8岁女孩下水救人不幸遇难,申请“见义勇为”合法合规

8岁女孩下水救人不幸遇难,申请“见义勇为”合法合规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期终考试语文第一,数学第二,广西南宁8岁女孩馨馨(化名)只向父亲要了一杯奶茶作奖励,但她永远喝不到了。7月1日,馨馨的一位同学跌进小区人工湖,馨馨将同学救起,她自己却没能上岸。小区邻居纷纷为这个善良而勇敢的小天使洒泪,联名支持为她申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据7月5日极目新闻《广西8岁女孩下水救人不幸遇难,父亲痛哭:她考了第一名,答应奖励的奶茶还没买》)

馨馨被人救起(视频截图)

馨馨的行为让人泪目,难怪小区许多邻居联名支持为她申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他们的行为不难理解,馨馨因为救人而遇难,就是在见义勇为,给她相应的荣誉,是馨馨该得的。

该不该认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社会上存在一些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已经删除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的条款。

于是,一些地方拒绝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相关荣誉,怕被认为是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得不说,这里面存在误区。

相关评论截图

人民日报在2019年11月3日转发北京青年报的一篇评论称,不鼓励、不提倡、不宣传不能成为拒不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的理由,不能将不鼓励、不提倡、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不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之间画等号。文章认为,不给未成年人进行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实质上是一种僵化的理解,伤害了选择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的心。

《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中,并未对见义勇为行为有年龄限制

我们发现,根据2023年南宁日报刊发的《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里面同样没有对见义勇为申报人员有年龄限制条款。

就是说,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相关荣誉,符合相关规定精神。

相关报道截图

让人欣慰的是,据7月5日澎湃新闻报道,韩先生表示,被救孩子家属发来感谢信,5日上午兴东街道回应,正为她申请见义勇为。所以,为未成年人申请见义勇为,合法合规。

然而,我们也要特别强调,给馨馨申请见义勇为,并不是鼓励、提倡、宣传未成年人去水中施救溺水者,而是给馨馨相应的荣誉。极目新闻一直以来,都不遗余力地宣传防溺水知识,并制作了相关趣味问答,动员学生和家长参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正值夏季,也是暑期,预防溺水教育刻不容缓。对孩子来说,家长和学校一定要告之孩子,当同伴落水时,大声呼救就是救人,条件允许的话,扔救生衣、救生圈或浮木也是可行的方式,千万不要下水或手拉手救援,以免造成更多的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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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湖北武汉汉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