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私募姓私”,严守非公开募集底线

【社论】“私募姓私”,严守非公开募集底线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形式,可以向实体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和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截至2022年年末,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超5.7万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超11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超3万亿元。

但在经营中,也出现一些严重的问题,特别是“伪私募”、承诺保本保息、名基实贷、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违规变相吸储放贷、擅自自融自用等严重弊端。针对“伪私募”问题,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曾反复要求:“坚守‘真私募’定位,坚持私募姓私,严格规范募投管退全链条各环节运作”。

非公开募集,是私募基金必须守住的法律红线,也是其合法生存的底线。贯彻“私募姓私”的监管原则,不是说私募不用受监管,而是必须坚持私募不能公开募集,不能向“合格投资人”以外的不特定对象募集或者转让,这意味着,私募不能做广告、发传单、搞讲座搞推介。

之前,很多“小白”投资人会被拉到一些所谓“财富论坛”或“理财报告会”上,主讲人口若悬河,向他们推介所谓的“私募产品”,并且承诺有稳定收益。这就是典型的“伪私募”,这次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就是剑指前述行业内鱼龙混杂的问题。

具体来看,《条例》坚持“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等要求,做好穿透式监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不得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邮、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条例》规范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让私募基金明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边界,更好保障投资者权益。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当然,随着当下私募基金规模持续增长,行业在未来仍有可能面对新的问题和挑战,这就对日常的监管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态势提出了更高要求。事实上,《条例》中主要监管原则和要求已在近年发布的监管规则中有所体现,行业已有认同度和预期。

因此,接下来既要关注《条例》的贯彻和落实,也要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要充分发挥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也要坚守“私募姓私”的监管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风险源头管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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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内蒙古乌海乌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