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9,534,883股。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94号),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100股,并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1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3,050,51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949,58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涉及7名限售股股东,合计持有限售股份79,534,883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19.49%,限售期为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7月16日)起36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2023年7月1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至今,公司已完成2020年员工股份期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和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以及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8,151,37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6日、2023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注册地址及启用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LAV Dizal Hong Kong Limited、苏州礼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礼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Imagination V (HK) Limited、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一众志(天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Trinity Uppsala Limited作为公司申报科创板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完成承诺出具方对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出具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出具方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出具方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承诺出具方出具的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记载的以及承诺出具方就首次发行上市出具但没有记载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相关减持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等,并应根据相关减持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适用)。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届时有效且适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如适用)。

承诺出具方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承诺出具方违反上述承诺的,将依据本承诺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减持安排有不同要求,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首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就本承诺函项下承诺事项有反馈意见承诺出具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与公司协商修改上述承诺相关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7),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接。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股份数量以及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9,534,883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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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广东汕头潮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