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口广告语:吸睛的文案集锦

地铁口广告语:吸睛的文案集锦

第一部分:从什么是吸睛文案说起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广告文案,但是有些广告文案总是能够在我们的注意力受到分散的时候吸引我们的注意。这种广告文案被称为吸睛文案。

吸睛文案通常有三个特点:一是独特性,即广告内容独具特色,能够引起受众的注意;二是有趣性,即广告内容引人发笑,或者具有引人深思的意义;三是直白性,广告内容简单明了,以简单易懂的方式传达信息。

吸睛文案的作用在于提高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额。通过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吸睛文案能够使品牌形象更加深入人心,让潜在客户更容易记住品牌,进而成为忠实顾客。

吸睛文案的例子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吸睛文案:

  1. 苹果公司的广告标语:Think Different(与众不同)。
  2. 美国乔治敦大学的招生介绍:Number One in Both Sides of the Brain("两半脑"都是第一名)。
  3. 美国纽约市的旅游广告:I ? NY(我爱纽约)。
  4. 香港太古广场的广告:I'm not a plastic bag(我不是塑料袋)。

第二部分:地铁口广告语的特点

地铁口广告语是指出现在地铁站台或者地铁车厢内的广告语。与传统广告相比,地铁口广告语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受众广泛,地铁是城市中人流量最大的地方之一,因此地铁口广告语的受众范围非常广阔。

二是接触频率高,一些人每天甚至会经过几次地铁站,因此地铁口广告语的接触频率非常高。

三是广告形式多样,地铁口广告语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文字广告,也有图片广告和视频广告。

地铁口广告语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品牌推广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地铁口广告语,品牌能够更加有效地传递信息,提高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

地铁口广告语的例子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地铁口广告语:

  • 南方航空的广告语:南航,比你想象中更美好!
  • 保密局的广告语:不要管我们,我们会管你!
  • 新东方的广告语:课上不会,班下见!
  • 欧莱雅的广告语:因为你值得拥有!

第三部分:吸睛文案在地铁口广告语中的运用

吸睛文案在地铁口广告语中的运用非常普遍。吸睛文案能够引起受众的注意,从而吸引他们阅读广告内容,进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

在地铁口广告语中,吸睛文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短小精悍,字数越少,吸睛效果越好。

二是用词创新,通过用词的特殊性来引起受众的注意。

三是具有幽默感,增加广告的趣味性,降低受众的抵触情绪。

四是直接传递信息,让受众直接了解品牌的优势或者产品特点。

吸睛文案在地铁口广告语中的例子

以下是一些成功运用吸睛文案的地铁口广告语:

  1. 保险公司的广告:保险不是给自己买的,是给爱你的人买的。
  2. 网红打卡地的广告: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感受万种风情。
  3. 健身公司的广告:一天不运动,生活还有什么意义?
  4. 快递公司的广告:快到你以为出门就送到。

第四部分:如何设计成功的地铁口广告语

设计成功的地铁口广告语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

一是满足受众需求,地铁口广告语需要满足受众的需求,知道他们的痛点,以此来设计广告语。

二是选好吸睛文案,地铁口广告语通过选用创意的吸睛文案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

三是选择合适的广告形式,地铁口广告语的形式多样,需要根据广告内容的特点选用合适的广告形式。

四是注意广告的排版,地铁口广告语的文字排版需要简洁明了,图片和字体颜色需要与广告内容相呼应。

五是传达清晰的信息,地铁口广告语需要直接传达品牌优势或者产品特点,让受众在短时间内了解品牌的优势。

总结

作为品牌推广的重要手段之一,地铁口广告语具有广泛的受众,高频的接触率和多样的广告形式等特点。在地铁口广告语中运用吸睛文案能够有效地吸引受众的注意力,提高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设计成功的地铁口广告语需要选用创意的吸睛文案,选择合适的广告形式,注意广告的排版,传达清晰的信息等方面的考虑。

问答话题

1. 地铁口广告语的受众对象是谁?

地铁口广告语的受众对象是地铁乘客,他们会经过地铁站台或者车厢时看到地铁口广告。

2. 吸睛文案在地铁口广告语中的作用是什么?

吸睛文案在地铁口广告语中的作用是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让他们更容易阅读广告内容,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

3. 如何评价一条地铁口广告语是否成功?

评价一条地铁口广告语是否成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是否满足受众需求,选用的吸睛文案是否具有创意,选用的广告形式是否合适,文字排版是否简洁明了,是否传达清晰的信息等。

地铁口广告语:吸睛的文案集锦随机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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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wei)切(qie)實(shi)加(jia)強(qiang)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du),營(ying)造(zao)良(liang)好(hao)网络生(sheng)態(tai),根(gen)據(ju)《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国网络安(an)全(quan)法(fa)》《中华人民共和国個(ge)人信息保(bao)護(hu)法》等(deng)法律(lv)、行(xing)政(zheng)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qi)草(cao)了(le)《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現(xian)向(xiang)社(she)會(hui)公开征求意见。公眾(zhong)可(ke)通(tong)過(guo)以(yi)下(xia)途(tu)徑(jing)和方(fang)式(shi)提(ti)出(chu)反(fan)饋(kui)意见:

1.登(deng)錄(lu)中华人民共和国司(si)法部(bu) 中国政府(fu)法制(zhi)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jin)入(ru)首(shou)頁(ye)主(zhu)菜(cai)單(dan)的(de)“立(li)法意见征集(ji)”欄(lan)目(mu)提出意见。

2.通过電(dian)子(zi)郵(you)件(jian)方式發(fa)送(song)至(zhi):wbzl@cac.gov.cn。

意见反馈截(jie)止(zhi)日(ri)期(qi)为2023年(nian)8月(yue)6日。

附(fu)件: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di)壹(yi)章(zhang) 總(zong)則(ze)

第一條(tiao) 为了强化(hua)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zhang)公民合(he)法權(quan)益(yi),維(wei)护社会公共利(li)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ben)规定。

第二(er)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jing)內(nei)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huo)動(dong),適(shi)用(yong)本规定。

本规定所(suo)稱(cheng)网络暴力信息,是(shi)指(zhi)通过网络對(dui)个人集中发布(bu)的,侮(wu)辱(ru)謾(man)罵(ma)、造謠(yao)誹(fei)謗(bang)、侵(qin)犯(fan)隱(yin)私(si),以及(ji)嚴(yan)重(zhong)影(ying)響(xiang)身(shen)心(xin)健(jian)康(kang)的道(dao)德(de)綁(bang)架(jia)、貶(bian)低(di)歧(qi)視(shi)、惡(e)意揣(chuai)測(ce)等違(wei)法和不(bu)良信息。

第三(san)条 国家网信部門(men)負(fu)責(ze)統(tong)籌(chou)協(xie)調(tiao)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xiang)关監(jian)督(du)管(guan)理工(gong)作(zuo)。

地(di)方各(ge)級(ji)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區(qu)域(yu)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si)条 鼓(gu)勵(li)相关行業(ye)組(zu)織(zhi)加强行业自(zi)律,督促(cu)指導(dao)网络信息服(fu)務(wu)提供(gong)者(zhe)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並(bing)接(jie)受(shou)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ban)规定

第五(w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應(ying)當(dang)履(lv)行信息内容(rong)管理主體(ti)责任(ren),建(jian)立完(wan)善(shan)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機(ji)制,健全賬(zhang)號(hao)管理、信息发布審(shen)核(he)、监测預(yu)警(jing)、舉(ju)報(bao)救(jiu)助(zhu)、网络暴力信息處(chu)置(zhi)等制度。

第六(li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戶(hu)账号信息管理,防(fang)止假(jia)冒(mao)、仿(fang)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shi)件当事人进行违规註(zhu)冊(ce)或(huo)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認(ren)證(zheng)。

第七(q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ping)臺(tai)公約(yue),在(zai)用户协議(yi)中明(ming)確(que)用户制作、復(fu)制、发布和傳(chuan)播(bo)网络暴力信息应承(cheng)擔(dan)的责任,并依(yi)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職(zhi)责。

第八(ba)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gao),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qing)況(kuang)。

发现存(cun)在网络暴力風(feng)險(xian)時(shi),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hui)应社会关切,引(yin)导网民理性(xing)发聲(sheng),防範(fan)抵(di)制网络暴力行为。

第三章 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

第十(sh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歷(li)史(shi)发布信息、违规处置、举报投(tou)訴(su)等情况,动态管理涉(she)网络暴力重點(dian)账号,及时采(cai)取(qu)幹(gan)预限(xian)制措(cuo)施(shi)。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mo)型(xing),綜(zong)合考(kao)慮(lv)事件類(lei)別(bie)、針(zhen)对主体、參(can)與(yu)人數(shu)、信息内容、发布頻(pin)次(ci)、環(huan)節(jie)場(chang)景(jing)、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第四章 网络暴力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刪(shan)除(chu)屏(ping)蔽(bi)、斷(duan)开鏈(lian)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de)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cheng)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擴(kuo)散(san)传播。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gen)帖(tie)評(ping)論(lun)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liu)言(yan)、彈(dan)幕(mu)、点贊(zan)等方式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ban)塊(kuai)、网络群(qun)组的管理,不得在詞(ci)条、話(hua)題(ti)、超(chao)话、群组、貼(tie)吧(ba)等环节集納(na)网络暴力信息,禁(jin)止創(chuang)建以匿(ni)名(ming)投稿、隔(ge)空(kong)喊(han)话等名義(yi)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cheng)員(yuan)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yi)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直(zhi)播和短(duan)视频内容审核,及时阻(zu)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han)有(you)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xin)聞(wen)信息服务单位(wei)应当堅(jian)持(chi)正(zheng)确的輿(yu)论导向,加强信息内容真(zhen)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xuan)染(ran)炒(chao)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xian)审後(hou)发。

第十七条 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得借(jie)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ceng)炒熱(re)度、推(tui)廣(guang)引流(liu)、故(gu)意帶(dai)偏(pian)节奏(zou)或者跨(kua)平台搬(ban)運(yun)拼(pin)接虛(xu)假信息等恶意营銷(xiao)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構(gou)等提供流量(liang)、資(zi)金(jin)等支(zhi)持。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gong)能(neng),提供一鍵(jian)关閉(bi)陌(mo)生人私信、评论、轉(zhuan)发和消(xiao)息提醒(xing)等設(she)置。用户面(mian)臨(lin)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xi)统信息,提示(shi)其(qi)啟(qi)动一键防护。

第十九(ji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yun)許(xu)用户根据自身需(xu)要(yao)设置僅(jin)接收(shou)好友(you)私信或拒(ju)絕(jue)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ji)術(shu)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輸(shu)。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

(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wei)成年人、老(lao)年人等的;

(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biao)示遭(zao)受网络暴力的;

(三)若(ruo)不及时采取强制介(jie)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guo)的其他(ta)情形(xing)。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顯(xian)著(zhu)位置设置專(zhuan)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kuai)捷(jie)投诉举报入口(kou),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簡(jian)化投诉举报程(cheng)序(xu)。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結(jie)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cai)料(liao)及时受理研(yan)判(pan),对明确为网络暴力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反馈结果,对核实不屬(shu)于网络暴力的,应当按(an)其他类型举报受理要求予(yu)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gao)证据收集便(bian)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zha)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bi)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坚持最(zui)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yuan)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te)殊(shu)、優(you)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ji)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luo)实情况进行监督檢(jian)查。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会同(tong)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xiang)、会商(shang)通报、取证调证、案(an)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zhan)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zhao)《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罰(fa)。

法律、行政法规沒(mei)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給(gei)予警告、通报批(pi)评,责令(ling)限期改(gai)正,可以并处一萬(wan)元(yuan)以上(shang)十万元以下罚款(kuan);因(yin)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ming)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暫(zan)停(ting)信息更(geng)新。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從(cong)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煽(shan)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溝(gou)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駐(zhu)清(qing)退(tui)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duo)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lie)入黑(hei)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除前(qian)款规定外(wai),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zeng)粉(fen)絲(si)、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有关記(ji)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損(sun)害(hai)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zui)的,依法追(zhui)究(jiu)刑(xing)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you)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jie)釋(shi)。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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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内蒙古兴安扎赉特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