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让妻子和自己“假离婚”再另嫁他人!竟是为了……

厦门:一男子让妻子和自己“假离婚”再另嫁他人!竟是为了……

惊呆了!

厦门一对夫妻为了车牌照

竟然“假离婚”

结果令人大跌眼镜

……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

为了豪车加挂京籍牌照

居然让妻子与他人结婚!

阿美和阿伟夫妻二人

意欲购买豪车并加挂京籍牌照

但双方均非京籍人士无法如愿

经人建议

二人决定办理登记离婚

并由阿美与京籍人士结婚以办理京籍车牌

之后阿美再离婚与阿伟复婚

OMG

这是什么操作

女方没有安全感怎么办?

他们又能否如愿加挂京籍牌照呢?

别着急

咱接着往下看

↓↓↓

离婚时

为了达成既定目标

同时给足阿美安全感

双方拟定离婚协议约定

全部财产归阿美所有、全部外债为阿伟所有

阿伟另需补偿阿美100万元

协议草拟过程中

阿美曾向阿伟表示:

“离婚协议都是假,怎么解决我们的财务问题才是真的。”

如愿加挂了牌照

但结局竟然是……

离婚后

豪车按计划加挂了京籍牌照

但阿伟因事业受挫、情绪低落

多次提议

“不如真离婚,愿遵守离婚协议”

阿美对其提议表示

“你有病吧”“想清楚再说话”。

之后

双方因生活矛盾感情走向破裂

阿美起诉要求阿伟履行离婚协议

诉讼中,阿美主张

//

离婚协议为真实,双方应共同遵守,并称其所言“离婚协议都是假的”指的是“离婚协议是虚的”

阿伟则主张

//

离婚协议为虚假,夫妻财产债务应重新分割。

法院认为

双方的夫妻财产债务关系

应当重新处理!!

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效?

事关双方的夫妻财产债务关系

听听法官怎么说

▼▼▼

双方系为给车辆加挂京籍牌照才办理的离婚登记,彼时感情并未破裂,在离婚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在拟定离婚协议的过程中,阿美曾对阿伟表示“离婚协议都是假的”,尽管其后来表示其本意为“离婚协议是虚的”,但这一表述对于阿伟而言,加深了其对双方为假离婚、离婚协议为假的认知;而在离婚后阿伟提议“不如遵守离婚协议”时,阿美则反驳“你有病吧”“想清楚再说话”,可见阿美也不认可离婚协议的真实性。

合同的真实效力要求双方必须具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即便离婚协议的内容是阿美的真实意思,但从在案证据即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协议内容并非阿伟的真实意思, 因此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案涉离婚协议应为无效,双方的夫妻财产债务关系应当重新处理。

这剧情比电视剧还“精彩”!!

真是令人唏嘘!

原本离婚协议中

那些为规避法律、政策

以及给足女方安全感的条款

竟成了给自己挖的坑

原本一段婚姻

为了一个小小车牌照

却走向终点

真得值得吗?

类似事情

在厦门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撕破脸!

厦门一男子两次状告前妻

又是因为……

甄女士和贾先生原系夫妻

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因生活经营之需二人拟向银行贷款

但因贾先生征信不良

无法通过银行信用审查

因此夫妻二人商量假离婚

将共有房产约定为甄女士个人所有

再由甄女士出面办理银行贷款

同时

贾先生为了确保双方按时复婚

与甄女士书面约定

“一年后复婚,

否则甄女士赔偿贾先生100万元。”

后贷款计划因故未能推进!!

奇葩

竟然有这样的操作

那两人能否顺利复婚呢?

一年后

甄女士拒绝复婚!!

这可怎么办呢?

曾经的夫妻对簿公堂!!

贾先生起诉甄女士

贾先生主张

//

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要求对半分割夫妻共有房产。

经双方协商

甄女士补偿贾先生50万元

贾先生撤回起诉

同时写下

“双方所有财产关系均已结清”的声明

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

两年后

贾先生再次起诉前妻!!

贾先生主张

//

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要求对半分割夫妻共有房产。

甄女士则辩称

//

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贾先生无权要求分割甄女士名下房产。

法院判决

驳回贾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

▼▼▼

在无相反证据反驳下,合同经双方签字即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在登记离婚时虽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甄女士所有,但同时又对复婚事项作出书面约定, 可见双方并非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

贾先生要求“一年后复婚,否则甄女士赔偿贾先生100万元”,可见其预见到了“假离婚”演变真离婚将给自己造成损失,因而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自己的权益加上了一重保障,从而原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了双方对财产关系的安排。

后双方协商由甄女士补偿贾先生50万元,贾先生亦书面确认“双方所有财产关系已经结清”,可见即便此前的离婚协议为假,亦在双方的重新谈判中保持现状,可认定经双方追认为真实有效。 据此法院驳回了贾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刻教训

警惕“假离婚”成真

更要警惕

“人财两空”的悲剧啊

那“假离婚”真的是假的吗?

在法律上有效吗?

所谓“ 假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并无真实的离婚意图

而是

通过民政局登记、法院诉讼等途径

暂时解除婚姻关系

达到目的后再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

法律上有“假离婚”吗?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一方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婚姻关系,我国实行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即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协议离婚时,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解除。

离婚“假”?

效力“真”!

无论是通过民政局进行行政确认,还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夫妻双方的离婚行为都是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关系一旦改变,不会单纯因为“当初并不是真的想离婚”就失去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什么“假离婚”,“假离婚”只是民间的一种较为形象的提法,而不是法律术语。

婚姻绝非儿戏!!

无论结婚还是离婚

一纸文书背后附着的是人身、财产等

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想通过“假离婚”来规避国家管控政策

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存在若干法律风险

并不值得提倡

深刻教训

你以为的“假离婚”存在的风险

家庭破碎

父母共同撑起孩子的一片天,父母离婚即使是一方出户,也意味着天塌地陷,家庭破碎。

房财两空

大部分“假离婚”在当初都会觉得反正是假离婚,财产给谁无所谓,所以往往约定房子、“票子”都归一方。到后来,假戏真做,房财两空。即使之后真的复婚,在“假离婚”期间一方购置的财产、收入,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债务压身

有些“假离婚”为了贷款,那么在离婚后一方申请的贷款,便属于个人债务。也有一些为了逃避债务,然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约定仅对夫妻双方生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该还的还得还。

亲子受伤

如果生育了子女,“假离婚”时必然要对抚养权和抚养费进行约定。你认为是假的,但孩子很单纯。你的假意却真真实实的伤害了孩子。

根据法律规定

在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的同时

离婚行为即刻生效

形象点说

领了这份法律文书

就“等于”领了《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无论真实目的为何,当事人都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法官提醒

不鼓励“假离婚”!!

离婚协议是双方行为,需经双方谈判达成,而夫妻感情的变化却是单方即可形成。生活中“假离婚”演变成“真离婚”的戏码屡见不鲜,我们虽然不鼓励“假离婚”,但依然建议您要注意“假离婚”的潜在风险,理性对待,做好财产、债务安排。

敲响警钟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假离婚”确有“真风险”

离婚无假戏

一做即成真

劝君三思行

小心掉入坑

综合厦门中院、中国普法等

编辑 张晓燕

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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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太狗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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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天津市津南津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