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速户外广告,展现您的品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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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广告形式层出不穷,而户外广告一直是广告投放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杭州高速户外广告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通过网络资源和杭州高速户外广告展现品牌魅力,促进品牌的推广,这是越来越多企业和品牌选择的方式。下面从四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一、杭州高速路段广告的优势

杭州高速路段广告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广告形式,它有很多优势。首先,杭州高速路段的车流量巨大,每天成千上万的车辆经过,能够让广告覆盖面非常广泛,有效的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其次,随着现代城市化的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大部分人都会选择自驾游或乘坐私家车,因此,高速路段的广告不仅能够覆盖到本地的市民,还能够涵盖更广泛的区域。最后,高速路段的广告形式多样,有大型的LED屏幕广告、立柱广告、固定广告和移动广告等等,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和预算选择不同的广告形式进行投放。

二、杭州高速户外广告的目标受众

对于企业来说,广告宣传的效果非常重要,那么,杭州高速路段广告的受众主要是谁呢?根据对车主的分析,高速路段的车主群体年龄层次和社会地位相对较高,这些人在车上的时间较长,相对容易被广告吸引,相信这些人也是我们品牌宣传对象的主要团体。

三、如何选择杭州高速户外广告位置

在选择杭州高速户外广告位置时,我们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人流量、视觉效果、定位等等。在人流量的方面,我们需要选择车流量比较大的路段,比如高速公路出入口、桥梁、隧道等等,这些位置车流量很大,可以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在视觉效果上,我们需要选择比较突出的位置,这样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比如路口、立交桥、人行天桥等等。在定位上,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需求来进行选择,比如是否需要覆盖整个城市、是否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城市区域进行定向投放等等。

四、如何进行效果评估

效果评估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知道广告宣传的效果如何。对于杭州高速户外广告的效果评估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客观性的数据分析,比如广告曝光率、点击率、转化率等等,这些数据可以通过专业的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另一种是主观性的评估,比如问卷调查、口碑评价等等,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了解受众的反馈,了解广告的受欢迎程度,从而为今后的广告投放提供更好的指导意见。

总结归纳

杭州高速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广告投放方式,通过网络资源和杭州高速户外广告展现品牌魅力,能够有效地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知晓度。在选择广告位置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和预算进行考虑,而在效果评估的时候需要采用客观性和主观性的方式进行分析。相信通过杭州高速户外广告的投放,您的品牌一定会更加优秀,更具吸引力。问答话题:Q1:杭州高速路段广告的优点有哪些?A1:杭州高速路段广告的优点主要有三点:一是车流量巨大,覆盖面广泛,能够有效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二是高速路段的广告形式多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不同的形式进行投放;三是能够涵盖更广泛的区域,覆盖本地市民以及其他地区的车主。Q2:选择杭州高速路段广告位置的因素有哪些?A2:选择杭州高速路段广告位置需要考虑很多因素,首先是人流量,需要选择车流量比较大的路段;其次是视觉效果,需要选择比较突出的位置;最后是定位,需要根据不同的需求来进行选择,比如是否需要覆盖整个城市、是否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城市区域进行定向投放等等。Q3:如何进行杭州高速户外广告的效果评估?A3:杭州高速户外广告的效果评估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客观性的数据分析,比如广告曝光率、点击率、转化率等等;另一种是主观性的评估,比如问卷调查、口碑评价等等。这两种方式可以结合使用,从而得出更客观、全面的效果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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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te)此(ci)公告(gao)。

附(fu)件(jian):1.药品标准管理办法

2.《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政(zheng)策(ce)解(jie)讀(du)

国家药监局

2023年7月4日

附件1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di)壹(yi)章(zhang) 總(zong) 則(ze)

第一條(tiao) 为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管理,建立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根(gen)据《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yi)苗(miao)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實(shi)施条例(li)》及(ji)《药品註(zhu)冊(ce)管理办法》等(deng)有關(guan)规定,制定本(ben)办法。

第二(er)条 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sheng)級(ji)中药标准的管理適(shi)用(yong)本办法。

国務(wu)院(yuan)药品监督(du)管理部(bu)門(men)頒(ban)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dian)》(以(yi)下(xia)簡(jian)稱(cheng)《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增(zeng)補(bu)本與(yu)其(qi)對(dui)應(ying)的现行版(ban)《中国药典》具(ju)有同(tong)等效力(li)。

經(jing)药品注册申(shen)請(qing)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ti)出(chu),由(you)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審(shen)評(ping)中心(xin)(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核(he)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zai)批(pi)准药品上(shang)市(shi)許(xu)可、补充(chong)申请時(shi)发給(gei)药品上市许可持(chi)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经核准的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

省级中药标准包(bao)括(kuo)省、自治(zhi)區(qu)、直(zhi)轄(xia)市人民政府(fu)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药品标准沒(mei)有规定的中药材(cai)标准、中药飲(yin)片(pian)炮(pao)制规范和中药配(pei)方(fang)顆(ke)粒(li)标准。

第三(san)条 药品标准管理工(gong)作(zuo)应當(dang)貫(guan)徹(che)執(zhi)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lv)、法规和方針(zhen)政策,堅(jian)持科(ke)學(xue)规范、先(xian)进实用、公開(kai)透(tou)明的原(yuan)则。

第四(si)条 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zhu)導(dao)、企(qi)業(ye)主體(ti)、社(she)會(hui)參(can)与的工作機(ji)制。

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和修(xiu)訂(ding)工作应当强化(hua)持有人的主体責(ze)任(ren)。

第五(wu)条 鼓(gu)勵(li)社会團(tuan)体、企业事(shi)业组织以及公民積(ji)極(ji)参与药品标准研(yan)究(jiu)和提高工作,加大(da)信(xin)息、技(ji)術(shu)、人才(cai)和经費(fei)等投(tou)入(ru),並(bing)对药品标准提出合(he)理的制定和修订意(yi)見(jian)和建議(yi)。

在发布国家药品标准或(huo)者(zhe)省级中药标准公示(shi)稿(gao)时,应当标注药品标准起草(cao)單(dan)位(wei)、復(fu)核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信息。

鼓励持有人隨(sui)著(zhe)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bu)以及对產(chan)品認(ren)知(zhi)的不(bu)斷(duan)提高,持續(xu)提升(sheng)和完(wan)善(shan)药品注册标准。

鼓励行业或者团体相(xiang)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

第六(liu)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药品标准的国際(ji)交(jiao)流(liu)与合作,加强药品标准的国际協(xie)調(tiao)。

第七(qi)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tui)进落(luo)实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動(dong)計(ji)劃(hua),持续加强药品标准体系(xi)建設(she);不断完善药品标准管理制度(du),加强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暢(chang)通(tong)溝(gou)通交流渠(qu)道(dao),做(zuo)好(hao)药品标准宣(xuan)傳(chuan)贯彻,提高公共服(fu)务水(shui)平(ping)。

第二章 各(ge)方職(zhi)责

第八(ba)条 持有人应当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按(an)照(zhao)药品全生(sheng)命(ming)周(zhou)期(qi)管理的理念(nian),持续提升和完善药品注册标准,提升药品的安全、有效与质量可控性(xing)。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中需(xu)要(yao)持有人参与或者协助(zhu)的,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持有人应当及时关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进展,对其生产药品执行的药品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gu),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九(jiu)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lv)行下列(lie)职责:

(一)组织贯彻药品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制度;

(二)依(yi)法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品标准,核准和廢(fei)止(zhi)药品注册标准;

(三)指(zhi)导、监督药品标准管理工作。

第十(shi)条 国家药典委(wei)員(yuan)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編(bian)制、修订和编譯(yi)《中国药典》及配套(tao)标准,组织制定和修订其他(ta)的国家药品标准;

(二)参与擬(ni)订药品标准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组织开展国家药品标准沟通交流。

第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zhi)或者指定的药品檢(jian)驗(yan)机構(gou)負(fu)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国家药品标准物(wu)质管理办法由中国食(shi)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另(ling)行制定。

中检院和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药品注册标准复核,对申请人申报药品标准中设定項(xiang)目(mu)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实验室(shi)评估,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品注册标准的技术审评和标准核定等工作。

药品审评中心結(jie)合药品注册申报資(zi)料(liao)和药品检验机构的复核意见,对药品注册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價(jia)。

第十三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本行政区域(yu)內(nei)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药品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wen)件;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中药标准;

(三)组织、参与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相关工作;

(四)监督药品标准的实施。

第三章 国家药品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jun)可提出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立项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审议立项建议,公布拟立项課(ke)題(ti)目錄(lu),并征(zheng)集(ji)课题承(cheng)擔(dan)单位。

根据征集情(qing)況(kuang),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进行审议,確(que)定课题立项目录和承担单位,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结束(shu)後(hou),对符(fu)合要求(qiu)的予以立项,并公布立项的课题目录和承担单位等内容(rong)。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应当按照起草、复核、审核、公示、批准、颁布的程(cheng)序(xu)进行。

涉(she)及药品安全或者公共衛(wei)生等重(zhong)大突(tu)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xing)的,可以快(kuai)速(su)啟(qi)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程序,在保證(zheng)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质量的前(qian)提下加快进行。

国家药品标准有关加快制定和修订程序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或者牽(qian)頭(tou)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经复核后形成(cheng)国家药品标准草案(an),并將(jiang)相关研究资料一并提交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国家药品标准草案及相关研究资料进行技术审核。

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审核意见和结論(lun),拟定国家药品标准公示稿。国家药品标准公示稿中应当附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說(shuo)明。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标准公示稿应当对外(wai)公示,廣(guang)泛(fan)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ban)为一個(ge)月至(zhi)三个月。

第二十条 反(fan)饋(kui)意见涉及技术内容的,国家药典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单位,由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单位进行研究,提出處(chu)理意见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技术审核,必(bi)要时应当再(zai)次(ci)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新增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中检院应当会同国家药典委员会在有关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前完成相应准備(bei)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将拟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以及起草说明上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家药典委员会上报的药品标准草案作出是(shi)否(fou)批准的決(jue)定。予以批准的,以《中国药典》或者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形式(shi)颁布。

《中国药典》每(mei)五年颁布一版。期間(jian),适时开展《中国药典》增补本制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版《中国药典》未(wei)收(shou)載(zai)的歷(li)版《中国药典》品種(zhong),应当符合新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经评估其执行的药品标准不适用新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要求的,应当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按照药品上市后變(bian)更(geng)管理相关规定,向(xiang)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并提供(gong)充分(fen)的支(zhi)持性证据。符合规定的,核准其药品注册标准。

第二十六条 屬(shu)於(yu)下列情形的,相关国家药品标准应当予以废止:

(一)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同品种的原国家药品标准;

(二)上市许可終(zhong)止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

(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药品标准;

(四)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国家药品标准。

第四章 药品注册标准

第二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能(neng)夠(gou)有效地(di)控制产品质量,并充分考(kao)慮(lv)产品的特點(dian)、科技进步帶(dai)來(lai)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国际通用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de)低(di)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申报注册品种的检測(ce)项目或者指标不适用《中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數(shu)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注册标准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提交拟定的药品注册标准。经药品检验机构标准复核和樣(yang)品检验、药品审评中心标准核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或者补充申请时发给持有人。

第二十九条 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同品种药品使(shi)用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一致(zhi)的药品上市申请以及不改(gai)变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可以不进行标准复核。其他情形应当进行标准复核。

第三十条 药品注册标准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充分的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按照变更的風(feng)險(xian)等级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

药品注册标准的变更,不得降(jiang)低药品质量控制水平或者对药品质量产生不良(liang)影(ying)響(xiang)。

第三十一条 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对比(bi)研究工作,评估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方法、限(xian)度是否符合新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提出涉及药品注册标准变更的补充申请时,应当关注药品注册标准与国家药品标准以及现行技术要求的适用性与执行情况。

持有人提出药品再注册申请时,应当向药品审评中心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明药品标准适用性与执行情况。

对于药品注册证書(shu)中明确的涉及药品注册标准提升的要求,持有人应当及时按要求进行研究,提升药品注册标准。

第三十三条 药品注册证书注銷(xiao)的,該(gai)品种的药品注册标准同时废止。

第五章 省级中药标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等组织制定和发布省级中药标准,并在省级中药标准发布前开展合规性审查(zha)。

第三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中药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省级中药标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属于以下情形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并及时将有关問(wen)题反馈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情節(jie)严重的,责令(ling)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撤(che)销或者糾(jiu)正(zheng):

(一)收载有禁(jin)止收载品种的;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存(cun)在沖(chong)突的;

(三)其他不适宜(yi)备案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省级中药标准中收载使用的除(chu)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工作,制备标定结果(guo)报中检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级中药标准禁止收载以下品种:

(一)無(wu)本地区臨(lin)床(chuang)習(xi)用历史(shi)的药材、中药饮片;

(二)已(yi)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

(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五)從(cong)国外进口(kou)、引(yin)种或者引进養(yang)殖(zhi)的非(fei)我(wo)国传統(tong)习用的动物、植(zhi)物、礦(kuang)物等产品;

(六)经基(ji)因(yin)修飾(shi)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省级中药标准的品种。

第三十八条 国家药品标准已收载的品种及规格(ge)涉及的省级中药标准,自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药品标准工作相关制度、程序和要求,及时公开国家药品标准与省级中药标准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参与药品标准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药品标准工作中的技术秘(mi)密(mi)、商(shang)业秘密、未披(pi)露(lu)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及数据负有保密義(yi)务。

第四十一条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单位应当保存标准研究過(guo)程中的原始(shi)数据、原始記(ji)录和有关资料,并按檔(dang)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歸(gui)档。

第四十二条 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单位应当将起草或者修订标准使用的中药标本送(song)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保藏(zang)。

第四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时,被(bei)监督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ju)絕(jue)和隱(yin)瞞(man)情况。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省级中药标准中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四十五条 任何(he)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舉(ju)报或者反映(ying)違(wei)反药品标准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收到(dao)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的药品,即(ji)使達(da)到药品标准或者按照药品标准未检出其添(tian)加物质或者相关雜(za)质,亦(yi)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suo)称药品标准,是指根据药物自身(shen)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来源(yuan)、处方、制法和運(yun)輸(shu)、貯(zhu)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评估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heng)量其质量是否均一穩(wen)定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八条 中药标准管理有特殊(shu)要求的,按照中药标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中药标准管理專(zhuan)门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化学原料药的标准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醫(yi)療(liao)机构制劑(ji)注册管理过程中核准的注册标准、应用传统工藝(yi)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标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药典》中药用輔(fu)料、直接(jie)接觸(chu)药品的包裝(zhuang)材料和容器(qi)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本办法中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规定执行。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执行,应当符合关聯(lian)审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shen)麽(me)?

药品标准是衡量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标尺(chi)。近(jin)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ge)不断深(shen)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繼(ji)制定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借(jie)鑒(jian)国家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既(ji)充分体现了《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标准管理的精(jing)神(shen)和原则,又(you)体现了药品及其标准管理的特殊性。此外,本《办法》還(hai)深入分析(xi)了国内外药品标准管理的差(cha)異(yi),对国外成熟(shu)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学习借鉴。

当前制定和发布本《办法》对于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mian)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药品监管中国式现代(dai)化意义重大。

二、本《办法》适用的药品标准包括哪(na)些(xie)?

本《办法》所称药品标准,是指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评估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均一稳定的技术要求。

本《办法》对标准管理的适用范圍(wei)进行了明确,即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适用本《办法》,并对三類(lei)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要求和关系进行了明确,有助于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本《办法》还对化学原料药、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的标准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

中药标准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中药标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化学原料药的标准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的相关规定要求。

《中国药典》中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本《办法》中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规定执行。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执行,应当符合关联审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药品标准体系构成及标准间的关系是怎(zen)样的?

本《办法》系统梳(shu)理和明确了我国药品标准体系的构成,以及不同标准的定位和关系。

一是本《办法》正文分別(bie)设立“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省级中药标准”三个章节,分别明确了三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及要求,也(ye)明确了三类标准的关系,有助于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是对于中药、化学原料药、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既符合药品标准管理的共性要求,又有各自特点和规律的品种,分别明确其定位和适用情况,为其监管政策的制定奠(dian)定基礎(chu)。

三是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和局(部)颁药品标准。其中,局(部)颁药品标准是指由原卫生部颁布的药品标准、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标准。

四、本《办法》对药品标准管理机构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本《办法》系统梳理了药品标准管理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了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审评机构等国家级药品标准管理机构以及省级药品标准管理机构的职责。

五、如(ru)何参与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本《办法》明确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研究和提高工作,包括申请课题立项、提供研究用样品、参与标准起草、开展擴(kuo)大验证、反馈意见建议等。

具体方式可参见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yin)发药品标准制修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鼓励社会各方参与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措(cuo)施有哪些?

为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的研究和提高工作,《办法》规定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发布公示稿时,应当标注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复核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信息。同时,鼓励企业不断持续提升药品注册标准、积极参与行业或者团体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

七、药品注册标准的标准物质由何单位负责?

药品注册标准的标准物质包括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和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由中检院组织研制、标定和供应。如为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向中检院报备该标准物质的原料及有关研究资料,中检院根据监管需要做好标准物质的保障供应。

八、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标准物质的定义?

2020版《中国药典》四部对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标准物质进行了相应的定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国家法定药品标准中药品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测試(shi)用,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zhi),用于校(xiao)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给供试药品賦(fu)值或鉴别用的物质。

标准品系指含(han)有单一成分或混(hun)合组分,用于生物检定、抗(kang)生素(su)或生化药品中效价、毒(du)性或含量测定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其生物活(huo)性以国际单位(IU)、单位(U)或以重量单位(g,mg,μg)表(biao)示。

对照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组合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化学药品、抗生素、部分生化药品、药用辅料、中药材(含饮片)、提取(qu)物、中成药、生物制品(理化测定)等检验及儀(yi)器校准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九、国家药品标准公示稿设立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公示期是如何考虑的?

本《办法》参考我国标准管理相关规定,规定国家药品标准公示期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为保证标准执行方充分开展标准评估,首(shou)次公示一般为三个月;公示后反馈意见涉及技术内容的,国家药典委员会将组织技术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公示,再次公示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企业可以登(deng)录国家药典委员会官(guan)方网站,及时了解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进展,并对生产药品执行的药品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十、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经评估其执行的药品标准不适用新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要求的,应当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并提供充分的支持性证据。符合规定的,核准其药品注册标准。

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评估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方法、限度是否符合新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

十一、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执行原药品标准已上市流通的药品,应当作何处理?

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应当及时对执行的药品标准进行评估,对于新版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前生产的药品,可以继续上市流通。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药监局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国家药品标准咨(zi)詢(xun)沟通渠道有哪些?

国家药典委员会不断拓(tuo)展与业界(jie)沟通交流的平臺(tai)和渠道。在标准研究立项时,统一公布课题研究单位和联系方式,方便(bian)业界在标准研究过程中开展相关问题的咨询;在国家药典委员会公示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草案时,均附有反馈意见的方式和联系人,方便意见反馈;国家药典委员会在网站设立《中国药典》执行专欄(lan),就(jiu)药品标准内容进行解读,对药品标准执行中业界反馈的共性问题统一进行回(hui)复。国家药典委员会在开展国家药品标准宣贯培(pei)訓(xun)、工作调研、工作座(zuo)談(tan)会过程中,广泛收集业界相关意见建议。除此之(zhi)外,国家药典委员会还建立了对外业务咨询日制度,与业界面对面进行药品标准相关工作咨询。

十三、建立药品标准快速制定和修订通道有哪些考虑?

为有效应对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本《办法》在规定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常(chang)规程序基础上,通过开辟(pi)“綠(lv)色(se)通道”,畅通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定和修订路(lu)徑(jing)。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旦(dan)发生,国家药典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立即启动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定和修订程序,在保证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质量的前提下,縮(suo)短(duan)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周期,加快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十四、对于后续配套文件的制定有何计划?

为确保《办法》的落地实施,下一步将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与现有的药品标准管理相关文件构成药品标准管理法规体系。比如,为确保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定和修订程序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实施,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另行研究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修订程序》;为充分体现中药标准管理的特点,国家药监局将另行研究制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管理,中检院将对《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十五、对于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有哪些考虑?

为便于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国家标准管理以及企业进行国家药品标准查询,国家药监局正在加快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在发布紙(zhi)质版《中国药典》的基础上,将推出网絡(luo)版《中国药典》,方便国家药品标准的查询和使用;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国家药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全面、实时、准确、动態(tai)、可快速查询检索(suo)的国家药品标准动态数据庫(ku),为药品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进一步提升药品标准社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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