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经事后审查发现,《2022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2、任职情况”中“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的相关信息有误,现补充更正如下:

一、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之“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2 、任职情况”中“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更正前: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更正后:

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22 年 9 月16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姚焕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5 号。公司董事姚焕春配偶陈亚萍女士证券账户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000股,金额267,600元,卖出30,000股,金额288,300元。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董事姚焕春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更正前:

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更正后:

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整改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针对上述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公司董事姚焕春先生及配偶陈亚萍女士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三、其他说明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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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河北省张家口桥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