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个性广告语

阿迪达斯:从品牌到个性

阿迪达斯是全球运动品牌界的一股强大势力,以其独特的品牌形象,深厚的历史背景和充满激情的广告语而闻名。如今,阿迪达斯已经不再只是一种品牌,而是一种文化,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信仰,它的广告语也不再是简单的卖点,而是一种精神的体现。

阿迪达斯品牌

从“Impossible is nothing”到“Create your own game”,阿迪达斯的广告语反映了它的品牌特色和目标受众。阿迪达斯的广告语一直以来都是鼓励人们向前进,不断创新,挑战自我。它以独特的方式展现了运动的力量和运动所带来的变革。

阿迪达斯的个性广告语

阿迪达斯不断地在推出新广告语,以满足不同年龄和文化背景的消费者需求。其中,2011年的广告语“adidas is all in”是阿迪达斯历史上最具标志性的广告语之一。这句话所传达的意义是:阿迪达斯代表着一切,无论你在做什么,无论你是谁,阿迪达斯都是你的选择。

阿迪达斯all in广告

另外一个广为人知的广告语是“Celebrate Originality”,它表达了阿迪达斯的创新精神和对原创性的尊重。这个广告语激励人们追求自己的独特性,创造属于自己的风格。

结论

阿迪达斯的广告语已经成为一个品牌的标志,它们传递着阿迪达斯的核心价值观,代表了一种精神和文化。阿迪达斯的广告语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卖点,而是一种文化符号,它激励和启发人们不断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阿迪达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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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个性广告语随机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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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wei)切(qie)實(shi)加(jia)強(qiang)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du),營(ying)造(zao)良(liang)好(hao)网络生(sheng)態(tai),根(gen)據(ju)《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国网络安(an)全(quan)法(fa)》《中华人民共和国個(ge)人信息保(bao)護(hu)法》等(deng)法律(lv)、行(xing)政(zheng)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qi)草(cao)了(le)《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現(xian)向(xiang)社(she)會(hui)公开征求意见。公眾(zhong)可(ke)通(tong)過(guo)以(yi)下(xia)途(tu)徑(jing)和方(fang)式(shi)提(ti)出(chu)反(fan)饋(kui)意见:

1.登(deng)錄(lu)中华人民共和国司(si)法部(bu) 中国政府(fu)法制(zhi)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jin)入(ru)首(shou)頁(ye)主(zhu)菜(cai)單(dan)的(de)“立(li)法意见征集(ji)”欄(lan)目(mu)提出意见。

2.通过電(dian)子(zi)郵(you)件(jian)方式發(fa)送(song)至(zhi):wbzl@cac.gov.cn。

3.通过信函(han)方式將(jiang)意见寄(ji)至:北(bei)京(jing)市(shi)西(xi)城(cheng)區(qu)車(che)公莊(zhuang)大(da)街(jie)11號(hao)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綜(zong)合(he)治理局(ju),邮編(bian):100044,並(bing)請(qing)在(zai)信封(feng)上(shang)註(zhu)明(ming)“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字(zi)樣(yang)。

意见反馈截(jie)止(zhi)日(ri)期(qi)为2023年(nian)8月(yue)6日。

附(fu)件: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di)壹(yi)章(zhang) 總(zong)則(ze)

第一條(tiao) 为了强化(hua)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zhang)公民合法權(quan)益(yi),維(wei)护社会公共利(li)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ben)规定。

第二(er)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jing)內(nei)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huo)動(dong),適(shi)用(yong)本规定。

本规定所(suo)稱(cheng)网络暴力信息,是(shi)指(zhi)通过网络對(dui)个人集中发布(bu)的,侮(wu)辱(ru)謾(man)罵(ma)、造謠(yao)誹(fei)謗(bang)、侵(qin)犯(fan)隱(yin)私(si),以及(ji)嚴(yan)重(zhong)影(ying)響(xiang)身(shen)心(xin)健(jian)康(kang)的道(dao)德(de)綁(bang)架(jia)、貶(bian)低(di)歧(qi)視(shi)、惡(e)意揣(chuai)測(ce)等違(wei)法和不(bu)良信息。

第三(san)条 国家网信部門(men)負(fu)責(ze)統(tong)籌(chou)協(xie)調(tiao)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xiang)关監(jian)督(du)管(guan)理工(gong)作(zuo)。

地(di)方各(ge)級(ji)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yu)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si)条 鼓(gu)勵(li)相关行業(ye)組(zu)織(zhi)加强行业自(zi)律,督促(cu)指導(dao)网络信息服(fu)務(wu)提供(gong)者(zhe)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jie)受(shou)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ban)规定

第五(w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應(ying)當(dang)履(lv)行信息内容(rong)管理主體(ti)责任(ren),建(jian)立完(wan)善(shan)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機(ji)制,健全賬(zhang)号管理、信息发布審(shen)核(he)、监测預(yu)警(jing)、舉(ju)報(bao)救(jiu)助(zhu)、网络暴力信息處(chu)置(zhi)等制度。

第六(li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戶(hu)账号信息管理,防(fang)止假(jia)冒(mao)、仿(fang)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shi)件当事人进行违规注冊(ce)或(huo)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認(ren)證(zheng)。

第七(q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ping)臺(tai)公約(yue),在用户协議(yi)中明確(que)用户制作、復(fu)制、发布和傳(chuan)播(bo)网络暴力信息应承(cheng)擔(dan)的责任,并依(yi)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職(zhi)责。

第八(ba)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gao),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qing)況(kuang)。

发现存(cun)在网络暴力風(feng)險(xian)時(shi),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hui)应社会关切,引(yin)导网民理性(xing)发聲(sheng),防範(fan)抵(di)制网络暴力行为。

第三章 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

第九(ji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fen)類(lei)標(biao)準(zhun)和典(dian)型(xing)案(an)例(li)样本庫(ku),在区分輿(yu)論(lun)监督和善意批(pi)評(ping)的基(ji)礎(chu)上,明确細(xi)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zeng)强識(shi)別(bie)准确性。

第十(sh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歷(li)史(shi)发布信息、违规处置、举报投(tou)訴(su)等情况,动态管理涉(she)网络暴力重點(dian)账号,及时采(cai)取(qu)幹(gan)预限(xian)制措(cuo)施(shi)。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mo)型,综合考(kao)慮(lv)事件类别、針(zhen)对主体、參(can)與(yu)人數(shu)、信息内容、发布頻(pin)次(ci)、環(huan)節(jie)場(chang)景(jing)、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第四章 网络暴力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刪(shan)除(chu)屏(ping)蔽(bi)、斷(duan)开鏈(lian)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de)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cheng)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擴(kuo)散(san)传播。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gen)帖(tie)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liu)言(yan)、彈(dan)幕(mu)、点贊(zan)等方式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ban)塊(kuai)、网络群(qun)组的管理,不得在詞(ci)条、話(hua)題(ti)、超(chao)话、群组、貼(tie)吧(ba)等环节集納(na)网络暴力信息,禁(jin)止創(chuang)建以匿(ni)名(ming)投稿、隔(ge)空(kong)喊(han)话等名義(yi)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cheng)員(yuan)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yi)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直(zhi)播和短(duan)视频内容审核,及时阻(zu)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han)有(you)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xin)聞(wen)信息服务单位(wei)应当堅(jian)持(chi)正(zheng)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信息内容真(zhen)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xuan)染(ran)炒(chao)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xian)审後(hou)发。

第十七条 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得借(jie)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ceng)炒熱(re)度、推(tui)廣(guang)引流(liu)、故(gu)意帶(dai)偏(pian)节奏(zou)或者跨(kua)平台搬(ban)運(yun)拼(pin)接虛(xu)假信息等恶意营銷(xiao)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構(gou)等提供流量(liang)、資(zi)金(jin)等支(zhi)持。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gong)能(neng),提供一鍵(jian)关閉(bi)陌(mo)生人私信、评论、轉(zhuan)发和消(xiao)息提醒(xing)等設(she)置。用户面(mian)臨(lin)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xi)统信息,提示(shi)其(qi)啟(qi)动一键防护。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yun)許(xu)用户根据自身需(xu)要(yao)设置僅(jin)接收(shou)好友(you)私信或拒(ju)絕(jue)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ji)術(shu)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輸(shu)。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

(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wei)成年人、老(lao)年人等的;

(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biao)示遭(zao)受网络暴力的;

(三)若(ruo)不及时采取强制介(jie)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guo)的其他(ta)情形(xing)。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顯(xian)著(zhu)位置设置專(zhuan)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kuai)捷(jie)投诉举报入口(kou),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簡(jian)化投诉举报程(cheng)序(xu)。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結(jie)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cai)料(liao)及时受理研(yan)判(pan),对明确为网络暴力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反馈结果,对核实不屬(shu)于网络暴力的,应当按(an)其他类型举报受理要求予(yu)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gao)证据收集便(bian)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zha)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bi)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坚持最(zui)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yuan)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te)殊(shu)、優(you)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ji)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luo)实情况进行监督檢(jian)查。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会同(tong)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xiang)、会商(shang)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zhan)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zhao)《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罰(fa)。

法律、行政法规沒(mei)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給(gei)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ling)限期改(gai)正,可以并处一萬(wan)元(yuan)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kuan);因(yin)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ming)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暫(zan)停(ting)信息更(geng)新。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從(cong)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煽(shan)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溝(gou)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駐(zhu)清(qing)退(tui)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duo)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lie)入黑(hei)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除前(qian)款规定外(wai),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fen)絲(si)、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有关記(ji)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損(sun)害(hai)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zui)的,依法追(zhui)究(jiu)刑(xing)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you)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jie)釋(shi)。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返(fan)回搜(sou)狐(hu),查看(kan)更多

责任编輯(ji):

发布于:河南安阳殷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