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山东辰欣佛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山东辰欣佛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都药业”)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告中简称“本次分拆”),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做出决议日前六个月至预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即2022年12月9日到2023年6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做出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2年12月9日)至《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山东辰欣佛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6月9日)

二、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辰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佛都药业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分拆上市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上市自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注:期末持有股数为无限售流通股股数。

(1)江雪健、王海强、张志国相关声明与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江雪健、王海强、张志国均已分别出具了声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本人自查期间买卖辰欣药业股票行为是基于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辰欣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辰欣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辰欣药业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辰欣药业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辰欣药业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朱珠、孙延军相关声明与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孙延军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孙延军出具了声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除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任何有关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自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或接受任何关于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建议。

本人买卖辰欣药业股票行为是基于本人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辰欣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辰欣药业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辰欣药业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孙延军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孙延军的配偶朱珠出具了声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辰欣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形。除上述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辰欣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辰欣药业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辰欣药业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辰欣药业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机构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分拆项目筹划、讨论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与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有关保密条款,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情况,并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有关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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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安徽合肥包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