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能享受征地补偿吗?

非婚生子,能享受征地补偿吗?

非婚生子女,有权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与非婚生子征地补偿有关的纠纷案件。一位非婚生子跟着父亲住村里,是集体经济组织新增成员,却没领到补偿款,为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起因

非婚生子,没领到征地补偿款

贝贝(化名)是陈某与钟某的非婚生子。2018年,贝贝出生后,落户母亲钟某老家南平。2020年,钟某犯案获刑无法抚养贝贝,经海沧法院调解,贝贝归其父亲陈某抚养。同年,贝贝户口迁至陈某老家厦门A村,搬到A村居住,并依法取得A村的集体成员资格。

不久后,厦门A村土地被征收,但厦门A村以贝贝不属于本次分配方案的分配对象为由,拒绝发放80000元的新增人口补偿款。

陈某很生气,质疑说:“我儿子户口在这,也跟我生活,凭什么不能拿征地补偿款?”

对此,A村负责人表示:“你儿子不享有承包地,其生活基础不在本村,所以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无权取得征地补偿款。”

该村负责人还说,陈某儿子是非婚生子,A村从来没有给非婚生子女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先例,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对于是否发放无法得出结论,所以没办法发放。

双方争执不下,为此,陈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判决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贝贝的父亲在A村依法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贝贝出生后户籍随母亲落户在他处,但贝贝在由其父亲抚养后户籍转入A村,并实际居住生活在A村,生活基础随之转移至A村。因此,贝贝取得被告的集体成员资格,属于厦门A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成员。

贝贝的原籍所在地村委会已出具《证明》,证明贝贝在其辖区未给予分配责任田,也未获得任何征地拆迁补偿款权益,自其户口转出后即取消其在本村的村民待遇。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故贝贝依法享有与其他婚生子女同等的待遇,厦门A村在按新增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拒绝分配给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贝贝,有悖公平,侵犯了贝贝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厦门A村付给贝贝征地补偿款8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现已生效。

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宣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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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福建龙岩上杭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