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长三角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近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区一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执法案卷评查“小切口”,探索行政执法水平提升“新路径”,进一步规范示范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擦亮法治监管底色,成为两省一市《关于支持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等制度创新落地落实的生动实践。

《办法》适用于两区一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查,是全国首个跨区域一体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办法》明确了两区一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基本原则、评查方法、审查流程等内容,并将具体评查标准条目化。标准共设置否决项10项,对存在“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等情形的案卷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立案环节、调查取证环节、审查决定环节、执行与结案环节、案卷归档环节等五个评分项目进行细化,形成100项评分细则。

早在2021年7月,两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及执委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共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完善推广统一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对妨碍公平竞争,政府关注、紧贴民生的违法行为,开展示范区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示范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合力,制定两区一县市场监管局联动执法实施办法,防止发生区域性市场监管风险。

2022年3月16日,两区一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意见》要求,联合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确定了25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内容涉及登记注册、广告、食品等多个领域违法行为,对《指导意见》内符合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政府先后出台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指导意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实施办法》等,通过优化区域执法协作方式,强化区域执法协同力量,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构筑坚实的法治屏障。

下一步,执委会将指导两区一县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评促进、以评促优”理念,深耕示范区市场法治土壤,常态化开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卷跨区域评查活动,聚力提升示范区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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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河南濮阳清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