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券商分类评价工作启动!需报送员工和高管薪酬,加分项、扣分项也都明确

2023年券商分类评价工作启动!需报送员工和高管薪酬,加分项、扣分项也都明确

2023年券商分类评价考核来了!

券商中国记者从相关券商获悉,一些地方证监局近日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券商做好2023年分类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各券商切实做好自评工作,按规定对照标准填写自评结果,并于今年6月下旬之前将自评结果报送相关证监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评价表中的扣分自评底稿中,明确要求券商报送2021年和2022年“公司员工及高管薪酬发放情况”数据,其中,包含高管薪酬最高值等数据。

在今年分类评价工作中,监管将对证券公司服务脱贫攻坚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行业文化建设、证券公司服务新三板改革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对证券公司服务民企纾困等专项监管工作突出的证券公司予以适当加分激励,对落实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的证券公司予以扣分。

据了解,2023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B、C三大类别公司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50%、40%、10%。分类评价工作结束后,监管将按照证监会通报分类评价结果“点对点”书面通知辖区各证券公司。

摸底券商薪酬数据

券商薪酬成为今年以来备受关注的话题。即使在2023年券商分类评价工作中,也不例外。

6月14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一些地方证监局相继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宣布2023年券商分类评价工作正式启动。

西部某证监局要求辖区内证券公司切实做好自评工作,对照《2023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填写自评结果,并于2023年6月19日之前将自评结果报送当地证监局。

由于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合并评价,各券商应将投行子公司、资管子公司、经纪子公司及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有关情况,合并纳入母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进行自评,因此,全行业有106家券商要参加此次分类评价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监管发布的相关分类评价工作底稿B表中,强调了要报送2021年和2022年“员工和高管薪酬数据”,包括填写2021年、2022年薪酬发放总额、年度平均员工人数(期初、期末平均值),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总额、高级管理人员平均人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最高值。薪酬发放总额统计口径为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已支付薪酬现金流出(均为税前值)。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总额为归属本年计提并发放的薪酬,以及往年延期支付的薪酬两部分之和。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风险管理相关评价中,券商资管产品出资的股票质押违约情况也被重点强调,要求填写“全部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股票质押融出资金规模”和“全部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股票质押违约规模”。

对民企纾困可加分、行政处罚要扣分

根据通知,此次分类评价,对券商加分激励以及扣减分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监管方面表示,今年分类评价工作中,将对证券公司服务脱贫攻坚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行业文化建设、证券公司服务新三板改革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对证券公司服务民企纾困等专项监管工作突出的证券公司予以适当加分激励,对落实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的证券公司予以扣分。相关评价标准由专家评审会审议后,证监会将在分类评价复核工作中统一调整。

据悉,除了上述加分方面,券商常规的加分项包括总体营业收入排名、净利润排名、各项业务在行业内排名、IT投入是否平均数以上等,倘若这些数据排名前5、前10、前20等都将获得相应加分。

与此同时,今年以来,券商在研究业务、资管、分支机构方面收的罚单不少,这些也被要求详细填写在分类评价扣分项自评表中。

在通知中,监管要求各券商应如实标注评价工作底稿中评价期内因反洗钱等问题被其他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情况,并在备注栏填写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处罚类型及金额、受罚对象名称、受罚时间、事由、发文单位名称、文号等。

在表格中,还表示“被采取措施情况”要区分证券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并备注栏详细填写被采取措施的日期、措施内容、采取措施的主体及相关文件;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等,评价周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每一事项单独填写一行,以数字编排索引号,索引号用于证监局评分表相关事项的索引。

上述西部某证监局表示,各券商应严格核实填写加分激励和被处罚事项等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防止出现漏报、瞒报、错报的问题。证监局也将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

据悉,券商分类评价结果自2010年起公开发布,一直持续到2021年,后续2022年改为各监管局“点对点”通知辖区券商,不再公开。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其中,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因发生重大风险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责编:战术恒

校对:廖胜超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发布于:河南洛阳老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