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转让广告语

餐饮店转让: 为什么选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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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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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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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zhi)家 7 月(yue) 7 日(ri)消(xiao)息,国家互(hu)聯(lian)网信息办公(gong)室(shi)今(jin)日发布了(le)《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現(xian)向(xiang)社(she)會(hui)公開(kai)征求意见。

圖(tu)源(yuan) Pexels

征求意见稿指(zhi)出(chu),本(ben)规定所(suo)稱(cheng)网络暴力信息,是(shi)指通(tong)過(guo)网络對(dui)個(ge)人(ren)集(ji)中(zhong)发布的(de),侮(wu)辱(ru)謾(man)罵(ma)、造(zao)謠(yao)誹(fei)謗(bang)、侵(qin)犯(fan)隱(yin)私(si),以(yi)及(ji)嚴(yan)重(zhong)影(ying)響(xiang)身(shen)心(xin)健(jian)康(kang)的道(dao)德(de)綁(bang)架(jia)、貶(bian)低(di)歧(qi)視(shi)、惡(e)意揣(chuai)測(ce)等(deng)違(wei)法(fa)和(he)不(bu)良(liang)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ti)到(dao),网络信息服(fu)務(wu)提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完(wan)善(shan)网络暴力防(fang)護(hu)功(gong)能(neng),提供壹(yi)鍵(jian)關(guan)閉(bi)陌(mo)生(sheng)人私信、評(ping)論(lun)、轉(zhuan)发和消息提醒(xing)等設(she)置(zhi)。用(yong)戶(hu)面(mian)臨(lin)网络暴力風(feng)險(xian)時(shi),应当及时发送(song)系(xi)統(tong)信息,提示(shi)其(qi)啟(qi)動(dong)一键防护。

第(di)一章(zhang) 總(zong)則(ze)

第一條(tiao)為(wei)了強(qiang)化(hua)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營(ying)造良好(hao)网络生態(tai),保(bao)障(zhang)公民(min)合(he)法權(quan)益(yi),維(wei)护社会公共(gong)利(li)益,根(gen)據(ju)《中華(hua)人民共和国网络安(an)全(quan)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lv)、行(xing)政(zheng)法规,制(zhi)定本规定。  

第二(er)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jing)內(nei)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huo)动,適(shi)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san)条国家网信部(bu)門(men)負(fu)責(ze)统籌(chou)協(xie)調(tiao)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xiang)关監(jian)督(du)管(guan)理工(gong)作(zuo)。

地(di)方(fang)各(ge)級(ji)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區(qu)域(yu)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si)条鼓(gu)勵(li)相关行業(ye)組(zu)織(zhi)加(jia)强行业自(zi)律,督促(cu)指導(dao)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並(bing)接(jie)受(shou)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ban)规定

第五(wu)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lv)行信息内容(rong)管理主(zhu)體(ti)责任(ren),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機(ji)制,健全賬(zhang)號(hao)管理、信息发布審(shen)核(he)、监测預(yu)警(jing)、舉(ju)報(bao)救(jiu)助(zhu)、网络暴力信息處(chu)置等制度(du)。

第六(liu)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zhi)假(jia)冒(mao)、仿(fang)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shi)件(jian)当事人進(jin)行违规註(zhu)冊(ce)或(huo)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認(ren)證(zheng)。

第七(qi)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ping)臺(tai)公約(yue),在(zai)用户协議(yi)中明(ming)確(que)用户制作、復(fu)制、发布和傳(chuan)播(bo)网络暴力信息应承(cheng)擔(dan)的责任,并依(yi)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職(zhi)责。

第八(ba)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qi)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gao),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nian)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qing)況(kuang)。

发现存(cun)在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hui)应社会关切(qie),引(yin)导网民理性(xing)发聲(sheng),防範(fan)抵(di)制网络暴力行为。

第三章 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

第九(jiu)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fen)類(lei)標(biao)準(zhun)和典(dian)型(xing)案(an)例(li)樣(yang)本庫(ku),在区分輿(yu)论监督和善意批(pi)评的基(ji)礎(chu)上(shang),明确細(xi)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zeng)强識(shi)別(bie)准确性。

第十(shi)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歷(li)史(shi)发布信息、违规处置、举报投(tou)訴(su)等情况,动态管理涉(she)网络暴力重點(dian)账号,及时采(cai)取(qu)幹(gan)预限(xian)制措(cuo)施(shi)。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mo)型,綜(zong)合考(kao)慮(lv)事件类别、針(zhen)对主体、參(can)與(yu)人數(shu)、信息内容、发布頻(pin)次(ci)、環(huan)節(jie)場(chang)景(jing)、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第四章 网络暴力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刪(shan)除(chu)屏(ping)蔽(bi)、斷(duan)开鏈(lian)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於(yu)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de)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cheng)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擴(kuo)散(san)传播。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gen)帖(tie)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liu)言(yan)、彈(dan)幕(mu)、点贊(zan)等方式(shi)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ban)塊(kuai)、网络群(qun)组的管理,不得在詞(ci)条、話(hua)題(ti)、超(chao)话、群组、貼(tie)吧(ba)等环节集納(na)网络暴力信息,禁(jin)止創(chuang)建以匿(ni)名(ming)投稿、隔(ge)空(kong)喊(han)话等名義(yi)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cheng)員(yuan)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yi)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直(zhi)播和短(duan)视频内容审核,及时阻(zu)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han)有(you)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xin)聞(wen)信息服务單(dan)位(wei)应当堅(jian)持(chi)正(zheng)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信息内容真(zhen)實(shi)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xuan)染(ran)炒(chao)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xian)审後(hou)发。

第十七条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得借(jie)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ceng)炒熱(re)度、推(tui)廣(guang)引流(liu)、故(gu)意帶(dai)偏(pian)节奏(zou)或者跨(kua)平台搬(ban)運(yun)拼(pin)接虛(xu)假信息等恶意营銷(xiao)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構(gou)等提供流量(liang)、資(zi)金(jin)等支(zhi)持。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第十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yun)許(xu)用户根据自身需(xu)要(yao)设置僅(jin)接收(shou)好友(you)私信或拒(ju)絕(jue)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ji)術(shu)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輸(shu)。

第二十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xia)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

(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wei)成年人、老(lao)年人等的; (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biao)示遭(zao)受网络暴力的; (三)若(ruo)不及时采取强制介(jie)入(ru)措施,可(ke)能造成严重后果(guo)的其他(ta)情形(xing)。

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顯(xian)著(zhu)位置设置專(zhuan)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kuai)捷(jie)投诉举报入口(kou),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電(dian)话,簡(jian)化投诉举报程(cheng)序(xu)。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結(jie)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cai)料(liao)及时受理研(yan)判(pan),对明确为网络暴力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反(fan)饋(kui)结果,对核实不屬(shu)于网络暴力的,应当按(an)其他类型举报受理要求予(yu)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gao)证据收集便(bian)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si)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zha)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bi)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坚持最(zui)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yuan)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te)殊(shu)、優(you)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ji)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luo)实情况进行监督檢(jian)查。

第二十五条网信部门会同(tong)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xiang)、会商(shang)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zhan)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zhao)《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罰(fa)。

法律、行政法规沒(mei)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給(gei)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ling)限期改(gai)正,可以并处一萬(wan)元(yuan)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kuan);因(yin)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ming)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暫(zan)停(ting)信息更(geng)新。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qi)、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從(cong)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组织、煽(shan)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溝(gou)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駐(zhu)清(qing)退(tui)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shou)发、多(duo)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lie)入黑(hei)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除前(qian)款规定外(wai),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fen)絲(si)、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有关記(ji)錄(lu),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損(sun)害(hai)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zui)的,依法追(zhui)究(jiu)刑(xing)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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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jie)止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6 日。返(fan)回搜(sou)狐(hu),查看(kan)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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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安徽滁州凤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