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从事毒品犯罪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了社会 这3人被判处极刑

长期从事毒品犯罪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了社会 这3人被判处极刑

长期从事毒品犯罪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了社会 这3人被判处极刑

6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2年度全省法院履行禁毒工作法定职责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这其中,有三名毒贩长期从事毒品犯罪,牟取暴利,主观恶性极深,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了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均被山东法院判处死刑!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邱某相识后,达成由邱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由王某某进行贩卖的合意,王某某又主动联络被告人陈某某为其提供甲基苯丙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颜某某分装后在当地大肆贩卖,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模式和毒品交易链。自2015年4月起,王某某、邱某、陈某某等人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3827.6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本案系一起贩卖、运输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邱某、王某某等人在作案过程中,互相配合,形成稳定的毒品交易链,使得毒品得以快速在社会流通。三被告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牟取暴利,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了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最终对陈某某、邱某、王某某判处极刑,其余各被告人也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编辑:吕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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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陕西宝鸡扶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