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储存燃气被罚!珠海通报这三个案例

违规储存燃气被罚!珠海通报这三个案例

7月6日,为进一步增强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及守法意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报一批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件。笔者梳理相关法律和条例发现,违规储存燃气,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一:个人违规储存燃气瓶罚款500元

4月3日,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为人曾某在电力三轮车上存放9个燃气瓶(规格15kg)。经调查,曾某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审批许可手续,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迅速介入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曾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单位违规储存燃气瓶罚款1000元

5月18日,珠海某能源公司在某处住宅内储存危险物品(燃气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单位存在燃气安全隐患不整改罚款1000元

6月7日,广东省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珠海市金湾区某公司食堂内存在部分燃气安全隐患未按照要求整改,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属地镇政府综合执法办对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条例 知多D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

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撰文】谢静怡

【作者】 谢静怡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发布于:安徽宣城绩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