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央视春晚,看点不止表演!

2022央视春晚,看点不止表演!

随着2022年的到来,每年一度的央视春晚也将如期而至。虽然央视春晚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盛会,但今年的春晚更是引人期待。除了传统的节目表演外,今年的春晚还将有哪些看点呢?下面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环保主题

今年的央视春晚将把环保作为主题,向观众传递绿色环保的理念。节目中将会有多个环保元素,例如文艺节目中会有以环保为主题的歌舞节目,小品中会有环保意识的呼唤等等。此外,春晚主持人还会在节目中发表一些关于环保的讲话,号召观众们共同为环保事业贡献一份力量。这一环保主题的设定,不仅是落实国家对环保事业的支持,更是对广大观众的一种关爱和教育。相信通过央视春晚的带动,环保理念会得到更广泛的传播与认同。

二、互动体验

今年的央视春晚还将加入更多的互动元素,让观众们能够在观看节目的同时参与其中。比如,观众可以在电视屏幕上扫描二维码,参与到某些环节的投票、互动等活动中。此外,央视还将为观众们提供更加丰富的互动平台,让观众可以在不同的平台上参与到央视春晚的互动活动中。这一互动体验的加入,使得观众们不仅是看客,更成为了节目的参与者和共创者,从而更加深刻地体验到春晚的无穷魅力。

三、科技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央视春晚也将不断地融入新的科技元素。比如,今年春晚将会增加更多的3D、VR等科技元素,从而打造更加精彩的视听盛宴。此外,央视春晚还将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增强传播效果和观赏体验。这一科技创新的应用,不仅是对央视春晚的一种提升,更是对现代科技的一次展示和推广。相信随着科技的逐步普及,央视春晚的技术元素将会越来越丰富。

四、文化传承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承平台,央视春晚一直以来都致力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推广和传承。今年的春晚也将延续这一传统,通过节目内容的设计和呈现,向观众们展示更加多元、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这一文化传承的重要性,在于让更多的观众了解和认识中国传统文化,从而更好地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

总结

2022年的央视春晚,不仅是一场视觉盛宴,更是一次文化传承和科技创新的展示。通过环保主题的设置、互动体验的加入、科技元素的融入,央视春晚将为观众们带来更加多元、创新的体验和感受。同时,通过春晚的文化传承,让更多的观众了解和认识中国传统文化,从而更好地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问答话题:Q1:今年央视春晚的主题是什么?A1:今年央视春晚的主题是环保。Q2:今年央视春晚会增加哪些互动元素?A2:今年央视春晚将会增加更多的互动元素,例如观众可以在电视屏幕上扫描二维码,参与到某些环节的投票、互动等活动中。此外,央视还将为观众们提供更加丰富的互动平台,让观众可以在不同的平台上参与到央视春晚的互动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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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xin)華(hua)社(she)北(bei)京(jing)7月9日電(dian)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di)壹(yi)章(zhang) 總(zong)則(ze)

第一条為(wei)了(le)規(gui)範(fan)私募投资基金(以(yi)下(xia)簡(jian)稱(cheng)私募基金)業(ye)務(wu)活(huo)動(dong),保(bao)護(hu)投资者(zhe)以及(ji)相(xiang)關(guan)當(dang)事(shi)人(ren)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促(cu)進(jin)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jian)康(kang)发展(zhan),根(gen)據(ju)《中(zhong)华人民(min)共(gong)和(he)國(guo)證(zheng)券(quan)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xin)托(tuo)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gong)司(si)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夥(huo)企(qi)业法》等(deng)法律(lv),制(zhi)定(ding)本(ben)条例。

第二(er)条在(zai)中华人民共和国境(jing)內(nei),以非(fei)公開(kai)方(fang)式募集(ji)资金,設(she)立(li)投资基金或(huo)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mu)的依(yi)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you)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pu)通(tong)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li)益进行投资活动,適(shi)用(yong)本条例。

第三(san)条国家(jia)鼓(gu)勵(li)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揮(hui)服(fu)务實(shi)體(ti)經(jing)濟(ji)、促进科(ke)技(ji)創(chuang)新等功(gong)能(neng)作(zuo)用。

從(cong)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應(ying)当遵(zun)循(xun)自願(yuan)、公平(ping)、誠(cheng)信原(yuan)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bu)得(de)違(wei)反(fan)法律、行政(zheng)法规和国家政策(ce),不得违背(bei)公序(xu)良(liang)俗(su),不得損(sun)害(hai)国家利益、社會(hui)公共利益和他(ta)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運(yun)用私募基金財(cai)產(chan),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機(ji)構(gou)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shou)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ke)盡(jin)職(zhi)守,履(lv)行诚实守信、謹(jin)慎(shen)勤(qin)勉(mian)的義(yi)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員(yuan)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dao)德(de)和行为规范,按(an)照(zhao)规定接(jie)受(shou)合规和專(zhuan)业能力(li)培(pei)訓(xun)。

第四(si)条私募基金财产獨(du)立於(yu)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gu)有(you)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債(zhai)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shen)承(cheng)擔(dan),但(dan)法律另(ling)有规定的除(chu)外(wai)。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tong)、公司章程(cheng)、合伙協(xie)議(yi)(以下統(tong)称基金合同)約(yue)定分(fen)配(pei)收(shou)益和承担風(feng)險(xian)。

第五(wu)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貫(guan)徹(che)黨(dang)和国家路(lu)線(xian)方針(zhen)政策、決(jue)策部(bu)署(shu)。国务院(yuan)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對(dui)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qi)派(pai)出(chu)机构依照授(shou)权履行职責(ze)。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bi)例政府(fu)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參(can)股(gu)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liu)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類(lei)型(xing)、管理资产规模(mo)、持(chi)續(xu)合规情(qing)況(kuang)、风险控(kong)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cha)異(yi)化(hua)监督管理,並(bing)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qi)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ren)。

以合伙企业形(xing)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dong)、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際(ji)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fu)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八(ba)条有下列(lie)情形之(zhi)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cheng)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条例第九(jiu)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yin)本条例第十(shi)四条第一款(kuan)第三項(xiang)所(suo)列情形被(bei)註(zhu)銷(xiao)登(deng)記(ji),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wei)逾(yu)3年(nian)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該(gai)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从事的业务與(yu)私募基金管理存(cun)在利益沖(chong)突(tu);

(四)有嚴(yan)重(zhong)不良信用记錄(lu)尚(shang)未修(xiu)復(fu)。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dong)事、监事、高(gao)級(ji)管理人员、執(zhi)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wei)派代(dai)表(biao):

(一)因犯(fan)有貪(tan)汙(wu)賄(hui)賂(lu)、瀆(du)职、侵(qin)犯财产罪(zui)或者破(po)壞(huai)社会主(zhu)义市(shi)場(chang)经济秩(zhi)序罪,被判(pan)處(chu)刑(xing)罰(fa);

(二)最(zui)近(jin)3年因重大(da)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rong)管理部門(men)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營(ying)不善(shan)破产清(qing)算(suan)或者因违法被吊(diao)销营业执照負(fu)有個(ge)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廠(chang)長(chang)、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終(zhong)結(jie)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數(shu)額(e)較(jiao)大,到(dao)期(qi)未清償(chang)或者被納(na)入(ru)失(shi)信被执行人名(ming)單(dan);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貨(huo)交(jiao)易(yi)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gong)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書(shu)或者被取(qu)消(xiao)资格(ge)的律師(shi)、注冊(ce)会計(ji)师和资产評(ping)估(gu)机构、驗(yan)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zi)詢(xun)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xiang)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備(bei)案(an)机构)報(bao)送(song)下列材(cai)料(liao),履行登记手(shou)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碼(ma);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xi),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zhen)实、準(zhun)確(que)、完(wan)整(zheng)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諾(nuo)书;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sheng)變(bian)更(geng)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shi)已(yi)辦(ban)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未经登记,任何(he)单位(wei)或者个人不得使(shi)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zi)樣(yang)或者近似(si)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別(bie)管理、分别记賬(zhang),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jian)立有效(xiao)的风险控制制度(du);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ti)供(gong)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還(hai)应当以自己(ji)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訴(su)訟(song)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虛(xu)假(jia)出资、抽(chou)逃(tao)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shan)自幹(gan)預(yu)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三)要(yao)求(qiu)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mou)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jin)止(zhi)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狀(zhuang)况良好(hao),具(ju)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fen)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時(shi)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yu)以公示:

(一)自行申(shen)請(qing)注销登记;

(二)依法解(jie)散(san)、被依法撤(che)销或者被依法宣(xuan)告(gao)破产;

(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zhui)究(jiu)法律责任;

(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shou)只(zhi)私募基金;

(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quan)部清算後(hou),自清算完畢(bi)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qian),应当通知(zhi)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將(jiang)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轉(zhuan)移(yi)給(gei)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ming)确保障(zhang)私募基金财产安(an)全的制度措(cuo)施和糾(jiu)紛(fen)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ge)離(li)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讓(rang),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lei)计不得超(chao)過(guo)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cai)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duo)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xian)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chai)分转让等方式,降(jiang)低(di)合格投资者標(biao)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shi)指(zhi)達(da)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shui)平,并且(qie)具备相应的风险識(shi)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認(ren)購(gou)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chong)分揭(jie)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pi)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pin)。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kan)、电臺(tai)、电視(shi)台、互(hu)聯(lian)網(wang)等大眾(zhong)傳(chuan)播(bo)媒(mei)介(jie),电話(hua)、短(duan)信、即(ji)时通訊(xun)工具、电子(zi)郵(you)件(jian)、传单,或者講(jiang)座(zuo)、报告会、分析(xi)会等方式向不特(te)定对象(xiang)宣传推(tui)介;不得以虚假、片(pian)面(mian)、誇(kua)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戶(hu)、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wen)件;

(四)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liang)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kang)风险能力的实繳(jiao)募集资金规模。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測(ce)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bao)括(kuo)買(mai)賣(mai)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yan)生品種(zhong)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jie)、貸(dai)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di)方人民政府承诺回(hui)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zeng)加(jia)政府隱(yin)性(xing)债务。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層(ceng)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pin)用具有相应从业经歷(li)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優(you)先(xian)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審(shen)查(zha)、处置(zhi)等管理制度,防(fang)范利益輸(shu)送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顧(gu)問(wen)机构。

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qian)套(tao)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瞞(man)。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xi)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guo),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hun)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bian)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zhan)、挪(nuo)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xie)露(lu)因职务便利獲(huo)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an)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屬(shu)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載(zai)、誤(wu)導(dao)性陳(chen)述(shu)或者重大遺(yi)漏(lou);

(二)对投资业績(ji)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rong)、頻(pin)次(ci)等作出规定,并匯(hui)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強(qiang)风险预警(jing),发現(xian)可(ke)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保密(mi),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無(wu)法正常(chang)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zhi)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換(huan)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gai)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組(zu)織(zhi)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圍(wei)限于未上(shang)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shou)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称包含(han)“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lve);

(四)不使用杠(gang)桿(gan)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zhi)持,鼓励和引(yin)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国务院发展改革(ge)部门负责组织擬(ni)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xiang)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區(qu)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shang)環(huan)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檢(jian)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減(jian)少(shao)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價(jia)值(zhi)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tui)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五 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she)嫌(xian)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調(tiao)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說(shuo)明;

(四)查閱(yue)、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ni)或者毀(hui)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feng)存;

(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維(wei)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ling)改正、监管談(tan)话、出具警示函(han)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xi)的商业秘(mi)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ru)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ju)絕(jue)、阻(zu)礙(ai)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zhi)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wei)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穩(wen)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暫(zan)停(ting)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費(fei)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庫(ku)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懲(cheng)戒(jie)制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sheng)、自治区、直(zhi)轄(xia)市人民政府建立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处置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沒(mei)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bei)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zu)100萬(wan)元(yuan)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pi)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節(jie)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wan)忽(hu)职守、濫(lan)用职权、徇(xun)私舞(wu)弊(bi)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suo)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wu)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賠(pei)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fu)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fu)则

第六十一条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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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安徽芜湖弋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