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迈出数据确权关键一步

北京迈出数据确权关键一步

7月5日,北京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提出,探索建立结构性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并完善数据收益合理化分配。

有关分析认为,“结构性分置”尊重了数据的不同来源、主体和质量,未来,相应主体便能明确自身在某一类数据上的权利并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进入市场的第一步。此外,《实施意见》在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个人也可以按年、按次等方式获得相应的收益,个人可以主张无收益不授权,其实也在客观上起到了制约数据被滥用、被盗用的问题。

产权结构性分置

在具体内容上,《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结构性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具体而言,根据《实施意见》,北京将推动界定数据来源、持有、加工、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合法权利,推进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结构性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先行先试。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各单位按照数据的采集、管理、持有、使用职责履行数据安全责任。

《实施意见》提到,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公共数据的采集单位要确保汇聚数据合法、准确、及时。市大数据中心开展公共数据归集、清洗、共享、开放、治理等活动,确保数据合规使用。推动建立企业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采集、持有、加工和销售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分别按照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获取相应收益的权益。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推进建立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机制,允许个人将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授权数据处理者或第三方托管使用,推动数据处理者或第三方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使用数据或提供托管服务。

“进入市场的第一步”

在落实数据产权制度上,为何北京将探索建立的是“结构性分置”制度?

一方面,这有利于责任的区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该制度将数据产权进行了结构性的划分,明确了各单位履行数据安全责任的原则,并规范了大数据主管部门的职责,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进行了区分。该制度下,数据产权的类型、处理原则、不同数据的授权机制都有框架性的规定。

同时,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振兴国际智库理事长李志起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意见》对于数据产权制度的设计是比较合理的。“结构性分置的方法非常尊重数据的不同来源、主体和质量,这些都是客观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北京明确主管部门的统筹职责,明确了公共数据是由市大数据中心来归集,也提到了市场主体、个人数据,都有不同的机制,这跟北京市各个数据主体的基本现状是比较吻合的。”

李志起表示,北京作为全国重要的数据中心、数据来源,其中涉及的数据主体是非常复杂且多元的,所以不能把产权用“一刀切”的办法来处理,而是要尊重不同的主体,《实施意见》将这种尊重不同主体的制度明确为“结构性分置”,是尊重现实的一种处理方式。

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进行数据价值的挖掘。李洪江认为,该制度能够推动建立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挖掘数据资产价值。李志起进一步指出,在过去的这几年当中,各类市场主体一直都在等待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制度的安排。“因为过去一直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所以一些数据公司或者数据市场在做业务的时候心里其实不是太有底。有了《实施意见》以后,未来具体措施相继出台,相应主体便能明确自身在某一类数据上有相应的权利,并可以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进入市场的第一步。”

“有了制度以后,数据产权市场才有了发育和未来建设的可能性,相关法规明确后,北京的大数据行业会迎来重要的井喷式的发展高峰期。”李志起预测说,北京市在这方面会诞生出全新的数据交易行业、数据交易市场,北京成为全国的数据交易的高地,这一点是可以拭目以待的。”

收益合理化分配

数据市场“长势”正旺,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中备受关注的收益问题,《实施意见》也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到,完善数据收益合理化分配,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数据来源者依法依规分享数据并获得相应收益;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收益分配机制,推进公共数据被授权运营方分享收益和提供增值服务;探索建立企业数据开发利用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采用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来源、采集、持有、加工、流通、使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探索个人以按次、按年等方式依法依规获得个人数据合法使用中产生的收益。

在李志起看来,《实施意见》在收益方面强调“市场”二字是十分高明且重要的。“没有收益的事情,其实就是没有驱动力的。”李志起表示,“数据的交易链从持有、加工、流通再到使用,是很长的产业链,产业链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按照自己的贡献,享受自己应有的利益分配的权利。这一点确立在市场模式下,很多人才愿意让数据参与流通,愿意在这个过程当中贡献自己的数据的价值,否则,没有这样的一套机制,很多的数据可能就成为不同的数据池和数据孤岛”。

同时,李志起指出,数据有了产权以后,将来在流通过程当中的价格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其实都是由市场来形成的,在政府的指导和规范下,最后一定是市场来发挥作用来确定成本、价格、利润,这些是没有办法用行政手段去规划完成的。

此外,李志起认为,《实施意见》明确个人也可以按年、按次等方式获得相应的收益,这一点也非常重要。“过去在交易当中受益的往往是企业、往往是大型平台,把个人的数据信息贡献给平台和企业以后似乎就跟个人没什么关系了。”李志起表示,“但是未来个人作为数据主体可以要求在授权平台使用数据信息后获得收益,否则不可使用个人数据,这其实也在客观上起到了制约数据被滥用、被盗用的问题。”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冉黎黎/文 壹图网/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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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宁夏固原隆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