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策略高效,品牌脱颖而出!

如何通过网络资源与广告策略高效地让品牌脱颖而出呢?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供实用的建议和技巧。

1.了解目标受众

在制定广告策略之前,了解目标受众非常重要。我们需要知道他们的需求、兴趣和行为习惯,以便针对性地制定广告内容和媒体投放渠道。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了解目标受众:

1.1.调查问卷

通过设计问卷,让目标受众自愿回答问题,获取有关他们的信息。问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来决定。

1.2.社交媒体分析

社交媒体平台提供了很多工具,可以让我们了解目标受众的兴趣、行为和互动方式。通过分析社交媒体上的受众关注度、评论和分享量等数据,可以更好地了解目标受众。

了解目标受众是制定广告策略的基础,只有了解他们,才能更准确地制定广告内容和媒体投放渠道。

2.创意与内容

创意和内容是广告的核心,好的创意和内容可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提高品牌曝光度。

2.1.独特的创意

创意要有独特性,能够让受众感到惊喜和新鲜感。可以通过设计独特的广告形式、采用幽默或感性的表达方式等来创造独特的创意。

2.2.有价值的内容

广告内容要有价值,能够满足目标受众的需求或解决他们的问题。可以提供有用的信息、分享行业内的最新动态等,让受众感到内容对他们有帮助。

创意和内容是互相依存的,只有有趣、独特的创意和有价值的内容才能吸引受众的关注。

3.选择合适的媒体投放渠道

选择合适的媒体投放渠道,能够让广告更加精准地触达目标受众,提高广告效果。

3.1.考虑目标受众的行为习惯

不同的受众群体在互联网上的行为习惯是不同的,比如年轻人更倾向于使用社交媒体,而中老年人更喜欢使用论坛和新闻网站。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目标受众的行为习惯,选择合适的媒体投放渠道。

3.2.根据广告目的选择不同的媒体投放渠道

不同的广告目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媒体投放渠道。比如,如果是品牌宣传,则可以选择在知名网站、电视、杂志等大众媒体上投放广告;如果是推广产品或服务,则可以选择在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等具有营销属性的渠道上投放广告。

选择合适的媒体投放渠道,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广告的曝光度和效果。

4.数据分析和优化

数据分析和优化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广告效果,及时调整广告策略,提高广告效果。

4.1.数据分析工具

广告投放过程中需要使用数据分析工具,来进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比如,Google Analytics、百度统计等。通过这些工具,我们可以了解广告的展示量、点击量、转化率等关键数据,进而优化广告策略。

4.2.根据数据进行优化调整

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可以及时调整广告策略。比如,如果某个渠道的转化率比较低,可以选择调整投放方式或更换投放媒体等。只有不断地优化调整,才能提高广告效果。

总结

通过了解目标受众,制定独特有价值的创意和内容,选择合适的媒体投放渠道,以及进行数据分析和优化调整,都是广告策略高效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这些环节的把握和优化,可以让品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问答话题:

1.如何选择合适的媒体投放渠道?

首先,要了解目标受众的行为习惯,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选择不同的媒体投放渠道。其次,根据广告的目的,选择具有营销属性的渠道进行投放,比如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等。

2.广告投放过程中如何进行数据分析和优化调整?

通过数据分析工具收集数据,包括广告的展示量、点击量、转化率等关键数据。根据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和机会,及时进行优化和调整。比如,提高广告的转化率、降低广告的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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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ji)今(jin)年兩(liang)會(hui)之(zhi)後(hou),“推(tui)動(dong)基金業(ye)法治(zhi)建(jian)設(she)”聲(sheng)音(yin)再(zai)次(ci)出(chu)現(xian)。

近(jin)日(ri)國(guo)務(wu)院(yuan)常(chang)务会議(yi)審(shen)议通(tong)過(guo)《私(si)募(mu)投(tou)資(zi)基金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條(tiao)例(li)(草(cao)案(an))》(下(xia)稱(cheng)《条例》);中(zhong)国證(zheng)券(quan)投资基金业協(xie)会(下称“基金业协会”)黨(dang)委(wei)書(shu)記(ji)、会長(chang)何(he)艷(yan)春(chun)近日在(zai)公(gong)開(kai)場(chang)合(he)發(fa)言(yan)时指(zhi)出,2023年是(shi)《基金法》(全(quan)称為(wei)《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訂(ding)實(shi)施(shi)十周(zhou)年,行(xing)业发生(sheng)巨大变化(hua),法治供(gong)給(gei)需要(yao)適(shi)應(ying)新(xin)的(de)发展(zhan)形(xing)勢(shi),基金业协会將(jiang)組(zu)織(zhi)行业進(jin)壹(yi)步(bu)評(ping)估(gu)《基金法》实施十周年效(xiao)果(guo),針(zhen)對(dui)行业发展的新情(qing)況(kuang)、新问题,推动法律(lv)修改(gai)。

券商(shang)中国记者(zhe)跟(gen)蹤(zong)发现,從(cong)今年两会至(zhi)今,相(xiang)關(guan)呼(hu)籲(xu)有(you)著(zhe)諸(zhu)多(duo)共(gong)同(tong)之處(chu),特(te)別(bie)是在针对創(chuang)投基金的法律法規(gui)調(tiao)整(zheng)方(fang)面(mian)。相关人(ren)士(shi)表(biao)示(shi),针对创投基金实施差(cha)異(yi)化监管,不(bu)僅(jin)是私募基金領(ling)域(yu)的事(shi)情,更(geng)是关系(xi)到(dao)《基金法》重新修订的大事,目(mu)前(qian)时机已(yi)成熟,需要註(zhu)重考虑以(yi)下三大问题:

一是近10年基金行业蓬(peng)勃(bo)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切(qie)实加(jia)強(qiang)投资者保(bao)護(hu);

二(er)是要处理好(hao)基金业與(yu)整個(ge)资產(chan)管理行业的关系界(jie)定(ding)问题,《基金法》的目標(biao)调節(jie)範(fan)圍(wei)和(he)规范标準(zhun)应當(dang)跳(tiao)出狹(xia)義(yi)的基金行业,着眼(yan)於(yu)更加廣(guang)泛(fan)的资管行业;

三是《基金法》修订和《证券法》《公司(si)法》等(deng)其(qi)他(ta)法律的协同问题。

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何艳春認(ren)为,基金业发展要推动法律修改,比(bi)如(ru)要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出臺(tai),进一步確(que)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di)位(wei)和功(gong)能(neng)作(zuo)用(yong),针对创投基金的特點(dian)明(ming)确統(tong)一性(xing)与差异化相結(jie)合、监管规則(ze)与促(cu)进政(zheng)策(ce)相协调的專(zhuan)項(xiang)规范。他說(shuo)到,目前私募股(gu)權(quan)创投基金在投本(ben)金9.05萬(wan)億(yi)元(yuan),其中投向(xiang)中小(xiao)企(qi)业、高(gao)新技(ji)術(shu)企业、種(zhong)子(zi)期(qi)和起(qi)步期企业本金占(zhan)比分(fen)别達(da)29.9%、29.4%和30.1%。

無(wu)獨(du)有偶(ou),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审议通过《条例》时指出,近年來(lai)我(wo)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較(jiao)快(kuai),在服(fu)务实體(ti)經(jing)濟(ji)、支(zhi)持(chi)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揮(hui)了(le)積(ji)極(ji)作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pei)合, 对不同類(lei)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zhua)緊(jin)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ju)体政策。

实際(ji)上(shang)早(zao)在今年两会期間(jian),就(jiu)有委員(yuan)建议重新修订《基金法》。其中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罰(fa)委员会辦(ban)公室(shi)一級(ji)巡(xun)視(shi)员羅(luo)衛(wei)建议,进一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納(na)入(ru)《基金法》调整范围,为其发展提(ti)供制(zhi)度基礎(chu);在基金法中明确私募股权基金托(tuo)管人職(zhi)責(ze)邊(bian)界。

某(mou)私募股权机構(gou)風(feng)控(kong)合规總(zong)监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私募股权基金近些(xie)年快速(su)发展,现行法规有所(suo)遲(chi)緩(huan)導(dao)致(zhi)了私募股权基金长期面臨(lin)上位法缺(que)失(shi)、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fa)统一规范、监管依(yi)據(ju)不充(chong)足(zu)等问题。上海(hai)证券基金评價(jia)研(yan)究(jiu)中心(xin)业务負(fu)责人劉(liu)亦(yi)千(qian)对券商中国记者说道(dao),在现行《基金法》之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无法訴(su)诸《基金法》的保护。从本質(zhi)上看(kan),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人和投资者关系上並(bing)无实质區(qu)别,理应纳入《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其信(xin)托法律关系。

該(gai)建议還(hai)得(de)到學(xue)术界人士认可(ke)。上海交(jiao)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rong)学院兼(jian)聘(pin)教(jiao)授(shou)李(li)明良(liang)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在实踐(jian)中,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投资運(yun)作環(huan)节的特点差异非(fei)常明顯(xian),如证券投资基金所涉(she)投资组合,投资者大多可从公开市(shi)场獲(huo)得相关信息(xi);而(er)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信息较为閉(bi)塞(sai),投资者難(nan)以自(zi)行获取(qu)等。“因(yin)此(ci)需要改变《基金法》难以直(zhi)接(jie)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局(ju)面。”

李明良认为,目前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基金法》的时机已成熟。“一方面,国內(nei)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已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渠(qu)道和产业创新的重要推动力(li);另(ling)一方面,于2014年发布(bu)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暫(zan)行办法》至今已有十年,已积累(lei)起了豐(feng)富(fu)的监管经驗(yan)。”

《基金法》重修需考虑行业十年巨变

不难发现,针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不仅是私募基金范疇(chou)的事情,更是整个基金行业发展的必(bi)然(ran)趨(qu)势。何艳春指出,2023年是《基金法》修订实施十周年,是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实践九(jiu)周年,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治供给需要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既(ji)要不斷(duan)健(jian)全自律规则体系,也(ye)要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

具体来看,李明良表示,在“建制度、零(ling)容(rong)忍(ren)”的政策环境(jing)下,基金管理人的利(li)益(yi)沖(chong)突(tu)、信息披(pi)露(lu)不充分、合规意(yi)識(shi)不强等弊(bi)端(duan)应得到遏(e)制。因此在现有《基金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法规下,应进一步細(xi)化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细节,将忠(zhong)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规定为必須(xu)遵(zun)守(shou)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因为信义义务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基础,是对基金行业的核(he)心监管要求(qiu)。

刘亦千则说到,当前《基金法》尚(shang)未(wei)涵(han)蓋(gai)到近年出现的创新产品(pin),如公募REITs的运作涉及(ji)到外(wai)部(bu)资产运營(ying)机构等主(zhu)体,這(zhe)些角(jiao)色(se)也需纳入《基金法》统一监管框(kuang)架(jia)下。而在買(mai)方投顧(gu)覆(fu)盖面漸(jian)广趋势下,也可考虑将其纳入《基金法》监管体系下,从法律層(ceng)面确认发展地位,優(you)化基金銷(xiao)售(shou)生態(tai)。

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北(bei)京(jing)市中倫(lun)文(wen)德(de)律所執(zhi)委会委员、高级合夥(huo)人李政明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他在平(ping)时的司法实践中觀(guan)察(cha)到,投资者在诉訟(song)或(huo)仲(zhong)裁(cai)程(cheng)序(xu)中将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列(lie)为共同被(bei)告(gao)或被申(shen)請(qing)人的案件(jian)數(shu)量(liang),近年来大幅(fu)上升(sheng)。 但(dan)目前法律规定仅約(yue)定了基金托管人的基本职责,并未对职责边界作明确界定,诉讼或仲裁中沒(mei)有统一裁判(pan)规则,使(shi)得实践中投资者无法及时維(wei)权、维权舉(ju)证困(kun)难,降(jiang)低(di)了司法效率(lv)。

天(tian)相投顾董(dong)事长林(lin)义相对券商中国记者提及,现行《基金法》规定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职责之一,是代(dai)表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但在这麽(me)多年实践中,盡(jin)管侵(qin)害(hai)投资者(包(bao)括(kuo)基金以及间接的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卻(que)很(hen)少(shao)有基金管理人为了基民(min)利益采(cai)取法律行动。因此《基金法》修订应当将这一责任(ren)落(luo)到实处。”为此他建议,基金管理人和服务机构的业务过程应实现“全程留(liu)痕(hen)”,所有记錄(lu)不可篡(cuan)改,且(qie)全程可还原(yuan),这有利于減(jian)少糾(jiu)紛(fen),也便(bian)于处理纠纷。

“兼顾统籌(chou)”基金业与资管业关系界定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近十年间基金业乃(nai)至资本市场的生态变化遠(yuan)大于上一个十年,尤(you)其是注冊(ce)制改革(ge)、资管新规、私募股权基金和銀(yin)行理財(cai)子等资管主体崛(jue)起、基金投顾发展等新现象(xiang)。因此,在这一主体丰富又(you)交集(ji)復(fu)雜(za)的基金业业态下,行业根(gen)本大法的重新修订不仅需要着眼于微(wei)观细节,“兼顾统筹”这一宏(hong)观思(si)路(lu)就显得更为重要。

在林义相看来,《基金法》的新一輪(lun)修订所考虑的第(di)一个问题,是基金业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关系界定问题。“《基金法》应当成为一部资产管理行业(当然首(shou)先(xian)是基金行业)的发展法、规范法。”林义相对记者指出,基金业是大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规模(mo)可能比不上银行理财,但从专业性以及业务特性来说,基金业的规范化发展应当代表着资管业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基金法》的目标调节范围和规范标准应当跳出狭义的基金行业,着眼于更加广泛的资管行业,包括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期貨(huo)资管、信托等多元化參(can)与主体。

“在目前情况下《基金法》的修订还难以涉及这么广的范围,但在指导思想(xiang)上要把(ba)这些主体考虑进来。2018年发布的《资管新规》和 2022年4月(yue)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見(jian)》,实际上都(dou)是以基金业为藍(lan)本但在很多方面适用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规则和要求,具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基金法》的修订也应当认真(zhen)考虑二者的出发点和针对的问题,并尽可能吸(xi)收(shou)和完(wan)善(shan)二者的已有成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能夠(gou)统一的应尽量统一,以利于资管行业的统一规范,避(bi)免(mian)监管机构间的失调以及业内参与者的监管套(tao)利行为。”林义相说。

其次是《基金法》修订和《证券法》等其他法律的协同问题。

林义相认为,基金的运行规则应根据基金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但不可能脫(tuo)離(li)整个社(she)会和经济的运行基本规则。因此基金行业的健康(kang)发展,在法律层面除(chu)《基金法》外,还需要《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保險(xian)法》《合同法》《民法》《刑(xing)法》《信托法》等法规协调和配合,以及更加大量的各(ge)种行政法规和部門(men)规章(zhang)、条例、办法、规则、指引(yin)等。“各项法律都有其特别的调节范围和立(li)法宗(zong)旨(zhi),但很多在名(ming)称上与基金无关的法律,会对《基金法》和基金业存(cun)在重大影(ying)響(xiang)。”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shu)光(guang)对券商中国记者说,《基金法》修订应聯(lian)动考虑金融领域的其他相关法律,目前比较急(ji)迫(po)的是《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他举例说道,《证券法》与《基金法》是一般(ban)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需要在《证券法》或《基金法》修订中将“证券”的定义拓(tuo)寬(kuan),采用更为开放(fang)、彈(dan)性的定义,以适应基金市场发展。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朝(chao)更有利基金业发展方向演(yan)变

“法与时轉(zhuan)则治,治与世(shi)宜(yi)则有功。”何艳春在给出上述(shu)提议的同时,也看到了25年来基金业在法治化建设下的发展成果。

何艳春直言,25年来伴(ban)隨(sui)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业在快速成长的同时,法治建设也步履(lv)堅(jian)实。良法善治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奠(dian)基石(shi),守法合规是机构穩(wen)慎(shen)经营的生命(ming)線(xian)。基金业的持續(xu)繁(fan)榮(rong)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zhang)。

何艳春特别提到了基金业法治化建设的幾(ji)个关鍵(jian)节点:1997年,在对淄(zi)博(bo)基金等老(lao)基金清(qing)理规范并总结经验基础上,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初(chu)步奠定了制度基础。2000年开放式(shi)证券投资基金試(shi)点办法出台,实现了从封(feng)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跨(kua)越(yue)。2003年《基金法》实施,六(liu)项配套规章密(mi)集出台,合称“一法六规”,建构了基金制度体系的核心。2013年《基金法》经全面修订后正(zheng)式实施,在完善公募基金制度的同时,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专章予(yu)以规范,基金业全面邁(mai)入规范发展的新时代。同时,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qi))新增(zeng)背(bei)信运用受(shou)托财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yi)等罪(zui)名,相应完善刑事法律保障这一道最(zui)后防(fang)线。

林义相直言,目前以证监会系统为核心的行政监管体系,以基金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以及以基金市场参与者为主体的一线合规管控体系,共同构成了中国基金行业依法合规展业和规范发展的基本保障。“在现行《基金法》框架下,过去(qu)10年中国基金管理规模快速增长,以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他們(men)的子公司为主体的资产管理体系基本成形,多方参与的基金服务生态框架逐(zhu)步形成,基金投资者保护的意识和措(cuo)施得到强化,基金和资产管理从业人员隊(dui)伍(wu)不断发展壯(zhuang)大,基金已经成为亿万投资者广泛采用的投资載(zai)体,基金在中国证券市场和整个投资市场中,已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和重要力量。”

林义相表示,在基金业发展的25年裏(li),《基金法》有过多次修订,表明基金行业在与时俱(ju)进。希(xi)望(wang)《基金法》下一次修订能“立足基金超(chao)出基金”,着重调节基金业内关系的同时改善基金业的外部环境,为《基金法》的进一步完善留出空(kong)间,为《基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接留好接口(kou),并通过《基金法》的修订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朝着更有利于基金业发展的方向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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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广西河池大化瑶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