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屏蔽视频中的广告

概述:在观看视频时,广告的出现无疑是很烦人的一件事情。很多人都想屏蔽这些广告,但是有些方式可能不符合中国的广告法规定。本文将介绍一些符合法规的方法,以及如何避免使用不法方法。

第一段:关于屏蔽广告

在网上寻找如何屏蔽广告的方法时,你会发现有很多推荐的浏览器插件、软件和应用程序。然而,我们在使用这些程序时需要注意,使用不符合法规的方法,可能会违反广告法。因此,当我们想要屏蔽视频中的广告时,建议使用法规允许的方法,例如使用拦截器,通过更改 DNS 和主机文件等方式来屏蔽广告。通过这种方式,您可以有效地屏蔽广告,同时确保您不会违反相关法规。

第二段:如何避免不法方法

有些人可能会使用不法方法来屏蔽广告,例如修改视频网站的代码和连接,或者使用一些危险的浏览器扩展程序,这些方法可能会导致违反相关法规,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了避免这些风险,我们可以选择使用一些已知的浏览器拦截器,例如 Adblock,uBlock 等来屏蔽广告。这些拦截器是由专业团队开发的,已经被证明是有效的和安全的。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更改 DNS 和主机文件等方式来屏蔽广告。这些方法都是符合法规的。

第三段:结论

在观看视频时,广告的出现无疑是很烦人的一件事。但是,我们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规,使用符合法规的方法来屏蔽广告。我们可以使用已知的浏览器插件,软件和应用程序,或者通过更改 DNS 和主机文件等方式来屏蔽广告。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安全地屏蔽广告,并确保不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何屏蔽视频中的广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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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屏蔽视频中的广告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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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yuan):检察日报-理論(lun)版(ban)

編(bian)者(zhe)按(an)

乘(cheng)“数”而(er)上(shang),智(zhi)領(ling)未(wei)来。隨(sui)著(zhu)(zhe)“區(qu)塊(kuai)鏈(lian)”“元(yuan)宇(yu)宙(zhou)”等(deng)数字经济相(xiang)關(guan)技(ji)術(shu)、概(gai)念(nian)在(zai)全(quan)球(qiu)範(fan)圍(wei)的大(da)熱(re),NFT(即(ji)Non-Fungible Token,直(zhi)譯(yi)為(wei)“非(fei)同(tong)質(zhi)化(hua)通(tong)證(zheng)”或(huo)“非同质權(quan)益(yi)憑(ping)证”,其(qi)本(ben)质是(shi)記(ji)錄(lu)在区块链上的壹(yi)種(zhong)数字資(zi)產(chan)凭证)等新(xin)興(xing)應(ying)用(yong)場(chang)景成(cheng)为市(shi)场关註(zhu)的焦(jiao)點(dian)。NFT作(zuo)为区块链技术的一种新应用,具(ju)有(you)一定(ding)的發(fa)展(zhan)潛(qian)力(li)。也(ye)正(zheng)因(yin)其属於(yu)新兴领域(yu),相关法律規(gui)范和(he)監(jian)管(guan)规則(ze)尚(shang)不(bu)完(wan)善(shan),在具有較(jiao)高(gao)热度(du)的同時(shi),極(ji)有可(ke)能(neng)引(yin)发金(jin)融(rong)风险、管理风险、網(wang)絡(luo)安(an)全风险等,特(te)別(bie)是其中(zhong)的法律风险,已(yi)引起(qi)检察機(ji)关密(mi)切(qie)关注。本期(qi)“觀(guan)点·專(zhuan)題(ti)”围繞(rao)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這(zhe)一主(zhu)题,邀(yao)請(qing)专家(jia)學(xue)者与實(shi)務(wu)部(bu)門(men)人(ren)員(yuan)展開(kai)多(duo)角(jiao)度探(tan)討(tao),敬(jing)请关注。

核(he)心(xin)观点

王(wang)霞(xia)芳(fang)

對(dui)于信(xin)息(xi)技术发展帶(dai)来的新業(ye)態(tai),检察机关要(yao)善于準(zhun)確(que)把(ba)握(wo)創(chuang)新发展与違(wei)法犯(fan)罪(zui)的界(jie)限(xian),既(ji)要依(yi)法保(bao)護(hu)“真(zhen)创新”,又(you)要能夠(gou)及(ji)时发現(xian)、精(jing)准懲(cheng)治以(yi)创新之(zhi)名(ming)行(xing)犯罪之实的“偽(wei)创新”,避(bi)免(mian)出(chu)现“劣(lie)幣(bi)驅(qu)逐(zhu)良(liang)币”的现象(xiang)。

孫(sun)山(shan)

数字作品(pin)NFT交(jiao)易(yi)中涉(she)及四(si)類(lei)主體(ti):著作权人、鑄(zhu)造(zao)者、平(ping)臺(tai)和購(gou)買(mai)者。其中,著作权人和铸造者可能出现身(shen)份(fen)重(zhong)合(he),这也是維(wei)系(xi)交易的最(zui)理想(xiang)狀(zhuang)态。但(dan)當(dang)著作权人和铸造者身份不重合时,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就(jiu)尤(you)为重要。

阮(ruan)神(shen)裕(yu)

在財(cai)产权視(shi)角下,消(xiao)費(fei)者对其所(suo)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xiang)有的並(bing)非民(min)法意(yi)義(yi)上的所有权,消费者也不能禁(jin)止(zhi)他(ta)人对NFT所映(ying)射(she)的数字资产進(jin)行訪(fang)問(wen)、復(fu)制(zhi)或者傳(chuan)播(bo)。消费者所享有的,只(zhi)是一項(xiang)禁止他人擅(shan)自(zi)篡(cuan)改(gai)记載(zai)在区块链上的NFT之歸(gui)属的排(pai)他权。

数字藏(zang)品作为NFT的一种应用形(xing)式(shi),具有虛(xu)擬(ni)资产属性,如(ru)盲(mang)目(mu)無(wu)序(xu)发展易引发多重风险

強(qiang)化风险研(yan)判(pan)精准惩治违法犯罪

王霞芳

数字藏品,是指(zhi)以区块链技术为支(zhi)撐(cheng),对应特定的作品、藝(yi)术品、出版物(wu)生(sheng)成的唯(wei)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ji)礎(chu)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shou)藏和使(shi)用,其核心價(jia)值(zhi)在于数字內(nei)容(rong)的资产化。作为新兴产业,数字藏品在保护知(zhi)識(shi)产权,促(cu)进文(wen)创事(shi)业发展,豐(feng)富(fu)数字经济等方(fang)面(mian)的前(qian)景被(bei)廣(guang)泛(fan)看(kan)好(hao)。中共(gong)中央(yang)辦(ban)公(gong)廳(ting)、國(guo)务院(yuan)办公厅2022年(nian)5月(yue)发布(bu)的《关于推(tui)进实施(shi)国家文化数字化戰(zhan)略(lve)的意見(jian)》指出,要“推動(dong)文化存(cun)量(liang)资源轉(zhuan)化为生产要素(su)”,支持(chi)法人机構(gou)和公民個(ge)人依法合规开展文化数據(ju)交易,明(ming)确了(le)鼓(gu)勵(li)文化数字相关产业发展创新的大方向(xiang)。但是,也应当看到(dao),整(zheng)个行业仍(reng)處(chu)于发展初(chu)期,行业规范、监管体系尚不健(jian)全,数字藏品作为NFT的一种应用形式,其本身带有虚拟资产属性,盲目无序发展易引发非法集(ji)资、詐(zha)騙(pian)、惡(e)意炒(chao)作等多重风险,亟(ji)須(xu)引起重视。

行业无序发展出现金融化傾(qing)向。2022年4月,中国互(hu)聯(lian)网金融協(xie)會(hui)、中国銀(yin)行业协会、中国证券(quan)业协会联合出台的《关于防(fang)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chang)議(yi)》(下稱(cheng)《倡议》)提(ti)到“不为NFT交易提供(gong)集中交易(集中競(jing)价、電(dian)子(zi)撮(cuo)合、匿(ni)名交易等)、持續(xu)掛(gua)牌(pai)交易、標(biao)准化合約(yue)交易等服(fu)务,變(bian)相违规設(she)立(li)交易场所”。鑒(jian)于此(ci),一些(xie)頭(tou)部数字藏品平台明确禁止二(er)次(ci)转賬(zhang),或者僅(jin)支持限制條(tiao)件(jian)下的无償(chang)转贈(zeng),但在监管体系、行业规范尚不健全的情(qing)況(kuang)下,以“寄(ji)售(shou)”“转賣(mai)”“回(hui)购”等名义直接(jie)或者变相开放(fang)二級(ji)交易的平台也是存在的。部分(fen)寄售平台的竞价机制、短(duan)快(kuai)买卖与违规设置(zhi)交易所同《倡议》中规定的电子撮合、持续挂牌交易类似(si),還(hai)有的平台通過(guo)自建(jian)“老(lao)鼠(shu)倉(cang)”进行价格(ge)炒作,使得(de)数字藏品金融风险持续累(lei)積(ji)。另(ling)外(wai),《倡议》在“堅(jian)決(jue)遏(e)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中具体提到“不通过分割(ge)所有权或者批(pi)量创设等方式削(xue)弱(ruo)NFT非同质化特征(zheng),变相开展代(dai)币发行融资(ICO)”,而当前数字藏品“一份多发”的模(mo)式较为普(pu)遍(bian),一張(zhang)圖(tu)片(pian)发行规模动輒(zhe)達(da)到幾(ji)萬(wan)张,讓(rang)本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唯一性特征的NFT,不再(zai)獨(du)一无二,影(ying)響(xiang)其非同质化属性。

价格虚高暗(an)藏“爆(bao)雷(lei)”危(wei)机。從(cong)相关新聞(wen)报道(dao)可以了解(jie)到,不少(shao)数字藏品平台使用“空(kong)投(tou)”“盲盒(he)”“限量发售”“合成”等營(ying)銷(xiao)方式制造供不应求(qiu)的市场表(biao)象,发售即秒(miao)光(guang)的情况屢(lv)见不鮮(xian),发行门檻(kan)參(can)差(cha)不齊(qi),使得一些缺(que)乏(fa)文化印(yin)记和艺术美(mei)感(gan)、甚(shen)至(zhi)侵(qin)犯著作权的藏品也受(shou)到狂(kuang)热“追(zhui)捧(peng)”,大有万物皆(jie)可NFT的趨(qu)勢(shi)。在二级市场无序炒作下,一些藏品在短时間(jian)内从几元的发售价炒作至几万元,甚至几十(shi)万元。虚高的价格背後(hou)缺乏合理定价机制和充(chong)分价值支撑,易背離(li)基本价值规律,導(dao)致(zhi)市场泡(pao)沫(mo)加(jia)速(su)形成。

“概念”炒作易成为犯罪工(gong)具。一是“虚假(jia)上链”存在涉诈风险。数字藏品平台以“数字出版物+区块链”为体系而搭(da)建,其中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在于确权并保证藏品的唯一数字凭证不被篡改,是数字藏品权利(li)价值的根(gen)本技术保障(zhang),如果(guo)数字藏品平台伪造区块链備(bei)案(an)信息、虚构“上链”事实,通过虚假发行、价格炒作进行非法獲(huo)利,輕(qing)则涉嫌(xian)虚假宣(xuan)传,重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二是“拉(la)新返(fan)利”存在传销风险。根据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交易特点,智能合约内容可以设置为每(mei)次交易都(dou)給(gei)铸造者或上家支付(fu)一定比(bi)例(li)的傭(yong)金,加之数字藏品时常(chang)与元宇宙、区块链等概念捆(kun)綁(bang)炒作,拉新獎(jiang)励、动态权益等营销模式很(hen)容易演(yan)变成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計(ji)酬(chou)或者返利的非法传销活(huo)动。三(san)是“承(cheng)諾(nuo)收益”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平台以靜(jing)态收益、权益賦(fu)能、溢(yi)价回购、实物返现等方式誘(you)导消费者出于投资目的购买数字藏品,当行为符(fu)合非法集资中非法性、公开性、社(she)会性、利诱性特征时,可能涉嫌非法吸(xi)收公眾(zhong)存款(kuan)罪、集资诈骗罪。

数字藏品的技术特征、发行及转让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已引起检察机关的密切关注。必(bi)须依法將(jiang)各(ge)类金融活动全部納(na)入(ru)监管,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打(da)擊(ji)和防范相关违法犯罪。

一是精准打击以新技术新业态为幌(huang)子实施的犯罪活动。对于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业态,检察机关要善于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真创新”,又要能够及时发现、精准惩治以创新之名行犯罪之实的“伪创新”,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于以数字藏品为噱(xue)头实施的诈骗犯罪、以承诺高額(e)收益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利用数字藏品进行非法传销等活动,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予(yu)以打击,切实维护群(qun)众利益,准确劃(hua)出行业“紅(hong)線(xian)”。

二是依法能动履(lv)職(zhi),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綜(zong)合運(yun)用检察职能,积极协同行政(zheng)机关开展溯(su)源治理、综合治理,引导行政机关用足(zu)用好现有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将以新业态为幌子的金融活动纳入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揮(hui)检察机关在預(yu)防犯罪和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提出相关检察建议,引导行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切实紮(zha)根文化及艺术内涵(han),不斷(duan)丰富高质量的应用场景,探索(suo)数字藏品赋能实体经济的发展路(lu)徑(jing)。

三是加强风险研判和普法宣传。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风险研判,深(shen)入分析(xi)当前数字藏品领域存在的监管风险和行业隱(yin)患(huan),研究(jiu)新兴技术发展可能涉及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金融风险防范、监管体系完善提供决策(ce)参謀(mou)。針(zhen)对普通消费者盲目追逐热点的现象,检察机关要加强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理性認(ren)识当前数字藏品存在的价格风险、金融风险、政策风险,善于辨(bian)别以NFT、元宇宙等为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不迷(mi)信所謂(wei)“高收益”“穩(wen)賺(zhuan)不賠(pei)”“升(sheng)值保值”等噱头,避免陷(xian)入“击鼓传花(hua)”式金融骗局(ju),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作者分别为浙(zhe)江(jiang)省(sheng)人民检察院第(di)四检察部主任(ren)、杭(hang)州(zhou)市余(yu)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負(fu)有著作权保护責(ze)任

孙山

在数字经济时代,包(bao)括(kuo)数字作品在内的各类数字资产成为人們(men)的重要财富形式。近(jin)年来,数字作品NFT交易在国内外发展迅(xun)速,交易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引起越(yue)来越多的关注。数字作品NFT交易中涉及四类主体:著作权人、铸造者、平台和购买者。其中,著作权人和铸造者可能出现身份重合,这也是维系交易的最理想状态。但当著作权人和铸造者身份不重合时,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就尤为重要。

作品本身权源的合法性,是数字作品NFT交易健康(kang)、有序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数字作品NFT交易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数字作品铸造上链前,作品之上的著作权有效(xiao)性未经驗(yan)证。这可能导致购买者对交易的合法性产生疑(yi)慮(lv),从而影响数字作品NFT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kao)性。与此同时,如果铸造人未获得所铸造作品著作权人的許(xu)可,那(na)麽(me)数字作品NFT交易将构成侵权,平台也可能因疏(shu)于管理而承擔(dan)责任。

铸造人与平台的权利有效性保证,可以緩(huan)解购买者对交易合法性的焦虑。目前,数字作品NFT交易中普遍采(cai)用的权利有效性保证模式是铸造人与平台之间簽(qian)訂(ding)协议。铸造人需(xu)要在数字作品上链前提供相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件,以证明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状况和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平台也需要審(shen)核铸造人提供的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这种权利有效性保证模式高度依賴(lai)铸造人的誠(cheng)信和平台的审核能力,而这种依赖是存在諸(zhu)多隐患的。第一,铸造人提供的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可能存在伪造的风险。第二,作品的数量与平台的审核能力之间存在明顯(xian)差異(yi)。第三,平台需要审核铸造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势必会耗(hao)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进而影响交易的效率(lv)。

为解决权利有效性问题,需综合运用法律手(shou)段(duan)与技术措(cuo)施,加强对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第一,未来立法中可规定联盟(meng)链平台应履行必要的监管义务,负有平台用戶(hu)个人信息的实名认证和必要情况下用户信息的提供义务。监管义务的设定既能提升平台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也可以充分保障著作权人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第二,除(chu)由(you)平台自行审核之外,可以考(kao)虑由有关部门负责主管相关管理平台作为第三方机构介(jie)入其中,负责相应审核工作,若(ruo)经审核未发现权利瑕(xia)疵(ci)即可视为权利有效性的初步(bu)证明。相比于單(dan)个平台的审核能力,有关管理平台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更(geng)有優(you)势,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wei)性也是毋(wu)庸(yong)置疑的。第三,結(jie)合我(wo)国联盟链为主的产业现状和内容分析、智能监控(kong)等侵权识别技术的应用,及时发现侵权信息并矯(jiao)正。数字作品NFT交易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之一,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NFT交易的透(tou)明度、不可篡改性和安全性,但这种保证仅限于上链之后的信息变动。我国的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以联盟链为主,这使得我们有机会以较低(di)成本完成区块链上錯(cuo)誤(wu)信息的更正,这一点也是联盟链相对于公链的比较优势。

禁止以加密貨(huo)币进行交易,是还原(yuan)数字作品正常市场价格、化解潜在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从目前情况来看,数字作品价格的畸(ji)高与市场的盲目跟(gen)风炒作和使用加密货币交易密不可分。加密货币的价格波(bo)动较大,会影响数字作品NFT交易的市场稳定性。且(qie)以加密货币方式完成数字作品NFT交易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加密货币自身价格波动较大,以加密货币作为计价的标准,会放大数字作品的市场价格变化,引发不必要的追捧与恐(kong)慌(huang)。数字作品市场属于新兴市场,价格波动与市场变化较为劇(ju)烈(lie)且很難(nan)预測(ce),一旦(dan)使用加密货币方式交易,二者的价格变动就会产生疊(die)加效应。第二,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各方主体获得加密货币的成本有明显差异,以加密货币方式实现数字作品市场价格操(cao)縱(zong)的难度遠(yuan)低于法定货币。特别是那些早(zao)期进入加密货币领域的从业人员,既擁(yong)有大量加密货币,又具有专业知识、经验和其他不对称信息,其一旦开始(shi)以加密货币操纵数字作品市场价格,利益受損(sun)的只能是处于信息处理弱势地(di)位(wei)的购买者。第三,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存在洗(xi)錢(qian)、欺(qi)诈和非法资金流(liu)动的风险。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和去(qu)中心化特点导致监管困(kun)难,一些不法分子選(xuan)擇(ze)利用这种交易方式进行欺诈、非法资金流动和洗钱活动。如果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允(yun)许以加密货币方式交易,就会增(zeng)加这种风险的发生概率,从而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脅(xie)。第四,加密货币的合法性尚未在我国得到确认,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可能会违反(fan)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引发法律糾(jiu)紛(fen)问题。基于上述(shu)原因,应当在立法層(ceng)面嚴(yan)格禁止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以加密货币方式交易,法定货币交易是唯一合法的交易模式。

“版稅(shui)”分成机制在立法层面不具有正当性。在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版税”分成机制已经成为国内外产业实踐(jian)中的行业慣(guan)例。根据目前的惯例,数字作品的铸造者通常能在該(gai)作品的每一次交易中获得交易额一定比例的分成,收取(qu)的依据是智能合约中的条款。然(ran)而,从实際(ji)运行情况来看,“版税”分成机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立法层面缺乏正当性。从法律规定看,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税”,与我国法律中的版税不是同一概念。根据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版税,是作品的出版发行方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转售作品时则无需支付版税,这符合首(shou)次销售权利用盡(jin)原则的要求。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税”,是作品载体的购买者支付给未必是真正著作权人的数字作品铸造者,支付的前提是转售,违背了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比较法上看,这种“版税”更接近于追续权,而后者在我国立法中并无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追续权的智能合约创设,系法外设权,严重破(po)壞(huai)了交易的平衡(heng)性与公正性。因此,被内嵌(qian)在智能合约中的“版税”分成机制,不具备法律效力,平台应在智能合约中剔(ti)除此类条款。

[作者为重慶(qing)市人文社科(ke)重点研究基地西(xi)南(nan)政法大学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本文为2022年度重庆市教(jiao)育(yu)委(wei)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基地项目《短视頻(pin)产业侵权治理的著作权法回应》(项目编號(hao):22SKJD023)的階(jie)段性研究成果]

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

阮神裕

随着社会、市场与技术的发展,实践中可能形成新型(xing)财产权益。NFT数字资产就属于新型财产权益。所谓NFT数字资产,是指记载于区块链上的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簡(jian)称NFT)及其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或者实物资产的集合。NFT一方面通过統(tong)一资源定位符链接链外资产,另一方面通过通证编号(Token ID)与账户地址(zhi)的映射表,說(shuo)明某(mou)一通证归属于哪(na)一账户地址。NFT开发者的初衷(zhong),是将NFT作为一种不可篡改的、可溯源的、分布式存儲(chu)的数字化权益凭证。

问题在于,当消费者购买一项NFT数字资产时,他取得了何(he)种财产权利?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取得了NFT数字资产所有权。这一观点有待(dai)商(shang)榷(que)。在日常生活用語(yu)中,所有权可能具有非常寬(kuan)泛的含(han)义。但在民法世(shi)界中,所有权的含义是狹(xia)窄(zhai)而确定的。我国民法典(dian)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ji)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zhan)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并不能简单认为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这是因为:第一,NFT数字资产属于信息,而非动产或者不动产;第二,所有权人可以按照(zhao)自己的意願(yuan)对不动产或动产进行“直接支配(pei)”(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但是NFT数字资产的转让需要不特定的“礦(kuang)工”进行“挖(wa)矿”。所谓“挖矿”是指,一个计算(suan)机联网加入特定的区块链网络,随后监聽(ting)交易广播、验证和組(zu)裝(zhuang)备选区块、找(zhao)到符合目标区域值的随机数从而使该备选区块有效。当其他计算机節(jie)点接受该备选区块后,打包该备选区块的计算机节点就能获得利潤(run)(区块奖励),而该备选区块也将被永(yong)久(jiu)地记载在区块链账本上。可见,NFT的转让需要“矿工”的协助(zhu),因此不同于所有权人无需他人协助的直接支配。

事实上,诸如NFT数字资产等新型财产权益若要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将其涵攝(she)于既有的法定财产权(如所有权)之下,还可采取以下兩(liang)种路径:第一,在立法论上明确规定该项新型财产权益。例如《列(lie)支敦(dun)士(shi)登(deng)通证与可信技术服务法》第3条至第10条对通证(Token)的民事基础作出规定。但是,我国现行法目前沒(mei)有对NFT数字资产作出明文规定。第二,在解釋(shi)论上探讨NFT数字资产是否(fou)符合财产权的一般(ban)构造。我国民法典第113条统领性地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表明各类财产权利均(jun)受到我国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该法第114条至第127条分别规定了物权、債(zhai)权、各类知识产权、股(gu)权和其他投资性权益,以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根据这些规定,若是消费者对NFT数字资产享有的法律地位滿(man)足财产权的一般构造,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那么,财产权的一般构造是什(shen)么呢(ne)?筆(bi)者认为,就一项外在客(ke)体(包括物与信息等)而言(yan),权利人享有要求他人不得利用(或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外在客体的权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该项要求权的权利,那么权利人对该外在客体就享有财产权。易言之,财产权应当具备排他性和可让渡(du)性。根据这一标准,NFT数字资产在技术上天(tian)然地具备可让渡性。当然在法政策上,有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对NFT数字资产享有处分的权利,有的法律体系则出于风险防控的原因限制甚至暫(zan)时禁止NFT数字资产的交易行为;但是,消费者仍然可以通过赠与等方式转让NFT数字资产。因而这些法政策上的立场,不会改变NFT数字资产可让渡性的特征。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消费者对NFT数字资产是否享有排他性?对此问题,应当区分NFT及其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分别加以判断,具体而言:

一方面,消费者对NFT享有事实上的排他性,这足以证成消费者对NFT享有财产权。具体而言:第一,当消费者享有一个NFT时,其实是通过密鑰(yao)控制记载在区块链账本上的语义信息。第二,区块链的技术架(jia)构决定了其他主体负有一项未经密钥持有人同意,不得篡改该持有人的账户地址(公钥)所记载之语义信息的义务。这是因为,在区块链系统中,只有当持有人使用私(si)钥对其发布的交易指令(ling)进行数字签名时,“矿工”通过验证后,才(cai)会将该交易指令记载在账本中。这是区块链得以存在的技术架构和普遍共识。正是这一技术架构和普遍共识给不特定人施加了一项义务,即未经同意原则上不得擅自篡改NFT所对应的账户地址,赋予持有人对NFT享有排他性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消费者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卻(que)不当然地享有排他性。这是因为,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通常存储于某一运营商的数据庫(ku)中,而非存储于区块链上。NFT的技术架构只是禁止不特定第三人擅自篡改记载于区块链上的NFT,但是没有办法限制运营商或者其他第三人篡改、刪(shan)除或者破坏存储于数据库中的数字资产;同樣(yang),持有人也无法禁止不特定第三人访问、复制或者传播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第三人擅自复制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时,只有该数字资产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删除相关作品,但是购买了NFT数字资产的持有人却不享有这一权利。因此,NFT的技术架构尽管赋予持有人对NFT享有一项排他性的财产权,但是这一排他性并不当然地“传导”到持有人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上。

由此可见,在财产权视角下,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有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消费者也不能禁止他人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进行访问、复制或者传播。消费者所享有的,只是一项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记载在区块链上的NFT之归属的排他权。正如登姆(mu)塞(sai)茨(ci)所述,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換(huan)的物品的价值。NFT数字资产所面臨(lin)的最大风险在于,NFT存储在不可篡改的区块链上,但是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却存在被篡改、删除或者破坏的风险,此时,消费者即便(bian)享有NFT上的排他权,这一权利的价值也将十分有限。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講(jiang)師(shi)、法学博(bo)士)返回搜(sou)狐(hu),查(zha)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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