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合计约69,256,294.49元

●案件为公司正常经营引发的纠纷,属工程款结算争议。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正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诉,有信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林热力”)近日收到曹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两份及《起诉状》两份,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福林热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信息如下:

起诉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曹县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774,376.29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欠款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4,319,851.6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3,094,227.96元)

3、判决对本案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原告就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欠付的工程款48,774,376.29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就该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签订《山东菏泽庄寨集中供热项目外管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山东菏泽庄寨集中供热项目外管网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因原被告双方工程款结算争议,引发本案。经原告单方测算,被告尚欠工程款本金48,774,376.29元,截至2023年4月30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4,319,851.67元。

起诉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曹县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56,267.42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欠款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1,805,799.11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6,162,066.53元)

3、判决对本案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原告就主体工程欠付的工程款14,356,267.42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就该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签订《主体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山东菏泽庄寨集中供热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因原被告双方工程款结算争议,引发本案。经原告单方测算,被告尚欠工程款本金14,356,267.42元,截至2023年4月30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1,805,799.11元。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为公司正常经营引发的纠纷,属工程款结算争议。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正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诉,有信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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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浙江嘉兴桐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