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送上,读者大喜!送书活动,赠书不止!

书香送上,读者大喜!送书活动,赠书不止!

网络资源与书香送上

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轻松获取信息,同时也为读者提供了更多的阅读资源。在这样的背景下,书香送上应运而生,成为了读者们获取图书的新方式。书香送上是一家在线图书借阅平台,注册后可以通过书香送上的网站或APP,免费借阅大量的书籍,涵盖了小说、历史、经济、管理、心理、法律、生活等各个领域。同时,书香送上也定期推送各种阅读资讯和图书推荐,让读者们不断拓展阅读领域。

除了网站和APP,书香送上也提供了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入口,让更多的读者可以轻松获取阅读资源。与其他在线借阅平台不同的是,书香送上的图书都是由用户反馈和投票选择,保证了图书的质量和受欢迎程度。

送书活动,赠书不止!

书香送上一直致力于推广阅读,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爱上阅读。因此,除了提供大量免费借阅的图书资源,书香送上还定期举办送书活动和赠书计划。

送书活动是书香送上的重要活动之一,每个季度会有不同主题的送书活动,例如畅销好书免费送、经典文学季、儿童图书特辑等。参与送书活动的用户只需要按照要求完成相应任务,就可以获得免费的图书。送书活动不仅丰富了用户阅读的选择,也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书香送上的存在。

赠书计划是一个长期的项目,旨在帮助更多的人通过阅读改变命运,同时也是书香送上回馈社会的方式之一。赠书计划主要针对一些特定人群,例如看守所、留守儿童、农村小学、老年人院等,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图书,希望能够推动阅读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他们带去阅读的快乐。

相关的博客文章

书香送上的博客文章主要涵盖了图书推荐、阅读心得、阅读技巧、读书笔记等多个方面。通过这些文章,读者们可以获取到更多的阅读信息和知识。

博客文章中图书推荐是最受读者欢迎的,这些推荐包括了当下热门的畅销书、经典文学、心理学、管理学、历史等多个领域。阅读心得和读书笔记则让读者们更深入地了解书籍内容和作者观点。这些文章不仅提供了读者们阅读的指引,还整合了读者们的反馈和建议,有助于平台更好地满足读者们的需求。

新标题阐述1:书香送上,为什么受欢迎?

书香送上之所以受欢迎,不仅仅是因为它提供了大量的免费图书资源,更是因为它致力于推广阅读,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爱上阅读。与传统图书馆不同,书香送上的借阅过程更加便捷,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图书,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此外,书香送上采用了用户反馈和投票选择的方式,确保了图书的质量和受欢迎程度,满足了读者们的需求。

除了图书资源,书香送上定期推送各种阅读资讯和图书推荐,让读者们不断拓展阅读领域,获取更多的阅读知识和信息。同时,送书活动和赠书计划也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书香送上的存在,让阅读从而变得更加有趣和有意义。

新标题阐述2:送书活动和赠书计划,为何备受青睐?

人们对于免费图书的热爱是普遍存在的,送书活动和赠书计划的存在,更是让人们对书香送上的关注度和信赖度有了更深的体会。

送书活动的主题多样化、任务简单明了,让更多的人可以轻松参与其中。用户通过完成任务获取免费图书,既满足了阅读需求,也增加了参与活动的乐趣。送书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使用书香送上,促进阅读事业的发展。通过送书活动,阅读不再是孤军奋战,而是成为了共同的事业。

赠书计划则更多地关注了阅读的社会价值,帮助一些特定人群了解和享受阅读的乐趣。赠书计划不仅提供了图书资源,更是为这些人群提供了一种改变命运的机会。阅读能够拓展视野、提高素质、开阔思路,赠书计划的意义远远超出了赠送图书本身。

新标题阐述3:博客文章,如何让读者更加喜爱阅读?

阅读不仅仅是一种消遣方式,更是一种获取知识和拓展视野的方法。因此,博客文章在阅读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书香送上的博客文章涵盖了图书推荐、阅读心得、阅读技巧、读书笔记等多个方面,让读者们不仅仅能够获取到图书资源,还能够了解到图书背后的故事和作者观点。

在博客文章的撰写中,书香送上尤其注重读者体验。在主题选择和内容编写上,以读者的需求和兴趣为出发点,选择有代表性和受欢迎的图书,为读者们提供更多的参考和选择。此外,在内容形式上,书香送上采用了生动有趣的方式,将内容呈现得更加通俗易懂、轻松愉快。文章标题精炼明了,配合图片和排版设计,为读者们提供了更加舒适的阅读体验。

新标题阐述4:书香送上,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随着阅读习惯的改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书香送上的未来发展方向将更加多元化和个性化。一方面,书香送上将继续扩大图书资源的类型和数量,满足读者不同领域、不同水平的需求。另一方面,书香送上还将加强与出版社、作者等合作伙伴的合作,提供更加特色化和人性化的服务,满足更多读者的需求。

未来,书香送上还将探索更加个性化的阅读服务模式。根据读者的阅读记录和反馈,为他们提供更加定制化的图书推荐和阅读方案。同时,书香送上也将继续发扬公益精神,不断扩大赠书计划和送书活动的覆盖面,为更多人提供阅读的机会和乐趣。

总结

书香送上作为一家在线图书借阅平台,致力于推广阅读,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爱上阅读。通过大量的免费图书资源、送书活动、赠书计划和博客文章等形式,书香送上为读者们提供了更加便捷、有趣、充实的阅读体验。未来,书香送上将继续扩大图书资源的类型和数量、加强合作伙伴关系、探索个性化的阅读服务模式等,为读者们带来更加优质、人性化的服务。

问答话题:

问题1:书香送上的赠书计划主要面向哪些人群?

赠书计划主要面向一些需要阅读资源却无法方便获取的人群,例如看守所、留守儿童、农村小学、老年人院等。

问题2:书香送上的送书活动是如何开展的?

书香送上的送书活动是定期开展的,每个季度会有不同的主题,例如畅销好书免费送、经典文学季、儿童图书特辑等。参与送书活动的用户需要按照要求完成相应任务,就可以获得免费的图书。

问题3:书香送上的博客文章主要涵盖哪些方面?

书香送上的博客文章主要涵盖了图书推荐、阅读心得、阅读技巧、读书笔记等多个方面。这些文章不仅提供了读者们阅读的指引,还整合了读者们的反馈和建议,有助于平台更好地满足读者们的需求。

书香送上,读者大喜!送书活动,赠书不止!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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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送上,读者大喜!送书活动,赠书不止!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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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看(kan)似(si)簡(jian)單(dan),實(shi)際(ji)上(shang)也(ye)極(ji)易(yi)導(dao)致(zhi)法律(lv)風(feng)險(xian)。

北京某(mou)科(ke)技(ji)公司就(jiu)在(zai)這(zhe)上面(mian)栽(zai)了(le)个“大(da)跟(gen)頭(tou)”,該(gai)公司與(yu)其(qi)新(xin)入(ru)職(zhi)员工約(yue)定(ding)的(de)试用期為(wei)3个月,但(dan)是(shi)试用期滿(man)后,公司卻(que)一直(zhi)未(wei)辦(ban)转正手(shou)續(xu)並(bing)繼(ji)续向(xiang)其發(fa)放(fang)工資(zi)。

合(he)同(tong)到(dao)期后,该员工以(yi)違(wei)法“延長(chang)试用期”为由(you),將(jiang)公司起(qi)訴(su)至(zhi)法院并要(yao)求(qiu)给30万元(yuan)。經(jing)過(guo)法院一審(shen)、二(er)审,最(zui)終(zhong)法院判(pan)決(jue)公司给22.5万元,真(zhen)是賠(pei)慘(can)了。

遭延期转正,员工怒告公司

據(ju)中(zhong)國(guo)裁(cai)判文(wen)書(shu)網(wang)官(guan)网顯(xian)示(shi),劉(liu)某某於(yu)2019年(nian)1月11日(ri)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初(chu)任(ren)人(ren)力(li)行(xing)政(zheng)總(zong)監(jian),工资標(biao)準(zhun)为试用期每(mei)月18400元,转正后每月23000元,后調(tiao)崗(gang)为行政总监,勞(lao)動(dong)關(guan)系(xi)存(cun)续至2020年2月28日。

雙(shuang)方(fang)簽(qian)訂(ding)了《劳动合同书》,但双方提(ti)交(jiao)的劳动合同书中合同類(lei)型(xing)、起止(zhi)時(shi)間(jian)、试用期时间均(jun)未填(tian)寫(xie)。《釘(ding)钉截(jie)圖(tu)及(ji)錄(lu)屏(ping)》显示刘某某的员工狀(zhuang)態(tai)为试用,現(xian)合同起始(shi)日为2019年1月11日,现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

刘某某主(zhu)張(zhang)其试用期3个月,调岗后其工资标准不(bu)變(bian),但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li)转正,并一直按(an)照(zhao)试用期标准向其发放工资。

刘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chu)仲(zhong)裁申(shen)請(qing),请求:支(zhi)付(fu)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cha)額(e)50600元;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延长试用期的赔償(chang)金(jin)253000元等(deng)合計(ji)30多(duo)万元。

公司不認(ren)可(ke)刘某某主张,并主张其已(yi)与刘某某就调岗降(jiang)薪一事(shi)口(kou)头協(xie)商(shang)一致,并且(qie)一直按照每月18400元的工资标准向刘某某支付工资,刘某某從(cong)未提出过異(yi)議(yi)。公司支付刘某某工资至2020年1月份(fen),未支付刘某某2020年2月份工资。

公司主张刘某某2020年2月份未上班(ban),刘某某不认可公司的主张。

2020年8月3日,该委(wei)作(zuo)出裁决駁(bo)回(hui)刘某某的仲裁申请。

刘某某不服(fu)该裁决书,于法定期间內(nei)诉至北京市(shi)昌(chang)平(ping)區(qu)人民(min)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0.92元(4600/21.75×14+4600×10);2。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244804.6元(23000/21.75×14+23000×10)。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

需(xu)補(bu)薪及赔錢(qian)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作为具(ju)有(you)管(guan)理职責(ze)的用人单位(wei),應(ying)就劳动合同期限(xian)、试用期期限、是否(fou)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刘某某2020年2月未正常(chang)上班承(cheng)擔(dan)舉(ju)證(zheng)责任,公司未就上述(shu)事項(xiang)充(chong)分(fen)举证。故(gu)法院采(cai)信(xin)刘某某所(suo)述,认定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且刘某某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底(di)。公司应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刘某某主张的48960.92元未超(chao)标准,法院予(yu)以支持(chi)。

三(san)年以上固(gu)定期限和(he)無(wu)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de)超过六(liu)个月。用人单位违反(fan)規(gui)定与劳动者(zhe)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bu)門(men)责令(ling)改(gai)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lv)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一直未为刘某某办理转正手续,理应向其支付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刘某某主张过高(gao)部分,不予支持。

綜(zong)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0.92元及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以上合计225822.99元。

對(dui)此(ci),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di)一中級(ji)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试用期3个月期满公司一直未办转正手续,应當(dang)认定公司继续与刘某某约定了试用期,需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法院认为,依(yi)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shi)用〈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国民事诉訟(song)法〉的解(jie)釋(shi)》第三百(bai)二十(shi)一條(tiao)的规定,法院应当圍(wei)繞(rao)当事人的上诉请求進(jin)行审理,故法院僅(jin)围绕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刘某某2020年2月未正常上班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充分举证,故本(ben)院采信刘某某所述,认定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且刘某某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底。公司应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

劳动者持续超过一个月未就降薪提异议的状态,既(ji)不屬(shu)于以书面或(huo)者口头通(tong)知(zhi)的方式(shi)作出的明(ming)示,也不属于以自(zi)己(ji)的行为作出的默(mo)示,而(er)是一種(zhong)沈(chen)默。普(pu)遍(bian)接(jie)受(shou)的准則(ze)是,单純(chun)的沉默并不構(gou)成(cheng)对于要约的承諾(nuo),即(ji)使(shi)要约人在其要约中表(biao)明沉默将被(bei)作为承诺,亦(yi)是如(ru)此。因(yin)此,刘某某未对降薪提出异议不能(neng)視(shi)为其同意(yi)了降薪。

如前(qian)所述,法院已经根(gen)据分配(pei)的举证责任认定在刘某某入职时,公司与其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且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因此,应当认为在原(yuan)试用期满之(zhi)后,公司继续与刘某某约定了试用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jiu)条第二款(kuan)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zhi)能约定一次(ci)试用期”,因此公司继续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ba)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li);一审判决可予維(wei)持。二审判决如下(xi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註(zhu)明:文中人物(wu)名(ming)均为化(hua)名)

(原标題(ti):北京一员工月薪2.3万,试用期3个月后遭延期转正,怒告公司!法院:给2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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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