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c手机广告

CPC手机广告:为什么它是现代企业必备的数字营销策略

在如今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数字营销策略来推销他们的产品。其中,CPC手机广告是最受欢迎和最有效的策略之一。CPC手机广告是一种针对特定目标受众的广告,只有当有人点击广告时,才会向广告主收费。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CPC手机广告的优点和为什么您应该考虑这种数字营销策略。

一张展示手机的图片

1. CPC手机广告的优势

CPC手机广告与传统广告相比,有许多显著优势。下面是几个方面的详细说明:

一张数字营销相关的图片

首先,CPC手机广告可以让企业控制广告费用。只有当某个人点击广告时,才会向广告主收费。这意味着,您只需要为实际点击付费,而不是为广告露出量付费。这种广告费用控制的力度,让企业的营销预算更加有效。

一张目标受众的图片

其次,CPC手机广告可以帮助企业精准地定位目标受众。CPC手机广告可以显示在指定地理位置、特定兴趣和搜索关键词上。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将广告定向传递给其目标受众,从而提高广告的转化率。

一张转化率相关的图片

第三,CPC手机广告可以实现广告投放的即时性。当企业希望推广新产品或促销活动时,CPC手机广告是一种更快速、更灵活的数字营销策略,可以更快地推广信息并获得更高的转化率。

2. CPC手机广告的成功关键

尽管CPC手机广告具有很多优点,但成功的关键在于正确地执行和实施。下面是几个成功的关键因素:

一张数字策略相关的图片

首先,企业需要了解它的目标受众。了解目标受众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定位广告,并在正确的时候向正确的人群传递信息。

一张引人入胜的内容图片

其次,创造引人入胜的广告内容是成功的关键。企业需要确保它的广告内容清晰、简洁、有吸引力,并能够引起目标受众的兴趣。

一张追踪和分析相关的图片

最后,企业需要跟踪和分析广告投放的效果。通过跟踪和分析广告投放的效果,企业可以了解哪些广告是最有效的,从而优化投放策略并提高转化率。

3. 总结

总之,CPC手机广告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广告费用、精准地定位目标受众和实现广告投放的即时性,是一种高效的数字营销策略。然而,要成功实施CPC手机广告,企业需要了解它的目标受众、创造引人入胜的广告内容以及跟踪和分析广告投放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CPC手机广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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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手机广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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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tu)片(pian)來(lai)源(yuan):視(shi)覺(jiao)中(zhong)國(guo)

據(ju)“网信中国”微(wei)信公(gong)眾(zhong)號(hao)2023年(nian)7月(yue)7日(ri)消(xiao)息(xi),為(wei)切(qie)實(shi)加(jia)強(qiang)网络暴力信息治(zhi)理(li)力度(du),营造(zao)良(liang)好(hao)网络生(sheng)態(tai),国家(jia)互(hu)聯(lian)网信息办公室(shi)起(qi)草(cao)了(le)《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zheng)求(qiu)意見(jian)稿(gao))》,向(xiang)社(she)會(hui)公開(kai)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ming)確(que),本(ben)规定所(suo)稱(cheng)网络暴力信息,是(shi)指(zhi)通(tong)過(guo)网络對(dui)个人集(ji)中發(fa)布(bu)的(de),侮(wu)辱(ru)謾(man)罵(ma)、造謠(yao)誹(fei)謗(bang)、侵(qin)犯(fan)隱(yin)私(si),以(yi)及(ji)嚴(yan)重(zhong)影(ying)響(xiang)身(shen)心(xin)健(jian)康(kang)的道(dao)德(de)綁(bang)架(jia)、貶(bian)低(di)歧(qi)视、恶意揣(chuai)測(ce)等(deng)違(wei)法(fa)和不良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ti)出(chu),网络信息服(fu)務(wu)提供(gong)者(zhe)发現(xian)存(cun)在(zai)网络暴力風(feng)險(xian)時(shi),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應(ying)當(dang)及时公布治理工(gong)作情(qing)況(kuang),回(hui)应社会關(guan)切,引(yin)導(dao)网民(min)理性(xing)发聲(sheng),防(fang)範(fan)抵(di)制(zhi)网络暴力行(xing)为。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cai)取(qu)刪(shan)除(chu)屏(ping)蔽(bi)、斷(duan)开鏈(lian)接(jie)、限(xian)制傳(chuan)播(bo)等處(chu)置(zhi)措(cuo)施(shi)。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gen)帖(tie)評(ping)論(lun)信息內(nei)容(rong)的管(guan)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復(fu)、留(liu)言(yan)、彈(dan)幕(mu)、點(dian)贊(zan)等方(fang)式(shi)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此(ci)外(wai),网络社區(qu)版(ban)塊(kuai)、网络群(qun)组的建(jian)立(li)者和管理者应当履(lv)行管理責(ze)任,规范成(cheng)員(yuan)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yong)戶(hu)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yi)法依約(yue)采取移(yi)出群组等管理措施。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hua)直(zhi)播和短(duan)视頻(pin)内容審(shen)核(he),及时阻(zu)断涉(she)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han)有(you)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ceng)炒熱(re)度、推(tui)廣(guang)引流(liu)、故(gu)意帶(dai)偏(pian)節(jie)奏(zou)或(huo)者跨(kua)平(ping)臺(tai)搬(ban)運(yun)拼(pin)接虛(xu)假(jia)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賬(zhang)号、機(ji)構(gou)等提供流量(liang)、資(zi)金(jin)等支(zhi)持(chi)。”征求意见稿明确。

征求意见稿還(hai)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xia)情况时,应当及时協(xie)助(zhu)当事人啟(qi)動(dong)壹(yi)鍵(jian)防護(hu),切实强化当事人保(bao)护: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wei)成年人、老(lao)年人等的;当事人在公开環(huan)节表(biao)示(shi)遭(zao)受(shou)网络暴力的;若(ruo)不及时采取强制介(jie)入(ru)措施,可(ke)能(neng)造成严重後(hou)果(guo)的其(qi)他(ta)情形(xing)。用户面(mian)臨(lin)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song)系(xi)統(tong)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在法律(lv)责任方面,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fan)规定时,法律、行政(zheng)法规沒(mei)有规定的,各(ge)級(ji)网信部(bu)門(men)依据職(zhi)责給(gei)予(yu)警(jing)告(gao)、通報(bao)批(pi)评,责令(ling)限期(qi)改(gai)正(zheng),可以並(bing)处一萬(wan)元(yuan)以上(shang)十(shi)万元以下罰(fa)款(kuan);因(yin)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ming)健康安(an)全(quan)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er)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暫(zan)停(ting)信息更(geng)新(xin)。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從(cong)严从重处罚。

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xing)、限制账号功(gong)能、关閉(bi)註(zhu)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shou)发、多(duo)发、组织、煽(shan)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lie)入黑(hei)名(ming)單(dan)、禁(jin)止(zhi)重新注冊(ce)等处置措施。

近(jin)年来,网暴事件时常(chang)见諸(zhu)各類(lei)媒(mei)體(ti),輿(yu)论普(pu)遍(bian)呼(hu)籲(xu)国家加大(da)力度整(zheng)治网络暴力行为。2023年6月9日,最(zui)高(gao)人民法院(yuan)、最高人民檢(jian)察(cha)院和公安部已(yi)起草了《关於(yu)依法懲(cheng)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zui)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fu)征求意见稿全文(wen):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di)一章(zhang) 總(zong)則(ze)

第一條(tiao) 为了强化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zhang)公民合(he)法權(quan)益(yi),維(wei)护社会公共(gong)利(li)益,根(gen)据《中華(hua)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jing)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huo)动,適(shi)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san)条 国家网信部门負(fu)责统籌(chou)协調(tiao)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xiang)关監(jian)督(du)管理工作。

地(di)方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yu)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si)条 鼓(gu)勵(li)相关行業(ye)组织加强行业自(zi)律,督促(cu)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ban)规定

第五(w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zhu)体责任,建立完(wan)善(shan)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預(yu)警、舉(ju)报救(jiu)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

第六(li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mao)、仿(fang)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進(jin)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認(ren)證(zheng)。

第七(q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在用户协議(yi)中明确用户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应承(cheng)擔(dan)的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八(ba)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理性发声,防范抵制网络暴力行为。

第三章 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

第九(ji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fen)类標(biao)準(zhun)和典(dian)型(xing)案(an)例(li)樣(yang)本庫(ku),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ji)礎(chu)上,明确細(xi)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zeng)强識(shi)別(bie)准确性。

第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歷(li)史(shi)发布信息、违规处置、举报投(tou)訴(su)等情况,动态管理涉网络暴力重点账号,及时采取幹(gan)预限制措施。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mo)型,綜(zong)合考(kao)慮(lv)事件类别、針(zhen)对主体、參(can)與(yu)人數(shu)、信息内容、发布频次(ci)、环节場(chang)景(jing)、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第四章 网络暴力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cheng)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擴(kuo)散(san)传播。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管理,不得在詞(ci)条、話(hua)題(ti)、超(chao)话、群组、貼(tie)吧(ba)等环节集納(na)网络暴力信息,禁止創(chuang)建以匿(ni)名投稿、隔(ge)空(kong)喊(han)话等名義(yi)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员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直播和短视频内容审核,及时阻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聞(wen)信息服务单位(wei)应当堅(jian)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信息内容真(zhen)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xuan)染(ran)炒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xian)审后发。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等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mo)生人私信、评论、轉(zhuan)发和消息提醒等設(she)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yun)許(xu)用户根据自身需(xu)要(yao)设置僅(jin)接收(shou)好友(you)私信或拒(ju)絕(jue)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ji)術(shu)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輸(shu)。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

(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

(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示遭受网络暴力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强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顯(xian)著(zhu)位置设置專(zhuan)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kuai)捷(jie)投诉举报入口(kou),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電(dian)话,簡(jian)化投诉举报程(cheng)序(xu)。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結(jie)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cai)料(liao)及时受理研(yan)判(pan),对明确为网络暴力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反饋(kui)结果,对核实不屬(shu)于网络暴力的,应当按(an)其他类型举报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证据收集便(bian)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si)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zha)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bi)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yuan)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te)殊(shu)、優(you)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ji)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luo)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会同(tong)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xiang)、会商(shang)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zhan)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zhao)《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溝(gou)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駐(zhu)清(qing)退(tui)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除前(qian)款规定外,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fen)絲(si)、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有关記(ji)錄(lu),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損(sun)害(hai)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jiu)刑(xing)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you)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jie)釋(shi)。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返(fan)回搜(sou)狐(hu),查看(kan)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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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湖南湘潭韶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