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2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5号)同意注册,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561,464股,公司总股本由183,860,000股增加至202,421,464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注:直接持股数指登记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账户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3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达到 5%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公司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致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59%。其中,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19%。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4、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59%;其中,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19%。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银投资”)、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汇青”)、青州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州汇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2,177,913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1.0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通过联科实业、联银投资、潍坊汇青、青州汇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142,05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6.64%。

1、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情况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5号),根据批复要求,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8,561,464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增加至202,421,464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其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因公司股本增加,持股比例减少5.59%。

经过被动稀释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112,177,913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5.42%;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142,05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1.4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2、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根据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83,860,000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根据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202,421,464股计算。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4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科科技

股票代码:001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州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晓林、吴晓强

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系股份被动稀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联科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联科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3年6月,公司向7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8,561,464 股,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2、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根据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83,860,000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根据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202,421,464股计算。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银投资”)、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汇青”)、青州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州汇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2,177,913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1.0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联科实业、联银投资、潍坊汇青、青州汇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142,05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6.64%。

1、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情况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5号),根据批复要求,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8,561,464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增加至202,421,464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其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因公司股本增加,持股比例减少5.59%。

经过被动稀释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112,177,913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5.42%;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142,05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1.45%。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书原件;

3、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州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晓林、吴晓强

2023 年 7 月 7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州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晓林、吴晓强

2023 年 7 月 7 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5号)文批准,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科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泰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联科科技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联科科技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联科科技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联科科技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5月18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为12.68元/股。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48元/股,发行价格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比率为91.41%。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561,464股,全部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55,158,000股),未超过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备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即21,196,372股(含21,196,372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共7名,未超过《承销细则》规定35家投资者上限,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五)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68,769,998.72元,扣除发行费用3,297,538.0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65,472,460.6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268,770,000.00元。

(六)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约定。限售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限售期相应调整。获配投资者在限售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及限售期均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3月2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5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202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394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3年6月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5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自2023年5月17日(T-3日)至2023年5月22日(T日)上午9:00前共向174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送达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具体发行对象为:截至2023年5月1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44家、证券公司34家、保险机构16家、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60家。

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5月22日(T日)上午9:00-12:00,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收到25份申购报价单,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完整地提供了全部申购文件,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截至2023年5月22日中午12:00时,除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

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所有参与报价的投资者均按照要求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以上25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发行价格为14.48元/股。

(三)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4.48元/股,发行数量为18,561,46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68,769,998.72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交所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获配对象的出资来源情况

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发行对象在《申购报价单》中的承诺,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用于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关于是否私募基金、关联关系及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情况

1、关于本次获配对象是否私募基金的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奇智、上海临彤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临彤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途健辉1号私募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张奇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经核查,上海临彤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临彤长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兴途健辉1号私募基金参与认购;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认购。上述认购对象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经核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支资产管理计划和2支公募投资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中,1支资产管理计划华夏基金-恒赢聚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并已经提供备案证明文件。其余2支公募投资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玉泉978号、增值1号等21支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并已经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经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7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22支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并已经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综上,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完成备案。

2、关于本次获配对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

经核查,7名投资者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以上7家投资者认购。

3、关于本次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联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经核查,上述7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与验资

主承销商于2023年6月20日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截至2023年6月26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中泰证券账户,共计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投资者缴纳的认购金额268,769,998.72元。2023年6月29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3)第210015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23年6月27日,中泰证券在扣除保荐承销费用2,687,699.99元(含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剩余募集资金。2023年6月29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3)第210016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经审验,截至2023年6月27日止,联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68,769,998.72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97,538.0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5,472,460.69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18,561,464.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46,910,996.69元。

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交所审议通过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2月28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3月2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3月21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4月11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4月27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4月27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5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5月25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394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及《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人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及《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宁华 孙宝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王 洪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7 月 7 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科技”、“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联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指定王宁华、孙宝庆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中泰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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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云南大理永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