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造浮桥一家18口被判刑,当地回应了五大疑问→

村民私造浮桥一家18口被判刑,当地回应了五大疑问→

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引发关注。村民黄德义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收费4年。2018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黄德义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此前报道: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刑,最新进展来了→ )

据央广网报道,7月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长刘洋和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黄德义和村民的疑问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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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回应五大疑问

疑问一:黄德义自筹资金搭桥为何不被允许?

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黄德义搭建浮桥,并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我们无法对桥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他自行拆除。”刘洪波说。

疑问二:为何在罚款3次之后才强制拆除?

按照黄德义的说法,桥搭好后,水利部门对他进行了罚款,交了钱之后他便继续运营。

“我们要求他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刘洪波表示,“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疑问三:因收52950元过桥费而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金额从哪来?为何驳回黄德义的申诉?

关于案件侦办问题,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便过多解释,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对该案登记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截图

疑问四:村民的过河之困何时解?

对此,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十三五”以来,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诉求和实际需要,共投资2.17亿元,建设桥梁31座,总长度2.9公里。今年,有两座桥梁正在修建。

“但是我们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为了去白城方便,农耕需求不强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就往后排。”刘洋说。

刘洋介绍, 洮南市已经规划了一座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间的公路桥,并纳入“十四五”规划。这座桥建成后,距离振林村二十多公里。

疑问五:新桥建成前,村民怎样过河?

刘洋说,针对“黄德义私搭浮桥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决定, 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对振林村附近公路桥架设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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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私造“便民浮桥”

是非功过终究离不开法律与事实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学者)编辑 / 何睿 校对 / 吴兴发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已闲置。图/社交媒体平台截图

近日,吉林白城村民黄德义私自搭建“便民浮桥”并收费,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引发广泛关注。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黄德义因对此前判决不服提出申诉,该院已依法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需要说明的是,在此之前,黄德义的申诉已被一审法院驳回。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黄德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多次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因此驳回申诉。

如今,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其中争议不少,公众期待白城中院审查申诉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重新审判。

“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不少人依据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作出黄德义被冤枉的判断;也有法律学者对该判决提出质疑,“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地司法机关须尊重民意,探究民意背后蕴含的公平正义观;法律学者意见中的合理成分,也应得到重视和吸纳。

黄德义之所以得到很多人本能的同情,是因为在职能部门缺位的情况下,他搭建浮桥的行为方便了当地居民出行,做了一件好事。

法院做是否再审、再审怎么判等考量,职能部门缺位、“做好事”都是绕不开的情节,也只有充分考量了这些情节的判决,才能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不过,“做好事”并不意味着黄德义及另外17名涉案人员一定能因此免罪。最终决定他们是否有罪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

▲关于当事人申诉的立案审查公告。图/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

隐约感觉有一种令人不安的倾向,就是为了论证黄德义等人无罪,有人有意无意混淆了其中是非。比如,一篇题为“私造浮桥,有罪吗?”的文章被大量转发,但说到底,这是一个伪命题。

为了保证桥梁质量、避免事故发生,私造浮桥不被法律允许,但最重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当然无罪。事实上,对黄德义等人作出刑事处罚的根据,并非“私造浮桥”,而是私造之后的行为。

黄德义等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段,前一段是私造浮桥,后一段是建成之后的运营。

考虑到职能部门缺位以及浮桥未导致事故发生等因素,前一段行为尽管违法,仍可以认为是正当的。但前一段行为正当,是否可以保证后续行为“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却值得商榷。就像有人帮忙抓小偷,抓到后打死打伤小偷,之前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让其后续行为免罚。

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14年,黄德义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又出资并组织在该处河道私自建固定桥。

该判决书还载明,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共计52950元。可见,黄德义等人获刑的根据,是拦截车辆强制收费,而非“私造浮桥”。

引述法院判决,不意味着我们认可它。我只是想提供更多被人忽视的信息。媒体报道中,多人证实黄德义等人从未强制收钱,全凭村民自愿,甚至有被害人经法院返还过桥费后又把钱给了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如果上述说法属实,黄德义等人就没有强迫收费行为,寻衅滋事罪自然也无从谈起。所以,本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强制收费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恶劣程度是否到了需要刑法出手的程度。

最后要说的是,本案中职能部门缺位的问题。当地百姓多年出行不便,如果能早日建一座桥,而且从黄德义浮桥建造成本看,花费也并不多,就轮不到黄德义“越俎代庖”,也就不会有本案的发生。但该桥多年未建,黄德义私造的浮桥被拆除后几年也未建,这就很难让人理解。

最新报道说,当地最近有了建桥计划,这让人为当地百姓高兴,但这终究是晚了不少时候,包括黄德义在内的不少人的命运,已因此改变。这也是本案最值得反省之处。

部分来源 央广网

值班编辑 李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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