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工程好广告:保暖,舒适,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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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暖通工程?

暖通工程是指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通过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管理等环节,满足建筑物室内环境舒适度的要求,保证室内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新风、照明、消防等各种设施的正常运行,为人们提供舒适、安全的室内环境。

暖通工程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人数、使用方式、气候条件、工程经济、施工难易度等。因此,暖通工程设计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实现室内环境的舒适性和高效性。

暖通工程的重要性是什么?

暖通工程对建筑物的舒适性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一个好的暖通工程设计可以为建筑物提供稳定、舒适的室内环境,让人们在室内工作、学习、生活更加舒适,提高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

同时,暖通工程也与能源节约和环保密切相关。一个高效的暖通系统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暖通系统运行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暖通工程设计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暖通工程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包括建筑物的气候条件、使用性质、使用人数、使用方式、工程经济、施工难易度等。下面列举几点常见的考虑因素:

1. 气候条件

气候条件是影响暖通工程设计的重要因素,不同气候条件下需要设计不同的暖通系统。例如,北方地区需要设计供暖系统,而南方地区则需要设计空调系统或通风系统。此外,气候条件也会影响暖通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能源消耗。

2. 使用性质和使用人数

不同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使用人数,对暖通工程的设计也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需要考虑人员密集,需要保证空气质量和舒适度;而办公楼、商场等建筑则需要考虑人员流量,需要保证空气流通和温度舒适。

3. 工程经济

暖通工程设计还需要考虑工程经济性,需要在满足舒适度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减少工程成本。

如何评估暖通工程的效果?

对于暖通工程的评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室内环境舒适度

可以通过测量室内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等指标来评估室内环境舒适度。

2. 能源消耗

可以通过测量能源消耗量,来评估暖通工程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性。

3. 用户满意度

可以收集用户的反馈,了解用户对室内环境的满意度和舒适度。

结论

暖通工程设计是建筑物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个好的暖通工程设计可以为建筑物提供稳定、舒适的室内环境,同时也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暖通系统运行的成本,保护环境。暖通工程的设计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设计,同时也需要进行评估和监测,以保证暖通工程的高效性和实用性。

问答话题

1. 暖通工程的成本有多大?

暖通工程的成本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需要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人数、气候条件、工程难易度等多个因素,无法一概而论。一般来说,暖通工程的成本比较高,因为需要使用大量的设备和管道,需要进行复杂的施工和调试。

2. 暖通工程的效果怎么样?

暖通工程的效果可以通过评估室内环境舒适度、能源消耗量、用户满意度来综合评估。一般来说,一个好的暖通工程设计可以为建筑物提供稳定、舒适的室内环境,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暖通系统运行的成本,同时也可以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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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quan)文(wen)如(ru)下(xia):

第(di)一章(zhang) 總(zong)則(ze)

第一條(tiao) 為(wei)了(le)強(qiang)化(hua)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營(ying)造(zao)良(liang)好(hao)网络生態(tai),保(bao)障(zhang)公民(min)合(he)法(fa)權(quan)益(yi),維(wei)护社会公共(gong)利(li)益,根(gen)据《中華(hua)人民共和国网络安(an)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個(ge)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lv)、行(xing)政(zheng)法规,制(zhi)定本(ben)规定。

第二(er)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jing)內(nei)的(de)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huo)动,適(shi)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suo)稱(cheng)网络暴力信息,是(shi)指(zhi)通過(guo)网络對(dui)个人集(ji)中发布的,侮(wu)辱(ru)謾(man)罵(ma)、造謠(yao)誹(fei)謗(bang)、侵(qin)犯(fan)隱(yin)私,以(yi)及嚴(yan)重(zhong)影(ying)響(xiang)身(shen)心(xin)健(jian)康(kang)的道(dao)德(de)綁(bang)架(jia)、貶(bian)低(di)歧(qi)視(shi)、惡(e)意揣(chuai)測(ce)等違(wei)法和不(bu)良信息。

第三(san)条 国家网信部(bu)門(men)負(fu)責(ze)统籌(chou)協(xie)調(tiao)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xiang)关監(jian)督(du)管(guan)理工(gong)作(zuo)。

地(di)方(fang)各(ge)級(ji)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區(qu)域(yu)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si)条 鼓(gu)勵(li)相关行業(ye)組(zu)織(zhi)加(jia)强行业自(zi)律,督促(cu)指導(dao)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並(bing)接(jie)受(shou)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ban)规定

第五(w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lv)行信息内容(rong)管理主(zhu)體(ti)责任(ren),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機(ji)制,健全賬(zhang)號(hao)管理、信息发布審(shen)核(he)、监测預(yu)警(jing)、舉(ju)報(bao)救(jiu)助(zhu)、网络暴力信息處(chu)置等制度(du)。

第六(li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zhi)假(jia)冒(mao)、仿(fang)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shi)件(jian)当事人進(jin)行违规註(zhu)冊(ce)或(huo)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認(ren)證(zheng)。

第七(q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ping)臺(tai)公約(yue),在(zai)用户协議(yi)中明(ming)確(que)用户制作、復(fu)制、发布和傳(chuan)播(bo)网络暴力信息应承(cheng)擔(dan)的责任,并依(yi)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職(zhi)责。

第八(ba)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qi)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gao),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nian)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qing)況(kuang)。

发現(xian)存(cun)在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hui)应社会关切(qie),引(yin)导网民理性(xing)发聲(sheng),防範(fan)抵(di)制网络暴力行为。

第三章 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

第九(ji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fen)類(lei)標(biao)準(zhun)和典(dian)型(xing)案(an)例(li)樣(yang)本庫(ku),在区分輿(yu)论监督和善意批(pi)评的基(ji)礎(chu)上(shang),明确細(xi)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zeng)强識(shi)別(bie)准确性。

第十(sh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歷(li)史(shi)发布信息、违规处置、举报投(tou)訴(su)等情况,动态管理涉(she)网络暴力重點(dian)账号,及时采(cai)取(qu)幹(gan)预限(xian)制措(cuo)施(shi)。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mo)型,綜(zong)合考(kao)慮(lv)事件类别、針(zhen)对主体、參(can)與(yu)人數(shu)、信息内容、发布頻(pin)次(ci)、環(huan)節(jie)場(chang)景(jing)、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第四章 网络暴力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刪(shan)除(chu)屏(ping)蔽(bi)、斷(duan)开鏈(lian)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於(yu)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de)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cheng)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擴(kuo)散(san)传播。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gen)帖(tie)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liu)言(yan)、彈(dan)幕(mu)、点贊(zan)等方式(shi)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ban)塊(kuai)、网络群(qun)组的管理,不得在詞(ci)条、話(hua)題(ti)、超(chao)话、群组、貼(tie)吧(ba)等环节集納(na)网络暴力信息,禁(jin)止創(chuang)建以匿(ni)名(ming)投稿、隔(ge)空(kong)喊(han)话等名義(yi)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cheng)員(yuan)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yi)出(chu)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直(zhi)播和短(duan)视频内容审核,及时阻(zu)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han)有(you)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聞(wen)信息服务單(dan)位(wei)应当堅(jian)持(chi)正(zheng)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信息内容真(zhen)實(shi)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xuan)染(ran)炒(chao)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xian)审後(hou)发。

第十七条 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得借(jie)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ceng)炒熱(re)度、推(tui)廣(guang)引流(liu)、故(gu)意帶(dai)偏(pian)节奏(zou)或者跨(kua)平台搬(ban)運(yun)拼(pin)接虛(xu)假信息等恶意营銷(xiao)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構(gou)等提供流量(liang)、資(zi)金(jin)等支(zhi)持。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yun)許(xu)用户根据自身需(xu)要(yao)设置僅(jin)接收(shou)好友(you)私信或拒(ju)絕(jue)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ji)術(shu)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輸(shu)。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

(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wei)成年人、老(lao)年人等的;

(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biao)示遭(zao)受网络暴力的;

(三)若(ruo)不及时采取强制介(jie)入(ru)措施,可(ke)能造成严重后果(guo)的其他(ta)情形(xing)。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顯(xian)著(zhu)位置设置專(zhuan)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kuai)捷(jie)投诉举报入口(kou),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簡(jian)化投诉举报程(cheng)序(xu)。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結(jie)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cai)料(liao)及时受理研(yan)判(pan),对明确为网络暴力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反(fan)饋(kui)结果,对核实不屬(shu)于网络暴力的,应当按(an)其他类型举报受理要求予(yu)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gao)证据收集便(bian)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si)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zha)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bi)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坚持最(zui)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yuan)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te)殊(shu)、優(you)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ji)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luo)实情况进行监督檢(jian)查。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会同(tong)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xiang)、会商(shang)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zhan)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zhao)《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罰(fa)。

法律、行政法规沒(mei)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給(gei)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ling)限期改(gai)正,可以并处一萬(wan)元(yuan)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kuan);因(yin)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ming)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暫(zan)停(ting)信息更(geng)新。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qi)、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從(cong)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煽(shan)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溝(gou)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駐(zhu)清(qing)退(tui)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shou)发、多(duo)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lie)入黑(hei)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除前(qian)款规定外(wai),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fen)絲(si)、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有关記(ji)錄(lu),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損(sun)害(hai)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zui)的,依法追(zhui)究(jiu)刑(xing)事责任。

第七章 附(fu)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you)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jie)釋(shi)。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返(fan)回搜(sou)狐(hu),查看(kan)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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