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爱心 守护温暖

共享爱心 守护温暖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匆忙,忽略了周围的人,社区和环境。但是,我们认为共享爱心,守护温暖是非常重要的。

共享爱心是做一个善良的人,关注他人;守护温暖是让我们的社区和环境更美好。我们需要为我们的社区和环境做出贡献。正如一句话所说:只有当我们共同努力,才能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

共享爱心

共享爱心是一种美德,是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品质。我们可以为他人做些什么呢?

帮助他人:可以给他人提供帮助,例如帮助那些行动不便的老人过马路,或者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食物和衣物。

关注他人:如果我们发现有人身体不适或遭受了什么不幸,我们可以提供一些安慰和照顾。

无论我们提供哪种帮助或关心,共享爱心都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品质。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温暖、和谐的社区。

守护温暖

温暖的环境是每个人都渴望的。因此,我们应该一起守护我们的社区和环境,让它变得更美好、更温暖。

保护环境: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创建美丽环境:我们可以从自己做起,保持我们的家园、街道和社区的整洁,创造美好的环境。

守护温暖不仅使我们的社区和环境更美好,也能提高我们的生活品质。

结论

共享爱心和守护温暖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做的事情。我们需要关注他人,帮助他们,也应该保护我们的社区和环境,创造更美好的生活。只有我们一起努力,做出自己应该做出的贡献,才能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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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yuan)于民权運(yun)动,六(liu)十年間(jian)争議(yi)不斷(duan)

1960年代(dai)的美国見(jian)證(zheng)了風(feng)起雲(yun)湧(yong)的民权运动,基(ji)于保证所(suo)有(you)人(ren)均(jun)能(neng)獲(huo)得(de)“法律平等保护”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傳(chuan)統(tong)社(she)會(hui)秩(zhi)序(xu)中种族、性(xing)別(bie)、国籍(ji)等標(biao)準(zhun)下(xia)的少(shao)数群(qun)體(ti)開(kai)始(shi)为自己(ji)争取更(geng)多权益(yi)。1961年3月,時(shi)任(ren)美国總(zong)统肯(ken)尼(ni)迪(di)簽(qian)署(shu)10925号行政(zheng)令(ling),要(yao)求(qiu)政府(fu)及政府承(cheng)包(bao)商(shang)采(cai)取“平权行动”以(yi)保证申(shen)請(qing)人及雇(gu)員(yuan)無(wu)論(lun)其(qi)种族、信(xin)仰(yang)、膚(fu)色(se)或(huo)国籍都(dou)能得到(dao)平等对待(dai)。此(ci)后,美国大学开始在录取过程中將(jiang)种族纳入(ru)考量(liang)因素,以期(qi)增(zeng)加(jia)非(fei)白(bai)人学生的录取数量,提高学生群体多樣(yang)性。

但(dan)該(gai)政策(ce)的实施(shi)並(bing)非一帆(fan)风順(shun),种族在招生过程中的应用于1978年的貝(bei)克(ke)诉加州(zhou)大学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中首(shou)次(ci)迎(ying)來(lai)法律挑(tiao)战。以5:4的投(tou)票(piao)结果(guo),最高法院判决加州大学基于种族的配(pei)額(e)违宪。主(zhu)筆(bi)判决意(yi)见的鮑(bao)威(wei)爾(er)大法官(guan)(Lewis F. Powell, Jr.)运用了司(si)法審(shen)查(zha)(judicial review)流(liu)程中的最高标准,即(ji)嚴(yan)格(ge)审查(strict scrutiny),并指(zhi)出若(ruo)想(xiang)僅(jin)基于种族做(zuo)出决策,政府需(xu)要证明(ming)“迫(po)切(qie)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且(qie)该手(shou)段(duan)对于达成(cheng)目(mu)标而(er)言(yan)不可(ke)或缺(que)。雖(sui)然(ran)增加学生群体多样性屬(shu)于迫切利益,但种族配额并非达成多样性的唯(wei)一手段,因而违宪。同(tong)时,最高法院認(ren)为在录取中将种族作(zuo)为諸(zhu)多考虑因素之(zhi)一符(fu)合(he)宪法要求。

在2003年的格魯(lu)特(te)诉布林(lin)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中,最高法院進(jin)一步(bu)明確(que)了实現(xian)“迫切利益”的标准。最高法院再(zai)次以5:4作出判决,奧(ao)康(kang)纳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在判决意见中认定,源自多样化(hua)学生群体的教育福(fu)利属于迫切利益,故(gu)第十四修正案并不禁(jin)止(zhi)法学院在录取过程中以高度個(ge)性化的評(ping)估(gu)标准有限(xian)地(di)考虑种族因素。她(ta)寫(xie)道(dao):“考虑种族的录取标准不能无限持(chi)續(xu)”,并樂(le)觀(guan)地估計(ji)道,“預(yu)计25年后,不再需要利用种族考量来推动今(jin)天(tian)批(pi)准的利益。”

更加戲(xi)劇(ju)化的挑战出现在2016年,在2013年經(jing)歷(li)一次打(da)回(hui)重(zhong)审后,最高法院以4:3对費(fei)舍(she)诉得克薩(sa)斯(si)大学案(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作出判决,再次确认大学可以在录取过程中考虑种族。肯尼迪大法官(Anthony M. Kennedy)裁定,得克萨斯大学在对申请者的整(zheng)体评估中将种族作为因素之一,是为了滿(man)足(zu)迫切利益的有限設(she)计,且大学证明了目前(qian)沒(mei)有其他(ta)可行替(ti)代方案来满足这一目标。同时,最高法院指出,大学有持续義(yi)務(wu)通过定期评估录取政策来满足严格审查标准,以确保种族所发揮(hui)的作用不会超(chao)过满足其迫切利益所需的程度。

保守派大法官占(zhan)多数,“平权行动”终被(bei)推翻

此前关于“平权行动”最重要的三(san)起判例(li)均以一票之差(cha)达成判决,可见大法官之间就(jiu)此问题也(ye)存(cun)在根(gen)本(ben)性分(fen)歧(qi)。整体而言,溫(wen)和派和自由派大法官支(zhi)持“平权行动”,保守派大法官则持反对態(tai)度。隨(sui)著(zhe)保守派的巴(ba)雷(lei)特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于2020年上任,现在保守派在美国最高法院的9个席(xi)位(wei)中占據(ju)6席,也终于等来了一舉(ju)推翻“平权行动”的機(ji)会。

这次以6:3的投票结果判哈佛大学和北卡莱罗纳大学敗(bai)诉,判决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罗伯(bo)茨(ci)(John Roberts)親(qin)自主笔。罗伯茨写道,最高法院此前允(yun)許(xu)大学在录取中考虑种族的同时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录取标准必(bi)須(xu)符合严格审查标准,不得将种族作为負(fu)面(mian)因素使(shi)用,且最终必须终止。但两所大学的录取政策并不满足这三項(xiang)标准,因此应被視(shi)为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首先(xian),两所大学未(wei)能以“充(chong)分可衡(heng)量的方式(shi)实施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劃(hua),以允许在严格审查的框(kuang)架(jia)下进行司法审查”。大学认为多样性属于迫切利益,但这无法司法审查。多样性的目标,如(ru)培(pei)訓(xun)未来領(ling)袖(xiu)、获取基于不同观点的新(xin)知(zhi)識(shi)、促(cu)进蓬(peng)勃(bo)的思(si)想交流等,虽然“值得稱(cheng)贊(zan)”,但对于严格审查而言不夠(gou)一致(zhi)。同时,大学录取标准未能闡(chan)明所采用的手段和他們(men)追(zhui)求的目标之间存在因果聯(lian)系(xi)。为了实现多样性的教育利益,大学使用“明顯(xian)过于寬(kuan)泛(fan)、武(wu)断、定义不明确或包容(rong)性不足的”种族分類(lei)来衡量学生群体的种族比(bi)例,如未區(qu)分南亞(ya)裔(yi)和東(dong)亚裔,对拉美裔人群缺少明确区分。

其次,现行录取标准不满足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即种族不能被用作负面因素或刻(ke)板(ban)印(yin)象(xiang)。第一巡(xun)回法院发现,哈佛对种族的考虑導(dao)致亚裔美国学生的录取数量減(jian)少。罗伯茨写道:“大学招生是零(ling)和遊(you)戏,向某(mou)些(xie)申请者提供(gong)但不向其他申请者提供的好(hao)處(chu)必然有利于前者,但会損(sun)害(hai)后者。”

第三,考虑种族的做法缺乏(fa)格鲁特案所要求的“终点”。大学提出,一旦(dan)大学校(xiao)園(yuan)实现了有意义的代表(biao)性和多样性,考虑种族的录取政策就会结束(shu)。衡量这种成功(gong)的标准不过是分析(xi)新生群体的种族分布,并與(yu)诸如上一屆(jie)新生的种族構(gou)成或人口(kou)等其他指标进行比較(jiao),以查看(kan)是否(fou)达到了某个比例目标 。这种方法的问题显而易(yi)见:“徹(che)底(di)的种族平衡”是“明显违宪的”。

在判决意见的最后,罗伯茨为种族在录取过程中扮(ban)演(yan)積(ji)極(ji)角色留(liu)出了空(kong)间。他写道:“本判决中的任何內(nei)容 都不应被解釋(shi)为禁止大学考虑申请人关于种族如何影(ying)響(xiang)他/她生活(huo)的討(tao)论,无论是通过歧视、啟(qi)发還(hai)是其他方式……对克服(fu)种族歧视的学生的青(qing)睞(lai)必须与该名(ming)学生的勇(yong)氣(qi)和决心(xin)息(xi)息相关。”

自由派大法官針(zhen)锋相对,但败局(ju)已(yi)定

索(suo)托(tuo)馬(ma)約(yue)尔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代表自由派的三位大法官写下了異(yi)见观点,逐(zhu)一反駁(bo)罗伯茨大法官的论述(shu)邏(luo)輯(ji)。在异见观点的开篇(pian),她便(bian)明确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在这样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将肤淺(qian)的忽(hu)视种族上升(sheng)为宪法原(yuan)则……最高法院通过进一步鞏(gong)固(gu)教育领域(yu)的种族不平等,顛(dian)覆(fu)了平等保护的宪法保障(zhang),而教育是我(wo)们民主政府和多元(yuan)化社会的基礎(chu)。”

首先,索托马约尔引(yin)述1960年代至(zhi)今的多起民权相关判例和立法,以证明多样性本身(shen)即满足迫切利益的严格审查标准。她指出,從(cong)1954年终止学校种族隔(ge)離(li)制(zhi)度的布朗(lang)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开始,“最高法院一直(zhi)尋(xun)求在一个由种族隔离构成的社会中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并推进第十四修正案的美国願(yuan)景(jing),即种族融(rong)合的学校保证所有种族的学生受(shou)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她尖(jian)銳(rui)地写道,最高法院忽视一系列(lie)受到第十四修正案认可并考虑种族因素的法律,在此案中選(xuan)擇(ze)性忽视种族,背(bei)后是此届大法官“关于何种利益足以被认定为迫切利益的專(zhuan)擅(shan)价值判断”。

索托马约尔也反驳了平权行动会降(jiang)低(di)亚裔学生录取幾(ji)率(lv)的论断。引用哈佛大学数据,她指出在过去(qu)四十年中,包括(kuo)亚裔美国学生在内的所有少数族裔的录取人数都有所增加,录取人数自1980年以来增加约五(wu)倍(bei),自1990年以来增加约两倍。同时,被录取学生的种族比例波(bo)动大于申请者总数中相应的种族比例波动,证明哈佛大学并未实施种族配额。

针对种族相关录取政策最终必须终止的要求,她则提出,这一新的期限要求“没有法律、事实或常(chang)识为基础”。格鲁特案的判决仅提供了一个普(pu)遍(bian)预期,即未来终将不再需要考虑种族,但25年的数字(zi)并无任何现实參(can)考意义,只(zhi)是从贝克案到格鲁特案间隔的时间。法院没有规定明确的截(jie)止日期,在费舍案中也仅提出大学有責(ze)任进行定期评估,未直接(jie)提出终止相关政策的要求。

最后,索托马约尔将矛(mao)頭(tou)指向了从相关讨论中隱(yin)身但真(zhen)正在精(jing)英(ying)院校录取中得到不平等優(you)勢(shi)的群体。哈佛大学招生政策为符合“ALDC”資(zi)格的申请者加分,ALDC是指运动员、校友(you)子(zi)女(nv)、学校捐(juan)贈(zeng)者的亲属以及教職(zhi)员工(gong)的子女。ALDC申请人白人占67.8%,遠(yuan)高于非ALDC 申请人中40.3%的比例。盡(jin)管(guan)ALDC申请者仅占总申请人数的不到5%,但占每(mei)年录取者的30%左(zuo)右(you)。在这样的系统设计下,是否考虑申请人的种族会对少数族裔產(chan)生多大的影响仿(fang)佛也不足为虑了。

“平权行动”的存续在每位少数族裔身上都留下了不同的印記(ji)。保守派黑(hei)人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在宣(xuan)判时罕(han)见地朗讀(du)了自己的一致意见,提出由于“平权行动”,他在学術(shu)和事業(ye)上获得的成就常被歸(gui)结为他是黑人。而自由派拉美裔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则多次在不同场合強(qiang)調(tiao),若非平权运动,她不会有机会进入頂(ding)尖大学,后续的事业成就更无从談(tan)起。

此案中对于平权运动的讨论仅是美国社会近(jin)年来种族问题进一步激(ji)化的体现,多样性这一美国立国价值之一将走向何方,没人能給(gei)出明确答(da)案。

(車(che)欽(qin)儀(yi),畢(bi)业于美国弗(fu)吉(ji)尼亚大学历史(shi)系,专攻(gong)美国法律史)返(fan)回搜(sou)狐(hu),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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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西藏那曲安多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