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鑫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精工”),因进行新厂区建设,将相关工程发包给黄山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泰公司”),双方2018年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总价款18,708,000.00元(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城泰公司以内部承包形式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张海雷负责实施并签订协议,上述厂区建设工程于2019年7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在上述工程完工后,张海雷就实际施工中变更和增加的工程量存在争议,于2020年9月25日向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城泰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1,401,18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请求判决鑫联精工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未支付工程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对“黄山鑫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工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17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2020年12月7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021民初276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鑫联精工一批机器设备,期限为2年(到期后予以续封);

(二)2021年4月2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021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张海雷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三)2021年6月24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0民终39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重审;

(四)2022年12月29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02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五)2023年4月18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0民终222号民事判决,判决后,鑫联精工依据该生效判决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向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六)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1)皖1021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鑫联精工机器设备的查封。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披露且尚未裁决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2件,涉及金额294.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46%,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鑫联精工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案件进展适时计提并调整预计负债金额,本案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1民初2242号。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发布于:湖北荆门沙洋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