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

国家医保局: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

国家医保局: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

随着国家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生育率持续走低。因为家庭生育成本太高,为减少女性的生育顾虑,延缓生育走低。对此,国家卫健委17日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

《指导意见》提出,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基本保障。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支撑能力,又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生育奖励假,整体看,各地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不相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引发攀比。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证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影响男女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生育意愿,宜统筹考虑各方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生育支持体系。

国家医保局: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生育费用可通过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近年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指导意见》提出指导地方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因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制度,也充分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支付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相关保障。

三是促进灵活就业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此外,地方实践中已有部分地区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的方向,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发布于:浙江宁波江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