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3-068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期:2023年7月6日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数量:6,690万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于2023年7月6日完成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5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章显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29日,公司在内部公示栏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3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瑞茂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瑞茂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和《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6月7日为授予日,以6.28元/股的价格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6,69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6月7日。

2、授予数量:6,690万份。

3、授予人数:143名。

4、行权价格:6.2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不超过36个月。

(2)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

(3)可行权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禁止行权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关于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二期行权。

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成果及个人考核是否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做相应调整,未达到激励考核指标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其对应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i.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5)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5)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③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二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④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时,才能全额行权当期激励股份。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行权资格,其授予的当期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2023年7月6日,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授予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 期权名称:瑞茂通期权

2、 期权代码:1000000406、1000000407

3、 授予登记的人员及数量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权益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3年6月7日,公司以2023年6月7日的收盘价(6.20元/股)为基础,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经测算公司授予的6,69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7,065.14万元。

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假设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则2023年度-2025年度期权成本摊销测算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注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算,在不考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经营骨干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预计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动。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3-069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曲瑞昌”),非上市公司关联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那曲瑞昌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那曲瑞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5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是否涉及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曲瑞昌同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商业保理”)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原商业保理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ZYBL-A4-2023-014-02,公司在为7,5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那曲瑞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5857743934

成立时间:2012年7月9日

注册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越

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经营与销售、一般经营项目:纸张、金属材料、计算机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煤炭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代理煤炭及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22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2,041,373,187.19元;负债总额为867,981,516.26元;净资产为1,173,391,670.93元;营业收入为3,180,070,397.22元;净利润为15,666,036.85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2,535,639,506.98元;负债总额为1,365,946,398.89元;净资产为1,169,693,108.09元;营业收入为941,675,716.05元;净利润为4,151,760.92元。

与瑞茂通关系:那曲瑞昌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那曲瑞昌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7,5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含保理融资期间利息、宽限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等)、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及/或保证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而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担保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各具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某一具体债务提前到期的,则该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具体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2、每一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项下的任一具体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谨此同意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如主合同项下任一具体债务展期,则保证人谨此同意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各方同意: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各单笔业务文件中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各方无需另行签订其他任何文件。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那曲瑞昌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被担保方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担保预测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2023年度公司的战略部署,有利于增强全资及参股公司融资能力,确保其良性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事项,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预计对外担保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融资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289,987.6750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1.83%。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80,428.6750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28%。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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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江苏盐城响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