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基金21万亿元!私募基金首部行政法规传递哪些信号?

管理基金21万亿元!私募基金首部行政法规传递哪些信号?

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问世,填补了我国私募基金领域行政法规的空白,意味着我国私募基金领域形成了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再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的完整监管体系。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强调:“《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负责人同时介绍,下阶段,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二是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对各相关人员的培训;三是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积极作用获肯定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并且,试点注册制以来,90%的科创板上市企业、60%的创业板上市企业、99%的北交所上市企业都得到私募基金的资金支持。

私募基金行业各月度数据。图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在答记者问中,相关负责人对私募基金的积极作用进行了肯定,称“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其同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描述。

一是促进股权资本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近20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超过11.6万亿元。注册制改革以来,近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获得过私募股权基金支持。

二是服务重点领域和战略性产业,有效支持国家战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呈现典型的初创期、中小型、高科技特点,积极支持计算机、半导体、医药生物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和国家战略。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累计投资上述企业近5万亿元。

三是积极发挥投资功能作用,助推经济发展和创业就业。私募基金行业积极践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所投资企业广泛覆盖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对于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稳增长、稳就业的支撑作用逐步发挥。

四是私募证券基金促进提升资本市场投资者群体的机构化程度。私募证券基金产品类型和投资策略多元,规模稳步增长,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优化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同策略基金多样化发展,也对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平抑市场波动、增强市场韧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条例》在总则部分,就开宗明义地提到“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细节来看,《条例》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南都记者同时注意到,《条例》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立了专章,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答记者问中,相关负责人亦提及,“近年来,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具体而言,《条例》从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杠杆限制等方面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同时,《条例》从三个角度明确了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是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二是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三是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备受关注的另一个重点,是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整体呈现“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特征。

《条例》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监管措施、检查程序、可以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私募基金行业各行为主体多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后果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强调,《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

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时,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显著加强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前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各行业参与主体或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上限为3万元。而根据《条例》,处罚金额大幅提升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都记者 缪凌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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