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达1.65吨!139个“炸弹”藏于住宅

重达1.65吨!139个“炸弹”藏于住宅

南都讯 记者杨伽 通讯员袁慧蓉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消防、城建、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黑气”行动,共查获两起非法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案件。据悉,两个非法代充点共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瓶139个,总存量达1.65吨。目前,两名当事人已被行拘。

居民住宅内的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代充点。通讯员供图

7月4日,记者从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行动中,中山市南头镇执法组发现两个藏于居民住宅内的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代充点,两处代充点相隔仅仅250米,且当事人均未能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经现场调查取证,两个非法代充点共非法储存139个液化石油气瓶,总存量达1.65吨,现场没有配置任何消防设施且靠近居民住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中山市南头镇执法组依法查处两个非法代充点。通讯员供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6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名当事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广东消防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日常注意用气安全,通过正规途径灌装、购买燃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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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吉林长春南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