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浮桥罪与非罪存争议,公共服务长期缺位不应该

私搭浮桥罪与非罪存争议,公共服务长期缺位不应该

移动浮桥。图源:中国之声

“浮桥拆了,村民出行难题仍未解决”,日前,吉林白城村民黄德义因私搭浮桥收费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一事引发社会广泛热议。白城中院回应称正依法办理申诉审查相关工作,事发地官方亦表示深刻反思,“认识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目前正在积极改进”。

又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再加上寻衅滋事,这么一座浮桥引发轩然大波。据媒体报道,自2018年浮桥被强拆之后,当地农民的出行难题事实上并未得到解决,这么一拖就是五年。而按照当地官方的说法,洮南市“将于近期”在事发地附近搭建一座便民桥,正式的洮儿河大桥已纳入白城“十四五”规划,项目正“积极推进”中……

几年时间,违法的桥没了,合法的桥还在路上,这里面的尴尬可想而知。

已经获得申诉立案的寻衅滋事个案,需要司法秉公做出专业判断。外界对于寻衅滋事罪在本案中的具体体现以及私搭浮桥收费一事的法律认定,当然都不乏争论。一方面在两高关于寻衅滋事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中,搭浮桥收费可能够得上的,或是其中的“强拿硬要”情形,但同时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能否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正如本案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期间所主张的,被告不仅是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是否应当更加审慎?况且,主要被告都是判二缓二,具体司法在案件中的微妙判断,是否本身也很能表明态度?

非常耐人寻味的是,在事发地村民口中3块、5块、2块、1块“没准儿”的过桥费用,在生效判决中却“基本都是100的倍数,没有零钱”,而本案涉案金额最多的“受害人”李某某,在法院判决退还相关费用后却因“左思右想觉得不合适”而选择再次给被告退回了这笔钱,在其看来,“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近年来获得社会普遍共识的“法不强人所难”,不独适用于正当防卫案件中的司法理念,更是司法审慎所需要贯彻始终的态度。《刑法》第16条明确,“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这里面提到的“不可抗拒”,其实就是一种非常清晰的法律态度。

一个人的法律责任、罪与非罪,需要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状况、心理条件以及客观环境来做判断。因河流两岸长期缺乏必要的通行条件,村民在自力救济的作用下搭建浮桥后收取一定费用,这可能更是基于涉事地方社会公共服务长期缺位这一不可抗力,所产生的社会自救行为。不许私搭浮桥,又长期没有合法合规地建桥,老百姓到底该如何自处?

而另一方面,被告搭建浮桥也并未强力阻止他人选择其他渡河方式,只是其他村民对几分钟几块钱与“70公里,3个小时”这么两种通行方式进行比较做出的判断,本案“强拿硬要”的痕迹可能亦不突出。即便是申诉再次被驳,也需要非常扎实的证据呈现和司法说理。

当然,不管司法对本案最终的判断会是如何,案件暴露出的地方公共服务长期缺位却是不争的事实。几次行政处罚都无法让有关部门看到群众的急难愁盼所在,而在违法搭桥行为因当事人被判刑而停下来的几年里,对于村民的建桥需求,当地的规划一直处在“正在”“将要”的尴尬状态,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合法的桥”呼之不出,“违法的桥”才会欲罢不能。法律的当然应当归法律,但社会问题的求解又从来都不局限于法律。“私搭浮桥”争议引出的当地政府“深刻反思”,尤其值得认真对待,因为不管私搭浮桥的罪与非罪,都不是公共服务长期缺位的理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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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陕西西安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