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劣!厦门:朱某、洪某、陈某,全被判刑!
太恶劣!厦门:朱某、洪某、陈某,全被判刑!
太恶劣!
最新发布!
厦门这伙人太胆大!
恶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
竟还……
全都栽了!引以为戒!
看似寻常的 追尾,保险公司怀疑是 伪造的事故拒绝理赔,男子转而 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理赔款。男子自认为胜券在握,却露出了马脚。一伙人持续了四年之久的骗保勾当由此浮出水面。
日前,思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保险诈骗案件,并就办案中发现的金融风险向保险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
一起来看案件详情——
人为制造交通事故
骗取保险理赔
2020年12月10日,在翔安区内厝中学附近, 洪某驾驶朱某的小轿车与一辆大货车追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调查中,保险公司发现该车 出险多次,此前还曾有过承认 伪造事故企图骗保、后又主动退还理赔款的记录,因此 拒绝赔付。索赔不成,朱某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万余元。其诉求最终被法院 裁定驳回。
而这次诉讼
也让朱某一伙
暴露了骗保“生财”的行径
经思明区法院移送线索
公安机关对洪某等三人
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并于2022年6月
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
朱某是一家租车公司的员工,既能低价采购汽车零配件,又熟悉保险理赔业务和汽修厂。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他先后纠集亲戚朋友多人,故意制造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成功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据朱某交代,在其“导演”下,一伙人通常驾驶个人名下或租车公司的车辆,在熟人之间制造事故,偶尔也在路上寻找其他车辆“碰瓷”。人为制造事故后,再由朱某联系修车厂并自行购买低价配件用于维修,修车厂收到保险理赔金后,扣除少量维修费,余款均转给朱某。
检察院起诉:
作案多起! 涉不同罪名!
依据起诉书的指控
被告人朱某、洪某、陈某
(注:其余另案处理)
作为投保人一方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理赔款
其中,朱某演参与作案 16起,涉案既遂金额 19万余元,未遂金额3万余元,数额巨大;洪某和陈某分别是 朱某的表哥和姐夫,各参与作案 6起和4起,数额较大,就上述事实三人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 朱某、洪某还合伙在另一起案件中,“碰瓷”社会车辆,因事故认定由对方负全责,最终由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由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而在该起作案中,朱某一方不具备保险诈骗犯罪主体资格,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判决:
3人均获刑!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
思明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以及量刑建议
朱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3万元;
洪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公司审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思明区检察院于5月5日向其发出了检察建议,助力化解和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要求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线上审核、建立汽修厂“黑名单”、监控采购渠道和建立大数据风险预警平台等。
检察建议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经分析问题成因,保险公司将通过完善理赔流程,加强验件验车及理赔稽查、联合开展汽车修理厂排查行动等,助推规范行业秩序。
检察官说法:
保险诈骗损害社会诚信体系
保险诈骗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险管理秩序,不仅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对投保人而言,应当讲求诚信。车主在申报保险时应实事求是,虚假申报不仅违反保险规则及合同,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实务中,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常见于汽车修理厂人员、保险代理员等相关行业从业者,提醒应合法经营,切勿在金钱诱惑下实施欺瞒、诱骗行为。
对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加强对事故发生真实原因的审查,同时强化对保险事故定损公司和汽车维修配件采购渠道的监管,并以日常巡查机制将监管落实在日常。
来源:思明检察
编辑 陈思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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