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浮桥获刑 缘何引发争议

私建浮桥获刑 缘何引发争议

连日来,吉林省洮南市村民黄德义等18人,因私自搭建“便民浮桥”并收费,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的消息,引发公众关注。

事情的原委并不复杂,吉林白城洮南市有一条河,挡住了振林村村民的路,去河对岸,要绕行70多公里。2014年,以摆渡为业的黄德义和亲友一起花了十多万元,在河上建了一座固定浮桥,并且收取村民几元钱的过桥费。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2月,已缴纳罚款的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之后,黄德义一家共18人被判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不得私自修建桥梁,也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收费。可见,当地相关部门本应依法对私建浮桥的行为及时处理。然而案件一经披露,为何引发如此巨大的争议?道理很简单:面对村民迫切的出行需求,在当地服务缺位的情况下,有人自费建桥填补了相关部门不作为带来的群众出行不便,却落得这样一个下场——这无疑有悖于百姓最朴素的道德观和正义感。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洮南市一位副市长在接受央广网采访时表示,虽然今年当地有两座桥梁正在修建,“但是我们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为了去白城方便,农耕需求不强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就往后排。”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出行方便,就不是需求吗?惠及人口不多,就要往后排吗?从“违建浮桥”被拆至今已有五年,难道始终没有“排”上?这样的说法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切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是施政还是执法,都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遗憾的是,在这次“私建浮桥”事件的处理中,我们很难看到“为民”二字。

知不足而后进。希望各地各部门都能以此为鉴,平衡好纠违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答好此类问题中的民生之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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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安徽蚌埠蚌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