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西安地铁车厢惹眼广告美女】

引言

西安地铁车厢惹眼广告美女近期成为了热门话题。这则广告从出现之初,就引起了大量关注和讨论。可以说,这是一则兼具创新和争议的广告。

广告创新

西安地铁车厢惹眼广告美女的创新之处在于,广告形式的独特性。在传统的地铁车厢广告中,牌匾字号、文字介绍、图片展示等都是常见的形式,但是这则广告采用了人物形象化的展示方式。

此外,这则广告还采用了西安特色文化元素。通过她身上的民族服饰、腰间的一条红色绸带及手中的手工编织物,向人们展示了西安的多元文化。这样的广告设计在引起人们注意的同时,也吸引了人们的兴趣,为品牌塑造营造出有趣的形象。

争议与反思

尽管这则广告在设计上具有创新性,但它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和反思。在社交媒体上,有人批评这种广告过于牵强附会,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广告。此外,这则广告女主角的穿着和表情也引发了一些争议,认为其性感程度过高,缺乏对社会公德的尊重。

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们应该进行反思,从多方面考虑这则广告的影响。毕竟,广告是一种宣传方式,同时也有着社会责任和公德心的要求。我们应该在创新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和和谐共处。

结论

西安地铁车厢惹眼广告美女的出现,既是一种创新的尝试,也是一种争议和反思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广告的社会责任和公德心,坚持创新和合理性的原则,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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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tu)/視(shi)覺(jiao)中(zhong)國(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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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从重处罚”进一步明确

文(wen)/罗翔

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將(jiang)正(zheng)式(shi)實(shi)施(shi),这個(ge)解释回(hui)答(da)了司法实踐(jian)中长期(qi)关註(zhu)的问题,不(bu)僅(jin)體(ti)現(xian)了对未成年人的特(te)殊(shu)保(bao)护,也(ye)践行了刑法的三(san)大基(ji)本(ben)原(yuan)則(ze):罪刑法定的明确性,罪刑相(xiang)當(dang)原则的公(gong)正性,以及刑法面(mian)前(qian)人人平(ping)等原则的公平性。

罪刑法定的明确性

在(zai)有关性侵犯(fan)罪的刑法條(tiao)文中,存(cun)在著(zhe)一些(xie)模(mo)糊(hu)性条款(kuan),其(qi)中最常(chang)見(jian)的就(jiu)是(shi)“情节恶劣”,無(wu)論(lun)是刑法第(di)236条規(gui)定的强奸罪、第236条之(zhi)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還(hai)是第237条规定的强制(zhi)猥亵、侮(wu)辱(ru)罪和猥亵儿童罪,都(dou)有情节恶劣的表(biao)述。比(bi)如(ru)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婦(fu)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shi)年以上有期徒(tu)刑、无期徒刑或(huo)者(zhe)死(si)刑。

立(li)法者之所以使(shi)用模糊性的规定,实在是因(yin)為(wei)人性的恶劣沒(mei)有止(zhi)境(jing),列(lie)舉(ju)式的规定往(wang)往无法窮(qiong)盡(jin)人性的幽(you)暗(an)。然(ran)而(er),模糊性条款的普(pu)遍(bian)适用往往导致(zhi)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明确性要求(qiu)的消(xiao)解,也导致不同(tong)地(di)方(fang)同案異(yi)罚。比如,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困(kun)惑(huo):生(sheng)父(fu)奸淫幼女案件。有的地方在十年以上量(liang)刑,但(dan)有的地方卻(que)在十年以下(xia)量刑,追(zhui)訴(su)時(shi)效(xiao)也有天(tian)壤(rang)之別(bie)。比如西(xi)北(bei)某(mou)地的霍(huo)某某性侵幼女案,霍某某从孩(hai)子(zi)9歲(sui)时实施暴(bao)行,长達(da)十年,霍某某最後(hou)被(bei)判(pan)处十四(si)年有期徒刑。但是同时期華(hua)東(dong)地區(qu)的一个類(lei)似(si)案件,13岁女孩被生父李(li)某侵害(hai)九(jiu)年,最后李某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wu)年六(liu)个月。

所以这次(ci)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八(ba)種(zhong)情节屬(shu)于情节恶劣,其中就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duo)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我(wo)也收(shou)到(dao)一些同学的來(lai)信(xin),反(fan)映(ying)自(zi)己(ji)受(shou)過(guo)生父的侵犯,但是母(mu)親(qin)不敢(gan)報(bao)警(jing),一是害怕(pa)家(jia)庭(ting)的經(jing)濟(ji)支(zhi)柱(zhu)倒(dao)下,另(ling)外(wai)也害怕父亲坐(zuo)牢(lao)會(hui)影(ying)響(xiang)孩子的前途(tu),令(ling)人唏(xi)噓(xu)不已(yi)。当然,在生父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如果(guo)母亲在案发时亲眼(yan)目(mu)睹(du)但出(chu)于各(ge)种原因没有阻(zu)止,在法律邏(luo)輯(ji)上这符(fu)合(he)强奸罪不作(zuo)为犯的構(gou)成要件,但是在经驗(yan)上是否(fou)應(ying)该处理,这是一个值(zhi)得(de)进一步思(si)考(kao)的问题。

当然,对于某些存在重大爭(zheng)議(yi)的问题,司法解释也采(cai)取(qu)了求同存异的智(zhi)慧(hui)处理,留(liu)待(dai)司法实践的经验積(ji)累(lei)。比如性侵导致被害人懷(huai)孕(yun)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情节恶劣主要考慮(lv)的行为的主觀(guan)恶性,而非(fei)客(ke)观方面的后果,所以司法解释对此(ci)没有进行普遍性的规定,只(zhi)是认为奸淫精(jing)神(shen)发育(yu)遲(chi)滯(zhi)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属于情节恶劣。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ta)情节恶劣的情形”这种兜(dou)底(di)条款,給(gei)司法实践一定的能(neng)動(dong)空(kong)間(jian)。

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的明确规定也部分解決(jue)了不少(shao)性侵陳(chen)年舊(jiu)案的追诉时效问题。根(gen)據(ju)刑法规定,普通(tong)型(xing)强奸罪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但如果属于情节恶劣的强奸罪,追诉时效可(ke)到二(er)十年。如果二十年后仍(reng)然认为有必(bi)要追诉,还可以通过报請(qing)最高人民检察院核(he)准方式进行无限(xian)期的追诉。另外,猥亵儿童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按(an)照刑法规定,其追诉时效为十年。但如果属于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其最高刑可达十五年,那(na)麽(me)其追诉时效也可达十五年。比如,采取进入(ru)式的猥亵方式猥亵儿童,或者在猥亵过程(cheng)中有嚴(yan)重摧(cui)殘(can)、淩(ling)辱行为的,或者制作並(bing)傳(chuan)播(bo)猥亵视頻(pin)等等,其追诉时效都为十五年,如果在这十五年内发现行为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则适用追诉时效中斷(duan)规定,性侵犯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罪新(xin)罪之日起(qi)重新計(ji)算(suan)十五年。

另外一个模糊性问题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罪與(yu)非罪和此罪与彼(bi)罪的认定问题。这个罪是2021年规定的新罪,对已滿(man)14周(zhou)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監(jian)护、收養(yang)、看(kan)护、教育、醫(yi)療(liao)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xi)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学老(lao)師(shi)和15岁的女生“自願(yuan)”发生关系,看似自愿,但是背(bei)后是利(li)用信任(ren)地位(wei)的性剝(bo)削(xue),打(da)着愛(ai)情之名(ming)玩(wan)弄(nong)涉(she)世(shi)未深(shen)的未成年人,所以女生的同意(yi)无效。这个罪的本質(zhi)是性剥削,17岁的大一新生張(zhang)三到15岁的高中生李四家輔(fu)导數(shu)学,兩(liang)人戀(lian)爱发生关系。张三是否构成这个犯罪呢(ne)?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次司法解释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zhi)“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bao)括(kuo)与未成年人具(ju)有共(gong)同生活(huo)关系且(qie)事实上负有照顧(gu)、保护等职责的人员”。从表面上看,这似乎(hu)只是照抄(chao)了刑法条文,但是从司法解释的后半(ban)段(duan)描(miao)述来看,可以理解为司法解释采取了实质解释的立場(chang),單(dan)純(chun)形式上的老师身(shen)份(fen)并不足(zu)以构成此罪,如果不存在利用優(you)勢(shi)地位的性剥削,就不能以此罪论处。契(qi)約(yue)上的教导義(yi)務(wu)并不同于法律的教育职责,张三只是做(zuo)家教的老师,不宜(yi)认定其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教育职责,他也不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性剥削成分,不以犯罪论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入罪条件是“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五种加重情节,比如长期发生性关系的,又(you)如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只是这裏(li)的性关系是否包括猥亵,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式的猥亵被规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以生殖(zhi)器(qi)侵入肛(gang)門(men)、口(kou)腔(qiang)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wu)品(pin)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有合理理由(you)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的“性关系”应该包括和奸淫具有同等性质的进入式猥亵行为。

另外一个长期引(yin)发困惑的问题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区分,比如中学老师以给15岁的小(xiao)美(mei)同学考試(shi)不及格(ge)相要挾(xie),小美同学无奈(nai)和老师发生了关系。这应该如何(he)定性呢?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女生表面上是同意的,只是该同意无效,但如果連(lian)形式上的同意都没有,自然应该构成更(geng)为严重的强奸罪。所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gu)立无援(yuan)的境地,迫(po)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yi)照刑法第二百(bai)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其基本刑就是三到十年。”只是何謂(wei)“迫使”,它(ta)和交(jiao)易(yi)如何区别,这仍然有待司法实践的智慧。比如高中老师以给女学生評(ping)优秀(xiu)学生干部、推(tui)薦(jian)特招(zhao)等为誘(you)惑,这属于交易,还是“迫使”,依然值得研究。

罪刑相当原则的公正性

輕(qing)罪轻刑,重罪重刑,这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刑法解释中,罪刑相当原则也经常在体系解释中被廣(guang)泛(fan)運(yun)用。所谓体系解释,就是在解释刑法条文中,不能只见樹(shu)木(mu)不见森(sen)林(lin),应当把(ba)刑法条文放(fang)在整(zheng)个刑法中,甚(shen)至(zhi)整个法律背景(jing)下进行綜(zong)合解释,避(bi)免(mian)断章(zhang)取义,条文沖(chong)突(tu)。

比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之一,但是如果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次,是否属于加重情节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将多次解释为多人自然也属于罪刑法定原则所禁(jin)止的类推解释,然而,多次和多人都属于多次犯,在社(she)会危(wei)害性和人身危險(xian)性上具有类似性。因此,司法解释将这种多次犯罪解释为情节恶劣的一种情況(kuang)——“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以期实现实质正义的要求。又如,连環(huan)“獵(lie)艷(yan)”行为也是一种多次犯罪,它也被规定为了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司法解释规定,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騙(pian)、介(jie)紹(shao)、脅(xie)迫被害人的属于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

另外,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还有“在公共场所当眾(zhong)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这种行为既(ji)体现了行为人高度的人身危险性,在客观上也是对女性的公然侮辱,对其适用严厲(li)的刑罚评價(jia)是合理的。当前,司法实践中有人在性侵过程開(kai)直(zhi)播,根据客观解释的实際(ji)要求,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既然,开直播性侵属于加重情节,那么性侵过程中还拍(pai)视频,事后在網(wang)絡(luo)上发布,也具有同樣(yang)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司法解释也将其视为情节恶劣的加重型强奸,“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隱(yin)私(si)部位制作视频、照片(pian)等影像(xiang)資(zi)料(liao),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xiang)多人传播,暴露(lu)被害人身份的”,可以判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另外,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中有类似行为,也属于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当前,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愈(yu)来愈呈(cheng)现为一体化(hua)的局(ju)面,网络之城(cheng)与现实之城有时并不能截(jie)然区分。网络猥亵行为并非一种虛(xu)擬(ni)的猥亵,它就是现实性的猥亵,因此司法解释明确将网络猥亵规定为猥亵犯罪行为。司法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liao)天或者发送(song)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穢(hui)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自己的隐私部位或者色(se)情视频、照片网络传輸(shu)给儿童,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这个问题仍然值得研究。

刑法中最常见的体系解释之一是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年齡(ling)的认識(shi)錯(cuo)誤(wu)问题,雖(sui)然刑法分则规定的奸淫幼女型强奸、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猥亵儿童罪都没有规定需(xu)要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存在明知(zhi),但是由于这些犯罪都是故(gu)意犯罪,所以根据体系解释要求,總(zong)则对于分则具有制约性,所有的故意犯罪都必須(xu)对该犯罪的客观要素(su)存在明知。

主客观相統(tong)一是刑法的基本原理。虽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两高两部2023年5月24日《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仍然重申(shen)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认为“知道(dao)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狀(zhuang)况、言(yan)談(tan)举止、衣(yi)着特征(zheng)、生活作息(xi)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和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懲(cheng)治(zhi)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表述相同。司法意见将不满14岁的幼女的年龄区分为不满12岁和12岁以上不满14岁两个区间,对于前一个区间采取严格责任,一律推定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存在明知,但是对于后一个区间则仍然要按照生活经验进行推定。只是在具体案件,如何推定,比如当前多发的不满14岁的女性性工(gong)作者賣(mai)淫,多数性購(gou)買(mai)者主张不知道幼女不满14岁,这个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仍然存在一定的困惑。另外,虽然司法意见都没有明示(shi)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的认识错误问题,比如行为人和9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但后却辯(bian)稱(cheng)以为该女早(zao)已年满14岁,这应该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普通情节,还是不构成犯罪呢?根据司法意见,既然不满12岁的幼女在年龄上可以采取严格责任,所以此类行为还是应该以加重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公平性

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要面臨(lin)着性别中立主义对现行刑法的挑(tiao)戰(zhan)。当前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采取性别中立主义立法,这种立法试图达到符號(hao)意义上的男(nan)女平等。

传统的观點(dian)认为在性行为中男性积極(ji)进取,女性消极被动,因此实施性侵犯的只可能是男性而非女性。女權(quan)主义者认为应当拋(pao)棄(qi)这种偏(pian)见,女性在性行为中并不必然处于消极的態(tai)度,因此她(ta)們(men)倡(chang)导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比如,不少地方将具有性别色彩(cai)的强奸罪修(xiu)改(gai)为无性别色彩的性侵犯罪(sexual assault)、性攻(gong)擊(ji)罪(sexual battery)或犯罪性性行为罪(criminal sexual conduct)。再(zai)如,擴(kuo)大对性交的理解。传统的性交仅指男女生殖器的結(jie)合,这反映的是一种生殖目的的性交观,它起源(yuan)于对貞(zhen)操(cao)观念(nian)的强調(tiao),女性失(shi)贞的标誌(zhi)就是生殖器相结合。有人认为这是对男尊(zun)女卑(bei)文化的认可。因此,不少地方也开始(shi)扩大对性交的理解。如美国《模範(fan)刑法典(dian)》第213条规定:性交包括肛交和口交……又如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222-223条规定:“以暴力(li)……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均(jun)为强奸罪”,这里的“任何性进入行为”包括肛交、口交以及异物进入等性侵害行为。

近(jin)些年,我国刑法也开始吸(xi)收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被害人。当然,性别中立主义立法更多具有符号意义,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女性。但是,性别中立主义立法关于性交定义的扩张,对于儿童保护明顯(xian)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所有的进入式性活动均被认定为奸淫,那么司法機(ji)关在区分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时就不会那么为難(nan)。

司法解释也吸收了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合理成分,这突出地体现在将进入式的猥亵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因此,这里可能还有一个和强奸罪的協(xie)调问题。普通的奸淫幼女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行为人采取进入式的猥亵行为猥亵儿童,如果没有其他恶劣情节,那么其量刑不能超(chao)过十年,否则会导致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失衡(heng)问题。

人性充(chong)满着负面的欲(yu)望(wang)、激(ji)情和理性的争鬥(dou)。今(jin)天不少人鼓(gu)吹(chui)勇(yong)敢地做自己,但这有时往往释放的是自己内心(xin)无尽的黑(hei)暗。因此,人性既要接(jie)受法律的他律,更要受到道德(de)的自律。尊重人,把人当作目的,而非纯粹(cui)满足欲望的工具。人性的幽暗没有止境,法律和它的斗争也没有穷尽。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在任何时候(hou)都要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作者:罗翔返(fan)回搜(sou)狐(hu),查(zha)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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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陕西渭南富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