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眼球!商场活动创意广告大揭秘

冲击眼球!商场活动创意广告大揭秘

第一部分:商场活动的重要性

商场活动一直是企业推广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场活动的形式也愈发多样化。商场活动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还可以提升公司形象和品牌价值。因此,商场活动在企业的营销策略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商场活动对产品知名度和销售量的影响

商场活动可以吸引大量的关注度和人流量,通过活动的宣传和营销手段,可以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从而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形象。同时,商场活动也能够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成销售数量的增加。

商场活动对公司形象和品牌价值的提升

商场活动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销售量,还可以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品牌价值。通过商场活动,企业可以展示自己的企业文化、品牌形象和公司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对公司产生好感,从而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第二部分:商场活动的创意广告

商场活动的创意广告是吸引人们关注的眼球杀手,它需要有足够的吸引力来吸引人们对活动产生兴趣。

商场活动创意广告的设计原则

商场活动创意广告需要符合以下三个原则:吸引眼球、简单明了、易于传播。创意广告的设计需要有足够的创意性和吸引力,能够让人们一眼看出活动的主题和内容,同时具备易传播性,能够让人们通过社交媒体等进行传播,扩大影响力。

商场活动创意广告的常见形式

商场活动创意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视频广告、文字广告、图片广告、互动广告等等。不同的广告形式适用于不同的宣传目的,需要根据自身企业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广告形式。

第三部分:商场活动的执行过程

商场活动的执行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商场活动执行过程的重点

商场活动执行过程的重点在于活动策划、现场布置和活动执行。在活动策划阶段,需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活动主题和宣传方案,并拟定活动预算和时间表。在现场布置阶段,需要根据活动主题和宣传方案进行场地布置,并配合活动执行人员进行活动准备工作。在活动执行阶段,需要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现场安全和秩序。

商场活动执行过程的难点

商场活动执行过程中的难点主要在于活动宣传和人员配合。活动的宣传需要有足够的宣传力度和宣传渠道,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和参与。人员配合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部分:商场活动创新趋势

商场活动创新趋势是不断变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商场活动也在不断创新更新。

商场活动创新趋势的主要方向

商场活动创新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数字化、互动化、个性化和社交化。数字化是指将活动与数字技术相结合,如AR互动游戏等;互动化是指将活动与参与者互动相结合,如互动式体验馆等;个性化是指将活动与参与者个性化需求相结合,如私人定制等;社交化是指将活动与社交媒体相结合,如微信营销等。

商场活动创新趋势的影响

商场活动创新趋势的影响主要在于提高活动的吸引力和参与度,增强活动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进而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

总结:

商场活动作为企业推广的重要手段,可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还可以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品牌价值。商场活动创意广告是吸引人们关注的眼球杀手,需要有足够的吸引力来吸引人们对活动产生兴趣。商场活动的执行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商场活动创新趋势是不断变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商场活动也在不断创新更新。在实际的商场活动中,需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宣传目的,选择合适的活动形式和宣传方法,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宣传效果的最大化。问答话题:Q1:商场活动创意广告需要符合哪些设计原则?A1:商场活动创意广告需要符合吸引眼球、简单明了、易于传播三个原则。Q2:商场活动的难点主要有哪些?A2:商场活动执行过程中的难点主要在于活动宣传和人员配合。Q3:商场活动创新趋势的主要方向有哪些?A3:商场活动创新趋势主要体现在数字化、互动化、个性化和社交化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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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tu)片(pian)來(lai)源(yuan):視(shi)覺(jiao)中(zhong)國(guo)

界(jie)面(mian)新(xin)聞(wen)記(ji)者(zhe) | 張(zhang)倩(qian)楠(nan)

界面新闻編(bian)輯(ji) | 劉(liu)海(hai)川(chuan)

日(ri)前(qian),国家(jia)互(hu)聯(lian)网信(xin)息(xi)辦(ban)公(gong)室(shi)發(fa)布(bu)《网絡(luo)暴力(li)信息治(zhi)理(li)規(gui)定(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稿(gao))》【下(xia)稱(cheng)《规定(征求意见稿)》】公開(kai)征求意见的(de)通(tong)知(zhi)。

不(bu)久(jiu)之(zhi)前,最(zui)高(gao)法、最高檢(jian)和(he)公安(an)部(bu)联合(he)发布《關(guan)於(yu)依(yi)法懲(cheng)治网络暴力違(wei)法犯(fan)罪(zui)的指(zhi)導(dao)意见(征求意见稿)》。整(zheng)治网暴也(ye)首(shou)次(ci)出(chu)現(xian)在(zai)2023年(nian)兩(liang)高的工(gong)作(zuo)報(bao)告(gao)中。

而(er)在2022年的"两會(hui)"上(shang),40位(wei)代(dai)表(biao)联名(ming)建(jian)議(yi)為(wei)反网络暴力專(zhuan)項(xiang)立(li)法,也有代表建议"將(jiang)嚴(yan)重(zhong)的网络暴力納(na)入(ru)公訴(su)案(an)件(jian)"。

人(ren)大(da)代表接(jie)連(lian)发聲(sheng),相(xiang)关部門(men)陸(lu)續(xu)出臺(tai)相关文(wen)件,背(bei)後(hou)是(shi)近(jin)年来愈(yu)演(yan)愈烈(lie)的各(ge)類(lei)网络暴力事(shi)件,导致(zhi)受(shou)害(hai)者抑(yi)郁(yu)甚(shen)至(zhi)自(zi)殺(sha)的后果(guo)也非(fei)罕(han)见。

治理网暴已(yi)成(cheng)为全(quan)社(she)会迫(po)切(qie)需(xu)求。但(dan)縱(zong)然(ran)有多(duo)方(fang)声音(yin)呼(hu)籲(xu),网暴的對(dui)立面,仍(reng)有諸(zhu)多治理的难題(ti)待(dai)解(jie)。

何(he)謂(wei)网暴?

武(wu)漢(han)被(bei)撞(zhuang)身(shen)亡(wang)學(xue)生(sheng)之母(mu),遭(zao)遇(yu)网暴自杀身亡;"粉(fen)发女(nv)孩(hai)"——24歲(sui)的鄭(zheng)靈(ling)華(hua),給(gei)病(bing)床(chuang)前的爺(ye)爷看(kan)研(yan)究(jiu)生錄(lu)取通知書(shu),照(zhao)片經(jing)网络傳(chuan)播(bo)后,遭遇海量(liang)网暴,抑郁自杀;更(geng)早(zao)壹(yi)點(dian),15岁的刘学州(zhou)于2022年在三(san)亞(ya)服(fu)用(yong)大量安眠(mian)藥(yao)結(jie)束(shu)了(le)自己(ji)的生命(ming),他(ta)曾(zeng)公开尋(xun)找(zhao)親(qin)生父(fu)母,收(shou)獲(huo)网友(you)愛(ai)心(xin)與(yu)鼓(gu)勵(li)的同(tong)時(shi),也遭遇了网暴;同樣(yang)是2022年,河(he)南(nan)女教(jiao)師(shi)遭遇"网課(ke)爆(bao)破(po)",不堪(kan)其(qi)辱(ru)而自杀。

除(chu)了這(zhe)些(xie)熱(re)点事件,网暴行(xing)为離(li)普(pu)通公眾(zhong)並(bing)不遙(yao)遠(yuan)。一份(fen)来自中国社科(ke)院(yuan)2018年的藍(lan)皮(pi)书顯(xian)示(shi),近三成青(qing)少(shao)年遭遇過(guo)网络暴力辱罵(ma)。中国青年报2021年針(zhen)对全国高校(xiao)大学生的調(tiao)查(zha)报告也显示,超(chao)过七(qi)成的受訪(fang)大学生自認(ren)受到(dao)网络暴力影(ying)響(xiang)。

回(hui)溯(su)大量网暴事件,不难发现大量网暴內(nei)容(rong),存(cun)在定义邊(bian)界模(mo)糊(hu)的情(qing)形(xing)。

比(bi)如(ru),在武汉被撞身亡学生之母遭遇网暴自杀身亡事件中,喪(sang)子(zi)后其在视頻(pin)中的形象(xiang),遭到大量网民(min)的不良(liang)評(ping)論(lun),称其“用心打(da)扮(ban)”“身材(cai)好(hao)”等(deng)。

同样,在“粉发女孩”事件中,部分(fen)网民也将视角(jiao)集(ji)中在受害者的发色(se)上,对其品(pin)頭(tou)论足(zu)。与日常(chang)网暴概(gai)念(nian)不同,诸如此(ci)类的评论沒(mei)有出现汙(wu)言(yan)穢(hui)語(yu)、侮(wu)辱謾(man)骂,但结合其语境(jing)看,也確(que)實(shi)给受害者帶(dai)来了心理負(fu)面影响。

在模糊不清(qing)的评论裏(li),哪(na)些是正(zheng)常的公民表達(da)權(quan)利(li)?哪些是网络暴力行为?

华東(dong)师範(fan)大学中文系(xi)副(fu)教授(shou)徐(xu)默(mo)凡(fan)认为,從(cong)语用学的角度来看,只(zhi)要发話(hua)者按(an)照规則(ze)說(shuo)话,相應(ying)的语力就(jiu)能(neng)实现。“网暴的定义应該(gai)基(ji)于社会共(gong)識(shi),以(yi)約(yue)定俗(su)成的方式(shi)存在于每(mei)一個(ge)社会成員(yuan)的头腦(nao)里,所(suo)有言语行为的力量都(dou)来自社会规约。”

但和一般(ban)言语行为相比,网络语言暴力的社会规约非常麻(ma)煩(fan)。徐默凡曾撰(zhuan)文指出,从大众心理来看,“网络语言暴力”無(wu)非包(bao)含(han)以下定义要素(su):涉(she)及(ji)内容不符(fu)合客(ke)觀(guan)事实;语言形式使(shi)用负面表达;聚(ju)集大量沖(chong)擊(ji)性(xing)语言。

这次发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则将网络暴力歸(gui)纳为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zao)謠(yao)誹(fei)謗(bang)、侵(qin)犯隱(yin)私(si),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jian)康(kang)的道(dao)德(de)綁(bang)架(jia)、貶(bian)低(di)歧(qi)视、惡(e)意揣(chuai)測(ce)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在中国政(zheng)法大学數(shu)據(ju)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会理事张淩(ling)寒(han)看来,“冷(leng)嘲(chao)热諷(feng)等不良信息的违法特(te)征并不明(ming)显,但对當(dang)事人造成的傷(shang)害并不亚于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张凌寒说,《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改(gai)變(bian)了我(wo)国信息内容監(jian)管(guan)一直(zhi)以来的“违法-合法”的二(er)分法,这意味(wei)著(zhe)冷嘲热讽、煽(shan)風(feng)点火(huo)、风言风语、陰(yin)陽(yang)怪(guai)氣(qi)等不良信息也纳入了网络暴力的规制(zhi)射(she)程(cheng)。

沈(shen)默凡撰文认为,网暴定义的爭(zheng)议在于,负面表达发展(zhan)成为语言暴力的標(biao)準(zhun)并不清楚(chu)。他舉(ju)例(li)说,“不太(tai)聰(cong)明的样子”“没脑子”这些评论,“逾(yu)越(yue)了哪个界限(xian)才(cai)算(suan)得(de)上语言暴力,(并不清晰(xi)可(ke)见)”。此外(wai),有些语言在平(ping)时看起(qi)来是刺(ci)眼(yan)但可接受的,但如果这些语言在短(duan)时間(jian)内聚集出现,很(hen)容易(yi)形成网暴,带動(dong)旁(pang)观者共同网暴。

结合上述(shu)事件,张凌寒说,公民表达权利与网暴之间的边界劃(hua)定不是僅(jin)仅基于信息内容,而是结合“場(chang)域(yu)+行为+手(shou)段(duan)+次数”綜(zong)合认定的。“举例而言,当海量私信和评论针对某(mou)个特定用戶(hu),或(huo)一个賬(zhang)號(hao)反復(fu)实施(shi)侮辱谩骂行为被多次警(jing)告,这都落(luo)入网络暴力的规制范疇(chou)。”她(ta)说,网络暴力的“场域性”在实踐(jian)中必(bi)須(xu)作为考(kao)慮(lv)的重要因(yin)素,否(fou)则有些信息也有可能屬(shu)于公民表达自由(you)应有之范畴,难以設(she)立統(tong)一明确的规范區(qu)分合理的推(tui)测懷(huai)疑(yi)与恶意的揣测攻(gong)击。

取证仍是难点

面对催(cui)生悲(bei)劇(ju)的网暴,受害者和家属維(wei)权成本(ben)卻(que)極(ji)高。刘学州去(qu)世(shi)1年后,其養(yang)家亲属对两名曾參(can)与网暴刘学州的自媒(mei)體(ti)大V发起网络侵权诉訟(song),目(mu)前仍未(wei)判(pan)決(jue)。

而在武汉被撞身亡学生之母自杀事件中,曾詆(di)毀(hui)、侮辱受害者的自媒体,也仅仅是遭到了平台禁(jin)言處(chu)理。

在2022年“两会”期(qi)间40名代表联名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时,微(wei)博(bo)“关于惩治网络暴力到底(di)是法不責(ze)众还是法要责众”的话题一度登(deng)上热搜(sou)第(di)一,当日閱(yue)讀(du)量超过2億(yi)。

两高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肅(su)追(zhui)究,切实矯(jiao)正“法不责众”錯(cuo)誤(wu)傾(qing)向(xiang)。但如何“责众”,取证仍是难点。“同一时期施暴人众多,维权成本太高,即(ji)便(bian)是強(qiang)大的律(lv)师團(tuan)隊(dui),也没有办法做(zuo)到把(ba)每个人都起诉。”接手刘学州案的律师周(zhou)兆(zhao)成,和团队针对刘学州的网暴言论進(jin)行证据保(bao)全时,提(ti)取的网暴言论多达2000多條(tiao)。他曾向媒体表示,在刘学州死(si)亡当日,大批(pi)网暴刘学州的自媒体账号,当天(tian)即刪(shan)除和下架相关网暴言论和视频,并註(zhu)銷(xiao)账号,给刘学州案的维权增(zeng)加(jia)不少取证难度。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信息服務(wu)提供(gong)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鍵(jian)取证等功(gong)能,提高证据收集便捷(jie)性。

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旨(zhi)在提供发生网暴行为后,平台運(yun)營(ying)商(shang)应当承(cheng)擔(dan)提供后续维权取证的方便機(ji)制。但它(ta)能解决网络取证难的問(wen)题嗎(ma)?

张凌寒认为,网络暴力和现实中实施的暴力不同之处在于,“网络场域是一个社会弱(ruo)关系的匿(ni)名空(kong)间,场域内的行为是匿名进行的。”她告诉界面新闻,“前台匿名”使得在网络上参与互动的个体可以隐藏(zang)自己的真(zhen)实身份,这就使得网暴施暴者的真实身份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而难以被鎖(suo)定。一键取证功能能夠(gou)讓(rang)网络暴力受害人快(kuai)速(su)收集证据,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在一定程度上減(jian)輕(qing)了网络暴力取证难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執(zhi)行主(zhu)任(ren)刘曉(xiao)春(chun)也认为,在遭遇网暴后,无论是民事侵权诉讼、公益(yi)诉讼还是刑(xing)事诉讼,一键取证确实很有幫(bang)助(zhu)。“但问题在于说到底是取多少证,取什(shen)麽(me)证,如何取证,(相关)細(xi)则还要再(zai)明确。”她说。

平台责任应进一步(bu)壓(ya)实

除了一键取证等后置(zhi)动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网暴預(yu)警机制和事中幹(gan)预机制。

在预警机制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综合考虑事件类別(bie)、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環(huan)節(jie)场景(jing)、举报投(tou)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險(xian);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cai)取删除屏(ping)蔽(bi)、斷(duan)开鏈(lian)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cuo)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態(tai)治理规定》第十(shi)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cheng)现,防(fang)止(zhi)网络暴力信息擴(kuo)散(san)传播。

张凌寒强调,平台应进一步压实责任。网络空间是网络暴力发生的特有场域,网络平台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的制作、发布、传播具(ju)有較(jiao)强的控(kong)制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暴力治理中起到关键性作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进行了詳(xiang)细规定,要求平台建立网暴信息监测预警、处置、防護(hu)等治理机制,有利于预防和遏(e)制网络暴力。

但在实際(ji)操(cao)作中,平台方仍有明显的技(ji)術(shu)难点。

目前来看,多个互联网平台都设置了网暴信息监测机制,对不友善(shan)内容进行关键詞(ci)识别过濾(lv),并将其折(zhe)疊(die)、隐藏或删除。

但网暴的表现形式复雜(za)多变,目标信息是否越过了明显边界,还需结合具体语境、当事人主观感(gan)受等因素进行判断。

21世紀(ji)经濟(ji)报道曾援(yuan)引(yin)微博、抖(dou)音等多个互联网平台的说法,认为?暴?为的发生较隨(sui)性和偶(ou)然,没有固(gu)定规律,有时只因为?句(ju)话、?个观点或?个表情。平台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此外,行業(ye)处置未形成统一标准,各平台尺(chi)度不同,导致处置过程中也会存在用户申(shen)诉和投诉的问题。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的处罰(fa)措施。例如,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萬(wan)元(yuan)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kuan),可责令(ling)暫(zan)停(ting)信息更新。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xing)、限制账号功能、关閉(bi)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組(zu)織(zhi)、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lie)入黑(hei)名單(dan)、禁止重新注冊(ce)等处置措施。

在刘晓春看来,罚款等处罚措施并非是为了產(chan)生威(wei)懾(she)效(xiao)果,从而实现治理目的,“在网信办等监管部门指导下,平台方已经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这个領(ling)域的治理并不缺(que)威慑,缺处罚,更多的是需要(监管層(ceng))的指引,提供合规要求。”

张凌寒认为,这些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但在网络空间中,网络暴力的实施者通常反复实施网络暴力,部分施害人会对受害者进行长期的騷(sao)擾(rao)、攻击,即使遭到账号封(feng)禁也会申請(qing)新的账号繼(ji)续实施。多数平台或出于没有权限或出于无意追究而只为受害人提供拉(la)黑、屏蔽等自我保护方式。

“因此,除了这些处罚措施外,还应参照反家庭(ting)暴力制度,建立针对网络暴力主体的告誡(jie)书制度,由公安机关借(jie)助告诫书锁定有不良信息网络暴力行为的个人,对网络暴力责任主体起到威慑作用。”张凌寒说。

立法之争

在日益高漲(zhang)的呼声下,《反网络暴力法》还有多远?

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分类的方式,闡(chan)述了不同网络暴力行为所適(shi)用的《刑法》相关条款。

例如,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損(sun)他人人格(ge)、损害他人名譽(yu),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bai)四(si)十六(liu)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rou)搜索(suo)”,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wu)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ceng)炒(chao)热度、推廣(guang)引流(liu)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lv)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ju)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ba)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構(go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ling)外,它还明确了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shang)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yu)以行政处罚。

《民法典(dian)》也有涉及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两高相关司(si)法解釋(shi)中也有涉及网暴的相关内容。

张凌寒支(zhi)持(chi)立法。她说,盡(jin)管我国一直重视网络暴力的防治,但网络暴力事件仍然屢(lv)禁不絕(jue)。网络已经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而在网络空间内用户交(jiao)互性更强,可以预见网络暴力将成为社会常见情況(kuang)。”当前,网络暴力发生后公权力直接入场规制已经成为迫切需求,应适时啟(qi)动《反网络暴力法》的专门立法,使其发揮(hui)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类似(si)的维护网络治安秩(zhi)序(xu)的日常治理功能。”

TCL創(chuang)始(shi)人、董(dong)事长李(li)东生等多位全国代表、政協(xie)委(wei)员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也建议立法。全国政协委员、广西(xi)壯(zhuang)族(zu)自治区人民检察(cha)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韋(wei)震(zhen)玲(ling)以业内从业者的角度指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仅规范了网络暴力者实施侮辱、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fa)对网络平台的约束,容易造成管理漏(lou)洞(dong)。李东生也认为,当前,在法律层面对于网络暴力缺乏精(jing)确定义,以及明确的可操作性司法解释,尤(you)其缺乏反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条款作为指引,这导致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法官(guan)裁(cai)判规则无法统一,自由裁量权较大。

刘晓春则认为在立法之前,需要解决先(xian)决条件。“首先要确实能够找到现有的法律制度空白(bai),再来研究立法去填(tian)補(bu)。”她说,另外值(zhi)得注意的是,是否必须要用基礎(chu)立法来解决网暴,包括(kuo)像(xiang)用网信办等部门的规章(zhang)、规范性文件来予以规定,能否解决问题?

“不见得要上升(sheng)为立法,比如平台责任的处罚,低位階(jie)的文件解决不了,那(na)么可能要上升到这个立法。”刘晓春说,目前大家对网暴已经有本質(zhi)的了解,目前还需要一个系统化(hua)的解决方案,“有了有效解决方案之后,再上升到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趙(zhao)宏(hong)对此持有審(shen)慎(shen)态度。她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现有法律规范已有关于网暴相应的处理、制裁机制,需警惕(ti)过度立法和宣(xuan)誓(shi)性立法的倾向,“关于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的必要性,还需进一步论证,立法应慎之又(you)慎。”返(fan)回搜狐(hu),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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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安徽淮南凤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