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施工方200万元两社区干部获刑

收受施工方200万元两社区干部获刑

导报讯(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海法)近日,海沧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达、李某阳受贿一案。被告人李某达、李某阳曾分别担任社区基层组织党委书记、副书记等职务。该案是党的二十大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中央全面实施乡村振兴责任制以来,村干部在政府工程建设中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例。

审理查明,2021年,被告人所负责的社区启动住宅裸房整治项目。担任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李某达、李某阳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施工方在材料审核、施工监管、考核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使施工方得以顺利施工、完成验收并获得工程款。之后,施工方分三次交给李某阳现金共计200余万元。李某阳分给李某达20万元,后李某达担心事情败露将所分钱款退给了李某阳。2023年初,被告人李某阳、李某达先后向街道纪工委和监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作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利用负责政府项目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施工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两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组织实施者,在为工程施工方谋利和收受财物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均应对相关责任人的全部受贿数额负责,分赃多少不影响两名被告人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施工方给付贿款之后,赃款是否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分赃到手、是否退回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退赃情节可作为悔罪表现酌情考虑。两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李某阳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判处李某达有期徒刑4年4个月,分别并处40万元和30万元罚金,并向被告人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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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四川南充蓬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