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的产品广告词

高速路上的产品广告

无论是长途旅行还是短途出行,高速路成为大家最常用的出行方式之一。在高速公路上,广告牌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它们不仅可以吸引司机的目光,还可以传达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本文将围绕高速路上的产品广告词展开探讨,带您了解高速路上的种种。

汽车品牌广告

汽车品牌广告是高速路上最常见的一种广告形式,它们往往呈现出豪华、高端的风格,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不同品牌的广告风格也不尽相同,有的强调品质,有的强调性能,还有的强调环保等等。例如,下图是一张描绘豪华品质的宝马广告图片。

一辆黑色宝马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旅游服务广告

旅游服务广告也是高速路上的常见广告形式之一。在长途旅行中,司机和乘客们可能需要一些旅游服务,例如酒店、景点、餐厅等等。旅游服务广告往往以美景、美食、舒适等为卖点,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例如,下图是一张描绘美食的旅游广告图片。

一张美食图片,包括烤鸭、炸酱面等传统中国菜肴

安全驾驶广告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安全驾驶是最重要的。因此,安全驾驶广告也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广告形式。这种广告往往以教育、警示的方式展现,以提醒司机们保持安全、文明驾驶。例如,下图是一张描绘安全驾驶的广告图片。

一张描绘安全驾驶的图片,包括交通标志、行车规则等

结论

高速路上的产品广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宣传方式,它们可以让消费者在行车间隙了解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广告法规,不得出现虚假、夸张的广告词语,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高速路上的产品广告词随机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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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da)畢(bi)業(ye)生被(bei)指(zhi)違(wei)法(fa)獲(huo)取(qu)學(xue)生个人信息並(bing)建“顏(yan)值(zhi)打(da)分(fen)網(wang)站(zhan)”壹(yi)事(shi)引发關(guan)註(zhu),业內(nei)人士(shi)因(yin)此(ci)聚(ju)焦(jiao)案(an)件(jian)背(bei)後(hou)的(de)法理(li)邏(luo)輯(ji)。

7月(yue)3日(ri),北(bei)京(jing)海(hai)澱(dian)警(jing)方(fang)通(tong)報(bao)稱(cheng),針(zhen)對(dui)“中(zhong)國(guo)人民大学部(bu)分学生信息被非(fei)法获取”的情(qing)況(kuang),海淀警方接(jie)到(dao)报警后,立(li)即(ji)開(kai)展(zhan)調(tiao)查(zha)。經(jing)查,嫌(xian)疑(yi)人馬(ma)某(mou)某(男(nan),25歲(sui),該(gai)校(xiao)毕业生)涉(she)嫌非法获取该校部分学生个人信息等(deng)违法犯罪行(xing)為(wei)。目(mu)前(qian),马某某已(yi)被海淀公安(an)分局(ju)依(yi)法刑(xing)事拘(ju)留(liu),案件正(zheng)在(zai)進(jin)一步(bu)调查中。

圍(wei)繞(rao)涉案个人信息保(bao)護(hu)問(wen)題(ti),业内人士表(biao)達(da)了(le)不(bu)同(tong)观点:有(you)的意(yi)見(jian)認(ren)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shen)權(quan)利(li),且(qie)容(rong)易引发次生犯罪,需(xu)要(yao)予(yu)以(yi)打擊(ji)。也(ye)有意见表示(shi),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shang),立法應(ying)该重点规制滥用行为,建议制定(ding)信息滥用防(fang)治(zhi)法。

值得(de)一提(ti)的是(shi),最(zui)高(gao)法院(yuan)曾(zeng)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刑事保护发布(bu)指導(dao)性(xing)案例(li),明(ming)確(que)未(wei)经公民本(ben)人同意,在一定範(fan)围内非法利用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情節(jie)嚴(yan)重的,構(gou)成(cheng)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易引发次生犯罪,需要予以打击

從(cong)刑法规制上,我(wo)国自(zi)2009年(nian)《刑法修(xiu)正案(七(qi))》增(zeng)設(she)刑法第(di)二(er)百(bai)五(wu)十(shi)三(san)條(tiao)之(zhi)一,并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jiu))》修訂(ding)之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对个人信息實(shi)行刑事保护的主(zhu)要罪名(ming)。

具(ju)體(ti)而(er)言(yan),《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gen)據(ju)规定,违反(fan)国家有关规定,向(xiang)他(ta)人出(chu)售(shou)或(huo)者(zhe)提供(gong)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處(chu)三年以下(xia)有期(qi)徒(tu)刑或者拘役(yi),并处或者單(dan)处罰(fa)金(jin);情节特(te)別(bie)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jiu)此次事件,北京京都(dou)律(lv)師(shi)事務(wu)所(suo)律师臧(zang)德(de)勝(sheng)分析(xi)說(shuo),从通报的内容看(kan),马某某系(xi)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kuan)的规定,竊(qie)取或者以其(qi)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依照(zhao)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jia)的罪名,這(zhe)種(zhong)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且容易引发次生犯罪,需要予以打击。”臧德胜表示,判(pan)斷(duan)马某某的行为是否(fou)构成犯罪以及(ji)罪行严重程(cheng)度(du),需要考(kao)慮(lv)多(duo)个因素(su):一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shou)段(duan),是否为非法手段。二是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數(shu),是否达到了定罪的標(biao)準(zhun)。三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和(he)对个人信息的处置(zhi)方式(shi),是否向他人提供,將(jiang)个人信息用於(yu)何(he)种用途(tu)等。四(si)是违法所得情况,即从犯罪行为中获利情况。

臧德胜为此提醒(xing),公民个人应當(dang)樹(shu)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識(shi),一是加強(qiang)自己(ji)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隨(sui)意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zhi)个人信息泄(xie)露(lu)。二是不通過(guo)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对在履(lv)職(zhi)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要妥(tuo)善(shan)保管(guan),不向他人提供。

“对于嫌疑人马某某來(lai)说,其已经被刑事立案,所以,马某某無(wu)疑已经涉嫌犯罪。”北京航(hang)空(kong)航天(tian)大学法学院副(fu)教(jiao)授(shou)吉(ji)冠(guan)浩(hao)观察指出,根据目前网絡(luo)上的信息,嫌疑人马某某在讀(du)人大碩(shuo)士研(yan)究(jiu)生期間(jian),利用专业技(ji)術(shu)盜(dao)取全(quan)校学生个人信息,包(bao)括(kuo)照片(pian)、姓(xing)名、学號(hao)、籍(ji)貫(guan)、生日等,并搭(da)建了給(gei)全校学生颜值打分的网站。若(ruo)屬(shu)实,嫌疑人马某某涉嫌觸(chu)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行为涉嫌本罪构成要件行为中的第三种類(lei)型(xing),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吉冠浩认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責(ze)或者提供服(fu)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均(jun)會(hui)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重点规制个人信息滥用行为,应制定信息滥用防治法

“从警方通报来看,涉事毕业生可(ke)能(neng)涉嫌犯罪了,但(dan)最終(zhong)是否构罪,应该严格(ge)依法认定。”亞(ya)太(tai)网络法律研究中心(xin)主任(ren)劉(liu)德良(liang)提醒,对此问题应该从兩(liang)个層(ceng)面(mian)上分析:一是从立法上,一是从法理上。从現(xian)行立法上,涉事学生的行为涉嫌违法,甚(shen)至(zhi)有可能构成犯罪。但这并不意味(wei)著(zhe)现行的立法就是合(he)理的。从法理上講(jiang),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具有严重社(she)会危(wei)害(hai)性,如(ru)果(guo)某一行为本身沒(mei)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視(shi)为犯罪。

他认为,保护个人信息和保护物(wu)权在本質(zhi)上应该都是一樣(yang)的,即保护的是权利人存(cun)在于客(ke)体之上的利益(yi),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zong)旨(zhi)应该是保护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和商(shang)业價(jia)值不受(shou)侵害,而不是防止他人滥用信息幹(gan)壞(huai)事。

“防止他人利用信息干坏事应该是信息滥用防治法的职能。”刘德良表示,我們(men)现行立法及其理論(lun)試(shi)圖(tu)用“保护法”之名实现“滥用防治法之功(gong)能”,不僅(jin)有悖(bei)于逻辑,而且也不切(qie)实際(ji),“没有信息滥用,我们所擔(dan)心的垃(la)圾(ji)短(duan)信、騷(sao)擾(rao)電(dian)話(hua)、身份(fen)假(jia)冒(mao)等就不会成为问题。”

刘德良为此建议,在个人信息滥用问题上,立法应该重点规制銀(yin)行、电信、保險(xian)公司(si)等特定主体承(cheng)担起(qi)相(xiang)应的身份识别義(yi)务,对滥用行为所造(zao)成的后果应承担责任。如此,信息滥用行为才(cai)能夠(gou)得到有效(xiao)的遏(e)制,“不能把(ba)信息披(pi)露和后續(xu)的滥用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混(hun)为一談(tan)。”

他认为,未来立法应该制定信息滥用防治法,对各(ge)种信息滥用行为进行规范,讓(rang)银行、电信等有关機(ji)构因未盡(jin)义务而导致(zhi)他人遭(zao)受侵害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法明确类案裁(cai)判规則(ze):非法利用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可构罪

关于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不仅体现在刑法立法规定之中,還(hai)涉及司法规则的具体建构。

比(bi)如,在《刑法修正案(九)》施(shi)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jian)察院于2017年5月聯(lian)合发布《关于辦(ban)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適(shi)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jie)釋(shi)》,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liang)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zuo)了系統(tong)规定。

这一《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明确界(jie)定为“身份识别信息+活(huo)動(dong)情况信息”,全面激(ji)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與(yu)此同時(shi),《解释》还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分为三种,即敏(min)感(gan)信息、重要信息与一般(ban)信息,并根据不同的类型设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具体而言,敏感信息包括行蹤(zong)軌(gui)跡(ji)信息、通信内容、征(zheng)信信息与財(cai)產(chan)信息,入罪的数量标准为50条以上,法定刑升(sheng)格的标准为500条以上;重要信息包括住(zhu)宿(xiu)信息、通信記(ji)錄(lu)、健(jian)康(kang)生理信息、交(jiao)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入罪的数量标准为500条以上,法定刑升格的标准为5000条以上;一般信息为前述(shu)两类之外(wai)的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数量标准为5000条以上,法定刑升格的标准为50000条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为明确类案裁判规则,最高法院曾于去(qu)年底(di)发布第35批(pi)指导性案例。这一批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件,涉及人臉(lian)识别信息、居(ju)民身份證(zheng)信息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疇(chou)。

其中,指导性案例193号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han)自然(ran)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碼(ma)、戶(hu)籍地(di)址(zhi)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前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ying)響(xiang)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也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问题作出明确,肯(ken)定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仍(reng)可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xiang)。

根据裁判要点闡(chan)述,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備(bei)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you),通过購(gou)買(mai)、收(shou)受、交換(huan)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gai)變(bian)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返(fan)回(hui)搜(sou)狐(hu),查看更(geng)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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