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热之火烧赤壁

三国热之火烧赤壁

在中国历史上,赤壁之战是一场著名的战役,也是三国时期最为著名的战役之一。火烧赤壁场景更是成为了三国时期最为著名的历史事件之一,也因此成为了现代文化传承的重要元素,许多电影、游戏、歌曲等都以此为背景。在这里,我们来深入探究一下三国热之火烧赤壁。

背景

赤壁之战发生在公元208年,是三国时期吴、蜀、魏三国之间的一场大规模战役。当时,曹操统率的魏军与孙权领导的吴军在赤壁江口相遇,进行了一场激烈的战斗。经过数天的苦战,魏军在赤壁之战中惨败,曹操败退回到北方,此战也为三国时期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火烧赤壁

在赤壁之战中,最为著名的一幕莫过于火烧赤壁。据《三国演义》和《资治通鉴》等资料记载,当时,孙权和刘备联合吴军和蜀军,对抗曹操率领的魏军。吴军和蜀军联合起来,兵力强大,曹操十分担心,于是派遣大将徐晃率军攻打南岸,企图分散吴军和蜀军的兵力。

徐晃率领的兵力十分强大,吴军和蜀军都感到非常棘手。在这个关键时刻,诸葛亮想出了一个计策,便是派遣周瑜火烧赤壁,以分散曹操的注意力,让徐晃和曹操分兵,以便吴军和蜀军集中兵力打击魏军。

经过计谋,周瑜在南岸策划了一次军事演习,引诱徐晃率军攻打。在徐晃率领的魏军攻打南岸之时,周瑜派遣船队将数千个草人和竹筒制成的火箭沿赤壁江漂流而下,依次点燃,形成一个庞大的火海,将魏军包围在其中,导致魏军大败,曹操被迫退回北方。

传承和影响

火烧赤壁的场景已经成为了三国时期的经典场景,也是许多电影、电视剧、游戏等的重要元素。在很多作品中,都可以看到火烧赤壁的场景,例如电影《赤壁》、游戏《三国志》等等。火烧赤壁的场景也成为了与三国时期相关的文化产品中最为常见的场景之一。

总的来说,火烧赤壁是三国时期最为著名的战役之一,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重要的历史事件。在现代文化传承中,火烧赤壁的场景已经成为了三国时期的重要元素,对于三国时期的研究和文化传承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结

三国热之火烧赤壁,是三国时期最为著名的历史事件之一。赤壁之战中,火烧赤壁的场景成为了最为著名的一个场景,也是现代文化传承中最为常见的三国元素之一。火烧赤壁的故事,不仅仅是对于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记录,更是对于中国文化传承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元素。

三国热之火烧赤壁,通过对这一历史事件的深入探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深刻了解到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瑰宝,也能更好地认识到现代中国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三国热之火烧赤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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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热之火烧赤壁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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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yue)5日(ri),新(xin)京(jing)報(bao)記(ji)者(zhe)從(cong)北(bei)京市(shi)通(tong)州(zhou)區(qu)人(ren)民(min)法(fa)院(yuan)獲(huo)悉(xi),該(gai)院近(jin)日審(shen)結(jie)了(le)壹(yi)起(qi)因超龄員(yuan)工(已(yi)過(guo)法定(ding)退(tui)休(xiu)年(nian)龄但(dan)仍(reng)在(zai)工作的(de)人)在工作場(chang)所(suo)突(tu)发疾(ji)病引(yin)发的責(ze)任(ren)糾(jiu)紛(fen)案(an)。73岁的趙(zhao)某(mou)被雇(gu)主(zhu)甲(jia)公司派(pai)至(zhi)乙(yi)公司項(xiang)目(mu)現(xian)场擔(dan)任夜(ye)班(ban)保安,勞(lao)務(wu)合(he)同(tong)到(dao)期後(hou),按(an)照(zhao)與(yu)乙公司的口(kou)頭(tou)約(yue)定,赵某繼(ji)續(xu)在项目现场工作,隨(sui)后在宿(xiu)舍(she)內(nei)突发疾病死亡。法院認(ren)為(wei)乙公司未盡(jin)到註(zhu)意(yi)及救助義(yi)务,判決(jue)乙公司赔償(chang)赵某妻(qi)子(zi)醫(yi)療(liao)費(fei)、喪(sang)葬(zang)费等(deng)共(gong)計(ji)19萬(wan)余(yu)元(yuan)。

劳务合同到期后,老(lao)人被发现在宿舍内昏(hun)迷(mi)

甲公司雇用(yong)赵某后,將(jiang)他(ta)派至乙公司项目现场担任夜班值(zhi)班保安,工作时间为晚(wan)8點(dian)到早(zao)8点,合同期長(chang)7個(ge)月。合同到期前(qian),乙公司曾(zeng)私(si)下(xia)問(wen)赵某,是(shi)否(fou)願(yuan)意在合同到期之(zhi)后继续留(liu)在项目工地(di)工作,赵某表(biao)示(shi)愿意,乙公司囑(zhu)咐(fu)赵某,不(bu)要(yao)将继续在這(zhe)裏(li)工作一事(shi)告(gao)訴(su)甲公司。

合同到期當(dang)天(tian)14时左(zuo)右(you),甲公司經(jing)理(li)通知(zhi)赵某可(ke)以(yi)回(hui)家(jia)了,但赵某未離(li)開(kai)项目现场。当日19时左右,妻子電(dian)話(hua)聯(lian)系(xi)赵某,赵某無(wu)異(yi)常(chang)。次(ci)日上(shang)午(wu),赵某电话无人接(jie)聽(ting),当日21时,妻子趕(gan)到项目现场並(bing)报警(jing),经警察(cha)協(xie)助,在项目现场三(san)層(ceng)宿舍发现了昏迷倒(dao)地的赵某,於(yu)是撥(bo)打(da)120送(song)医搶(qiang)救。当时,整(zheng)个项目现场僅(jin)赵某一人。经医院診(zhen)斷(duan),赵某为腦(nao)出(chu)血(xue)、意識(shi)障(zhang)礙(ai),3日后,赵某被宣(xuan)布(bu)臨(lin)床(chuang)死亡。

赵某妻子将甲公司和(he)乙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請(qing)求(qiu)判令(ling)兩(liang)家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jin)、精(jing)神(shen)損(sun)害(hai)撫(fu)慰(wei)金等共计97万余元。

甲公司稱(cheng),其(qi)与赵某的劳务關(guan)系已終(zhong)止(zhi),且(qie)乙公司直(zhi)接聘(pin)用赵某的事實(shi)被隱(yin)瞞(man),因此(ci)甲公司對(dui)赵某的死亡不存(cun)在过錯(cuo)。乙公司辯(bian)称,赵某系因正(zheng)常老年疾病死亡,其未对赵某造(zao)成(cheng)任何(he)傷(shang)害,不應(ying)当承(cheng)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劳务合同期限(xian)也(ye)已终止,且赵某是在宿舍发病,并未在工作崗(gang)位(wei)上,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甲公司不担责,乙公司未尽到注意及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甲公司解(jie)除(chu)劳务关系后发病,甲公司应不負(fu)有(you)管(guan)理或(huo)救助的法定义务,故(gu)難(nan)以认定甲公司具(ju)有侵(qin)權(quan)行(xing)为、负有赔偿责任。因此,赵某妻子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訟(song)请求,法院不予(yu)支(zhi)持(chi)。

结合乙公司征(zheng)詢(xun)赵某继续提(ti)供(gong)劳务的意見(jian)、赵某愿意留用以及其实際(ji)未离开项目现场等事实,法院认定,赵某与乙公司具有建(jian)立(li)劳务关系的合意,故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解除后,随即(ji)与乙公司成立了劳务关系。因赵某的工作内容(rong)包(bao)含(han)巡(xun)視(shi)三层宿舍,其工作地点範(fan)圍(wei)具有一定的随機(ji)性(xing),因此,赵某雖(sui)被发现在宿舍发病,也难以完(wan)全(quan)排(pai)除其在工作岗位发病的可能(neng)。

法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fang)因自(zi)身(shen)原(yuan)因突发疾病,接受(shou)劳务一方应负有基(ji)本(ben)的救助义务,未提供救助义务的,应当根(gen)據(ju)过错程(cheng)度(du)承担责任,但该救助义务不应超过正常人认知的必(bi)要和合理的限度。乙公司雇用年逾(yu)七(qi)十(shi)岁的赵某从事值班保安工作,雙(shuang)方成立劳务关系时,理应考(kao)慮(lv)到赵某因年龄較(jiao)大(da)等因素(su)可能存在的安全風(feng)險(xian)并及时采(cai)取(qu)措(cuo)施(shi)。

但乙公司未对赵某進(jin)行體(ti)檢(jian)等必要检查(zha),赵某发病后,乙公司也无人发现并及时、妥善救助,故难以完全排除延(yan)誤(wu)救治(zhi)时机也是本案损害后果(guo)发生(sheng)的原因之一。因此,乙公司未尽到注意及救助义务,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责任比(bi)例(li),法院考虑赵某年龄较大、诊断为脑出血、家屬(shu)拒(ju)絕(jue)有創(chuang)抢救等因素,酌(zhuo)情(qing)確(que)定乙公司承担20%的责任。

綜(zong)上,通州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赵某妻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jiao)通费、住(zhu)院夥(huo)食(shi)補(bu)助费、護(hu)理费合计1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各(ge)方均(jun)未上诉。

新京报记者 薄(bo)其雨(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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