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招!这些好的广告文案案例,快来围观》

奇招!这些好的广告文案案例,快来围观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广告文案已经成为企业推广的必要手段。好的广告文案不仅要能够引起受众的注意,还要具有感染力和营销价值。本篇文章将从四个方面阐述好的广告文案的特点和案例。

1. 突破眼球的创意

好的广告文案必须要有与众不同的创意,能够引起人们的兴趣,让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例如,史上最长的电视广告心灵相通,通过一组波兰老人在芦苇中用电话线跨越河流的画面,表达了爱的真谛,感人至深。又如,苹果公司的Think Different,主打与众不同的创意,体现了苹果的品牌形象和价值观,成为了经典广告文案。然而,创意不能只是花哨,必须要与产品或服务内容相符合,这样才能突出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价值。例如,美国航空公司的广告文案Going for Great. Going for Good,突出了航空公司不仅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宗旨,更是致力于美好社会的建设。

2. 简单易记的表达

好的广告文案需要简单明了的表达,易于受众记忆。例如,可口可乐的广告文案开启快乐时刻,简洁明了的表达了可口可乐的品牌形象,使之成为了广为流传的口号。类似的还有微软的广告文案Where Do You Want to Go Today?,通过这个简短的问题,强调了微软产品提供的便利性和多样性。此外,简单易记的表达也需要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特点。例如,Uber的广告文案Get there. Your day belongs to you,强调了Uber提供的灵活性和自由性,让消费者在出行中更放松、更随心所欲。

3. 具有互动性的营销

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品牌的选择更注重的是品牌与自身的连接和共鸣。好的广告文案需要具有互动性,能够引起消费者共鸣和参与。例如,Louis Vuitton的广告文案Volez, Voguez, Voyagez,通过这个充满活力和探索性的口号,吸引了消费者的注意并吸引他们探索LV的世界。互动性的营销还体现在处理品牌与消费者的互动关系上。例如,Adidas公司的广告文案Create your own Game,强调了消费者在自己的游戏中成为主角,进而成为品牌最大的忠实拥护者。

4. 立足于大众文化

广告文案的创作离不开对当前时代的文化和趋势的洞察。好的广告文案需要能够立足于大众文化,让消费者对其产生共鸣。例如,Nike公司的广告文案Just do it,体现了消费者追求自我的品牌理念,成为了Nike品牌文化的代表。此外,好的广告文案还需要敏锐地把握社会热点和趋势,适时推出广告活动。例如,2018年世界杯期间,Coca-Cola公司的广告文案感受不一样的世界杯,透过多样的广告媒介,如社交媒体、电视广告等,满足消费者对世界杯的热情和期待。

结语

好的广告文案,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和知名度,更能够让消费者产生共鸣和真正的购买欲望。本文从创意、表达、互动性和大众文化四个方面,总结了好的广告文案的特点和经典案例。希望读者能够从中受到启发和借鉴,为自己的广告文案创作提供有效参考。<问答话题>问:好的广告文案应该如何提高吸引受众的能力?答:好的广告文案需要创意突破眼球,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特点。同时,简单易记的表达方式能够让受众更加容易记忆,产生共鸣。此外,好的广告文案需要具有互动性,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参与。最后,立足于大众文化和把握时代热点是提高吸引受众能力的重要手段。问:如何让广告文案更加突出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价值?答:好的广告文案需要与产品或服务内容相符合,突出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价值。例如,美国航空公司的广告文案Going for Great. Going for Good,突出了航空公司不仅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宗旨,更是致力于美好社会的建设。此外,对于广告文案的创作,需要充分考虑产品或服务的目标人群、品牌定位和市场竞争状况,找到最具竞争力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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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項(xiang)目(mu)應(ying)當(dang)來(lai)自於(yu)可(ke)再(zai)生(sheng)能(neng)源(yuan)、林(lin)业碳(tan)匯(hui)、甲(jia)烷(wan)减排、節(jie)能增(zeng)效(xiao)等(deng)有(you)利(li)于减碳增汇的領(ling)域(yu),能夠(gou)避(bi)免(mian)、减少(shao)温室气体排放(fang),或(huo)者(zhe)實(shi)現(xian)温室气体的清(qing)除(chu)。

為(wei)实施(shi)積(ji)極(ji)应對(dui)气候(hou)變(bian)化(hua)國(guo)家(jia)戰(zhan)略(lve),推(tui)动实现碳達(da)峰(feng)碳中(zhong)和(he)目標(biao),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進(jin)壹(yi)步(bu)規(gui)範(fan)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ji)相(xiang)關(guan)活(huo)动,生態(tai)環(huan)境(jing)部(bu)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gao)提(ti)出(chu),中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国境內(nei)登(deng)記(ji)的法人和其(qi)他(ta)組(zu)織(zhi),可以(yi)依(yi)據(ju)本(ben)办法开展(zhan)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shen)請(qing)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liang)的登记。符(fu)合(he)国家有关规定(ding)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個(ge)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征求意见稿還(hai)提到(dao),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关于减排量范圍(wei),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產(chan)生于我(wo)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nian)9月(yue)22日(ri))之(zhi)後(hou),並(bing)且(qie)在(zai)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qian)5年以内。

此(ci)外(wai),全(quan)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shi)場(chang)的交易产品(pin)为核(he)證(zheng)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gen)据国家有关规定適(shi)時(shi)增加(jia)其他交易产品。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tong)過(guo)交易系(xi)統(tong)进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di)一章(zhang) 總(zong)則(ze)

第一條(tiao)【目的】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kong)制(zhi)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黨(dang)中央(yang)、国務(wu)院(yuan)关于健(jian)全碳排放權(quan)市场交易制度(du)的相关決(jue)策(ce)部署(shu),制定本办法。

第二(er)条【适用(yong)范围】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監(jian)督(du)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san)条【基(ji)本原(yuan)则】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堅(jian)持(chi)市场導(dao)向(xiang),遵(zun)循(xun)公平(ping)、公正(zheng)、公开、誠(cheng)信(xin)和自愿的原则。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ju)備(bei)真(zhen)实性(xing)、唯(wei)一性和額(e)外性,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当可測(ce)量、可追(zhui)溯(su)、可核查(zha)。

第四(si)条【申请和交易主(zhu)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第五(wu)条【主管部門(men)】生态环境部按(an)照(zhao)国家有关规定建(jian)設(she)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負(fu)責(ze)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ji)術(shu)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zhi)导。

省(sheng)級(ji)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zheng)區(qu)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pei)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luo)实相关具体工(gong)作(zuo),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職(zhi)责分(fen)工,对從(cong)事(shi)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審(shen)定与减排量核查活动的機(ji)構(gou)(以下(xia)簡(jian)稱(cheng)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liu)条【机构设置(zhi)与管理】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li)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註(zhu)冊(ce)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運(yun)行和管理,通过該(gai)系统受(shou)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銷(xiao)申请,记錄(lu)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xi)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ming)。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shi)判(pan)斷(duan)核证自愿减排量歸(gui)屬(shu)和狀(zhuang)态的最(zui)終(zhong)依据。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并報(bao)生态环境部备案(an)。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gong)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ji)中统一交易与結(jie)算(suan)服(fu)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cai)取(qu)有效措(cuo)施,防(fang)止(zhi)过度投(tou)机的交易行为,維(wei)護(hu)市场健康(kang)發(fa)展。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七(qi)条【方(fang)法學(xue)】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项目方法学应当根据經(jing)濟(ji)社(she)會(hui)发展、产业结构調(tiao)整(zheng)、行业发展階(jie)段(duan)等因(yin)素(su)及时修(xiu)訂(ding)。生态环境部在组织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过程(cheng)中,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單(dan)位(wei)和社会公眾(zhong)等方面(mian)意见。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八(ba)条【项目范围】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第九(jiu)条【禁(jin)止项目】符合下列(lie)条件(jian)之一的,不(bu)得(de)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一)属于法律(lv)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義(yi)务的项目;

(二)納(na)入(ru)国家或者地(di)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

(三)不具唯一性的项目。

第十(shi)条【项目设計(ji)】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yao)求編(bian)制项目设计文(wen)件,并委(wei)托(tuo)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项目设计文件所(suo)涉(she)數(shu)据和信息的原始(shi)记录、管理臺(tai)賬(zhang)应当至(zhi)少保(bao)存(cun)10年。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shi)】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下列项目材(cai)料(liao),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业主營(ying)业執(zhi)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書(shu)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二)项目方法学要求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三)项目设计文件。

项目业主公示项目材料时,应当同(tong)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ming)称。

公示期(qi)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間(jian),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审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gao),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

(三)项目方法学的選(xuan)擇(ze)和使(shi)用得当;

(四)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五)对可持續(xu)发展有貢(gong)獻(xian)。审定报告应当对公示期间收(shou)到的公众意见及其處(chu)理情(qing)況(kuang)作出說(shuo)明。

第十三条【项目登记】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下列材料,并由(you)审定与核查机构予(yu)以確(que)認(ren):

(一)项目申请函(han);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材料;

(三)项目审定报告;

(四)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审定报告合规性、真实性、準(zhun)确性负责的承(cheng)諾(nuo)书;

(五)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wan)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审核未(wei)通过的项目不予登记,并告知(zhi)项目业主。

第十四条【项目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yi)登记的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项目注销情况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开。

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十五条【减排量范围】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

第十六条【减排量核算】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

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包(bao)括(kuo)项目实施情况、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结果(guo)等内容(rong)。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10年。

项目业主应当加強(qiang)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chang)监测,确保项目减排量数据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zhi)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减排量公示】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

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减排量核查】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减排量进行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已经在注册登记系统上(shang)登记;

(二)减排量核算符合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减排量核算符合保守(shou)性原则。减排量核查报告中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对其审定的项目进行减排量核查。

第十九条【减排量登记】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减排量登记。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审定与核查机构予以确认:

(一)减排量申请函;

(二)减排量核算报告;

(三)减排量核查报告;

(四)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核查报告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五)项目业主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减排量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经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噸(dun)二氧(yang)化碳当量”计。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产品】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一条【交易主体】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戶(hu)。

第二十二条【交易方式(shi)】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協(xie)議(yi)轉(zhuan)讓(rang)、单向競(jing)價(jia)、掛(gua)牌(pai)點(dian)选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减排量使用和注销】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碳中和、抵(di)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清繳(jiao)等用途(tu)。

依照前款(kuan)规定使用后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

鼓励交易主体出于公益(yi)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四条【系统連(lian)接(jie)】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cheng)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系统间数据及时、准确、安(an)全交換(huan)。

第二十五条【限(xian)制措施】交易主体違(wei)反(fan)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二十六条【跨(kua)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ling)行制定。

第五章 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li)》《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要求,能够公正、獨(du)立和有效地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滿(man)足(zu)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tao)的办公场所和必(bi)要的设施;

(二)具备10名以上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li)的專(zhuan)职人員(yuan),其中有5名人员具有兩(liang)年及以上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工作经歷(li);

(三)建立完善(shan)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

(四)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xu)的穩(wen)定的財(cai)务支(zhi)持,建立与业务風(feng)險(xian)相适应的风险基金(jin)或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

(五)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

(六)近(jin)5年無(wu)嚴(yan)重(zhong)失(shi)信记录。开展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批(pi)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ju)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公布(bu)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評(ping)审委员会,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按照資(zi)源合理利用、公平竞爭(zheng)和便(bian)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是否(fou)批准的决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在獲(huo)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审定与核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行为规范】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保证审定与核查活动过程的完整、客(ke)觀(guan)、真实,并做(zuo)出完整记录,归檔(dang)留(liu)存,确保审定与核查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鼓励审定与核查机构获得认可。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审定与核查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审定报告与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nong)虛(xu)作假(jia),不得泄(xie)露(lu)项目业主的商(shang)业秘(mi)密(mi)。

第二十九条【报告制度】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每(mei)年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审定与核查机构遵守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情况、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共同组建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协调解(jie)决审定与核查有关技术問(wen)題(ti),提升(sheng)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一致(zhi)性、科(ke)学性和合理性;为审定与核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撐(cheng);研(yan)究(jiu)提出工作建议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雙(shuang)隨(sui)机一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已登记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檢(jian)查,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设计文件和核算报告所涉及的原始数据与相关材料等。生态环境部负责查处具有典(dian)型(xing)意义和社会影(ying)響(xiang)大(da)的案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登记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提出的公众舉(ju)报,对举报線(xian)索(suo)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登记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实施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共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对审定与核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罰(fa)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应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xiang)与协调工作机制,结合随机抽(chou)查、行政处罚、投訴(su)举报、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xi)等信息,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实行分類(lei)监管。

第三十三条【检查措施】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管理及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bei)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閱(yue)、復(fu)制项目的相关信息;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jiu)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儲(chu)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詢(xun)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釋(shi)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ru)实反映(ying)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ju)絕(jue)和阻(zu)礙(ai)。

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注登和交易机构监管】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kao)运行,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登记、交易相关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pi)露】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对已登记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留存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其核证自愿减排量全部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众监督】鼓励公众、新(xin)聞(wen)媒(mei)体等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相关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任(ren)何(he)单位和个人都(dou)有权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饋(kui)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抗(kang)监督管理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或阻撓(nao)监督管理,或在接受监督管理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实施监督管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輕(qing)重給(gei)予警(jing)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萬(wan)元(yuan)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项目业主责任】已登记项目被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篡(cuan)改(gai)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撤(che)销登记,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申请。因弄虚作假行为产生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由生态环境部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对项目业主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暫(zan)停(ting)交易,责令(ling)项目业主按照虚假部分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等量注销,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yu)期未按要求等量注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和减排量申请。

第四十条【审定与核查机构责任】审定与核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頓(dun),直(zhi)至撤销批准文件:

(一)超(chao)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遺(yi)漏(lou)审定与核查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xu)的。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出具报告的结論(lun)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审定与核查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ge)。审定与核查机构接受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zhu),或者从事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沒(mei)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交易主体责任】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的,由生态环境部視(shi)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交易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管理部门和机构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謀(mou)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濫(lan)用职权、玩(wan)忽(hu)职守、徇(xun)私(si)舞(wu)弊(bi)行为的。前述(shu)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銜(xian)接】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zao)成損(sun)失的,依法承擔(dan)民事责任。涉嫌(xian)构成犯(fan)罪(zui)的,依法追究刑(xing)事责任。

第八章 附(fu)则

第四十四条【名詞(ci)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語(yu)的含(han)义:

温室气体,是指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ya)氮(dan)(N2O)、氫(qing)氟(fu)碳化物(wu)(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liu)(SF6)和三氟化氮(NF3)等。方法学,是指确定特(te)定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核算项目减排量等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xing)。额外性,是指项目实施克(ke)服了(le)财务、融(rong)资、关鍵(jian)技术等方面的障(zhang)碍,并且相較(jiao)于相关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jing),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ji)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di)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gao)于基准线清除量。保守性,是指在项目减排量核算核查过程中,如果缺(que)少有效的技术手(shou)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難(nan)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lu)徑(jing)进行精(jing)准判断时,应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gu)计、取值(zhi)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第四十五条【既(ji)有减排量处理】2017年3月14日前已经获得备案的减排量,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繼(ji)续予以登记,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qi)施行,原国家发展改革(ge)委2012年6月13日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廢(fei)止。返(fan)回(hui)搜(sou)狐(hu),查看(kan)更多(d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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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广西玉林兴业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