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德大桥上的惊艳广告,让你看得停不下来!

猎德大桥上的惊艳广告,让你看得停不下来!

近日,猎德大桥上的一则广告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关注。这则广告不仅在视觉效果上极具震撼力,更是用独具匠心的设计方式,将品牌与城市文化紧密结合。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这则广告进行详细的阐述,探究其成功之处。

一、抓住人们的视觉焦点

这则广告在视觉设计上极为出彩,巨大的胶囊形象呈现在跨越珠江的大桥上,形象简单而富有立体感。这种设计方式不仅能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还能让人们在短时间内了解到品牌的主营业务。此外,广告在夜晚的照明下显得更加璀璨,更加符合城市夜间的时尚和潮流,使得广告在视觉上更加引人注目。

二、与城市文化紧密结合

这则广告并非简单地在桥上打了个广告,更是将品牌与南京的城市文化紧密结合。广告中胶囊的形象十分符合南京人的文化特点。南京是中国的四大古都之一,而胶囊则是南京的一张名片,胶囊里蕴藏着南京的历史和文化,将品牌与胶囊的形象结合在一起,不仅使人们对品牌印象深刻,也让南京市民感受到品牌对南京的尊重和关爱。

三、品牌推广效果显著

这则广告的推出,不仅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大量市民的关注,也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转发。不少网友表示,这则广告只看一遍就让人印象深刻,而且广告的形象和设计方式都很有创意,展现出品牌的新颖和个性。这样的推广方式不仅能够快速地吸引潜在消费者的注意力,还能够在品牌建设中起到重要的推广作用。

四、注重文化传承

这则广告联合了南京市旅游局推出的城市记忆·南京城墙文化活动,利用市民和游客的视觉和情感共鸣,打造更深层次的品牌文化。在现代社会,品牌文化不仅是产品的招牌,更是赋予产品独特价值的重要元素。品牌文化的传承,不仅可以提升品牌的价值和竞争力,也可以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总结归纳

这则广告在设计、推广、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都表现出了良好的特点。它具有视觉冲击力强、文化内涵丰富、推广效果显著、品牌定位清晰等优点。同时,这则广告也告诉我们,品牌建设不仅要注重产品品质,也需要注重品牌的文化传承,将品牌与城市文化有机结合在一起,方能更好的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问答话题

这则广告为什么能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这则广告在视觉设计上极为出彩,胶囊形象简单而富有立体感,吸引人们的目光。此外,广告在夜晚的照明下显得更加璀璨,更加符合城市夜间的时尚和潮流,使得广告在视觉上更加引人注目。这则广告的推广效果如何?这则广告的推出,不仅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大量市民的关注,也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转发。不少网友表示,这则广告只看一遍就让人印象深刻,展现出品牌的新颖和个性。这样的推广方式不仅能够快速地吸引潜在消费者的注意力,还能够在品牌建设中起到重要的推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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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shou)部(bu)打(da)擊(ji)网絡(luo)暴力(li)的(de)部門(men)規(gui)章(zhang)正(zheng)渐行渐近。7月(yue)7日(ri),國(guo)家(jia)网信(xin)辦(ban)發(fa)布(bu)《网络暴力信息(xi)治(zhi)理(li)规定(ding)(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稿(gao))》(以(yi)下(xia)簡(jian)稱(cheng)《规定》),並(bing)公(gong)開(kai)征求意见。《规定》對(dui)於(yu)監(jian)督(du)管(guan)理和(he)法律(lv)責(ze)任(ren)等(deng)內(nei)容(rong)進(jin)行了(le)明(ming)確(que)。

多(duo)位(wei)法律行業(ye)專(zhuan)家分(fen)析(xi)認(ren)為(wei),該(gai)《规定》的出(chu)臺(tai)是(shi)网信办將(jiang)先(xian)前(qian)關(guan)于网络暴力治理的行政(zheng)规範(fan)性(xing)文(wen)件(jian)上(shang)升(sheng)成(cheng)为部门规章,不(bu)僅(jin)提(ti)升了效(xiao)力層(ceng)級(ji),也(ye)邁(mai)开了专门立(li)法的重(zhong)要(yao)壹(yi)步(bu)。未(wei)來(lai),《规定》或(huo)将对网络暴力事(shi)件的治理提供(gong)直(zhi)接(jie)的參(can)考(kao)依(yi)據(ju)。

重要一步

根(gen)据网信办发布信息,《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其(qi)中(zhong)提出,网络信息服(fu)務(wu)提供者(zhe)違(wei)反(fan)本(ben)规定的,依照(zhao)《中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国网络安(an)全(quan)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個(ge)人信息保(bao)護(hu)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yu)以處(chu)罰(fa)。法律、行政法规沒(mei)有(you)规定的,各(ge)级网信部门依据職(zhi)责給(gei)予警(jing)告(gao)、通(tong)報(bao)批(pi)評(ping),责令(ling)限(xian)期(qi)改(gai)正,可(ke)以并处1萬(wan)元(yuan)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kuan);因(yin)处置(zhi)不及(ji)時(shi)造(zao)成公民生(sheng)命(ming)健(jian)康(kang)安全等嚴(yan)重後(hou)果(guo)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暫(zan)停(ting)信息更(geng)新(xin)。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qi)、組(zu)織(zhi)网络暴力或借(jie)网络暴力事件實(shi)施(shi)惡(e)意營(ying)銷(xiao)炒(chao)作(zuo)等行为,應(ying)當(dang)依法從(cong)严从重处罚。

《规定》表(biao)示(shi),对组织、煽(shan)動(dong)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機(ji)構(gou),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cai)取(qu)警示溝(gou)通、暂停商(shang)业收(shou)益(yi)、限制(zhi)提供服务、入駐(zhu)清(qing)退(tui)等处置措(cuo)施。《规定》对网络用(yong)戶(hu)也作出了相(xiang)应规定,其中提到(dao),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約(yue)采取警示提醒(xing)、限制賬(zhang)號(hao)功(gong)能(neng)、关閉(bi)註(zhu)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lie)入黑(hei)名(ming)單(dan)、禁(jin)止(zhi)重新注冊(ce)等处置措施;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li)等行为的,除(chu)前款规定外(wai),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zeng)粉(fen)絲(si)、暂停营利權(quan)限等处置措施。此(ci)外,《规定》的征求意见截(jie)止日期为2023年(nian)8月6日。

“该规定的出台,是网信办将先前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成为部门规章,不仅提升了效力层级,更为重要的是,迈开了专门立法的重要一步,对于我(wo)国未来反网暴法律治理體(ti)系(xi)建(jian)設(she)具(ju)有重大(da)意義(yi)。”首都(dou)經(jing)濟(ji)貿(mao)易(yi)大學(xue)法学院(yuan)講(jiang)師(shi)、北(bei)京(jing)己(ji)任律所(suo)事务所兼(jian)职律师屈(qu)向(xiang)東(dong)在(zai)接受(shou)北京商报記(ji)者采訪(fang)时表示。

关于《规定》的法律效力,北京觀(guan)韜(tao)中茂(mao)律师事务所高(gao)级合(he)夥(huo)人李(li)洪(hong)江(jiang)进一步向北京商报记者指(zhi)出,2018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zhi)》,通知中指出:国家互(hu)聯(lian)网信息办公室(shi)與(yu)中央(yang)网络安全和信息化(hua)委(wei)員(yuan)會(hui)办公室,一个机构兩(liang)塊(kuai)牌(pai)子(zi),列入中共中央直屬(shu)机构序(xu)列。“也就(jiu)是說(shuo)国家网信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的位階(jie)。其效力在全国人大及其常(chang)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zhi)后。”

有据可依

值(zhi)得(de)注意的是,這(zhe)是监管部门近期第(di)二(er)份(fen)面(mian)向公眾(zhong)征求意见的网暴治理文件。此前,最(zui)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jian)察(cha)院、公安部于6月9日公布了《关于依法懲(cheng)治网络暴力违法犯(fan)罪(zui)的指導(dao)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不過(guo),《指导意见》并未对网络暴力进行法律性質(zhi)的定义,此次(ci)《规定》中則(ze)明确,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ji)中发布的,侮(wu)辱(ru)謾(man)罵(ma)、造謠(yao)誹(fei)謗(bang)、侵(qin)犯隱(yin)私(si),以及严重影(ying)響(xiang)身(shen)心(xin)健康的道(dao)德(de)綁(bang)架(jia)、貶(bian)低(di)歧(qi)視(shi)、恶意揣(chuai)測(ce)等违法和不良(liang)信息。

关于此種(zhong)界(jie)定,李洪江认为,该《规定》直接在總(zong)则部分对网络暴力的范圍(wei)和邊(bian)界做(zuo)了界定,并指明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管理机关的权限,这樣(yang)就回(hui)应了社(she)会中网络暴力是否(fou)应当納(na)入“線(xian)下暴力”的合理延(yan)伸(shen)問(wen)題(ti),以及网暴信息治理权限不明问题。

李洪江指出,该《规定》如(ru)果能夠(gou)順(shun)利出台,将对网络暴力事件的治理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有关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預(yu)警、信息处置、保护机制做了规定,可以说网信办关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边界、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机制做了完(wan)善(shan),今(jin)后对于如何(he)界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有了直接依据。”

同(tong)样,在屈向东看(kan)来,《规定》正式(shi)出台后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会有很(hen)大不同。他(ta)指出,在过往(wang)的实踐(jian)中,网络平(ping)台发現(xian)后进行斷(duan)然(ran)处置,往往面臨(lin)网暴者合法性的质疑(yi)。由(you)于很多处置措施仅仅来源(yuan)于平台规则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而(er)被(bei)网暴者质疑不合法。规定出台后,将使(shi)得平台“有规可依”,增強(qiang)了处置措施的合法性。此外,规定緊(jin)紧抓(zhua)住(zhu)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个关鍵(jian)主(zhu)体,围繞(rao)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权利责任建章立制,进一步提升了《规定》出台后的可適(shi)用性。

海(hai)华永(yong)泰(tai)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孫(sun)宇(yu)昊(hao)也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有了这一《规定》以后,进行网络暴力治理时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lv)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且(qie)对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也提出了明确的罚款等处罚措施。文件中細(xi)化的规定,可以讓(rang)執(zhi)法机关有法可依,迅(xun)速(su)找(zhao)到相关责任主体,精(jing)準(zhun)打击,具有很强的执行性和执行力度(du)。

具体而言(yan),孙宇昊指出,其中,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shi)一條(tiao)规定信息舉(ju)报制度,要求在顯(xian)著(zhu)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kuai)捷(jie)投(tou)訴(su)举报入口(kou),方(fang)便(bian)被网络暴力者在遭(zao)受网络暴力后,有相关維(wei)权通道。第二十二条规定證(zheng)据固(gu)定内容,要求向用户提供針(zhen)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極(ji)大便利证据收集的便利性。其次对未成年人、老(lao)人等弱(ruo)勢(shi)群(qun)体的保护也体现在諸(zhu)多条款规定中。

仍(reng)待(dai)完善

“反网暴专门立法势在必(bi)行,该规定的出台可謂(wei)适逢(feng)其时。”屈向东指出,现阶段(duan),极端(duan)网络暴力事件多次出现,使得人民群众加(jia)强反网暴立法工(gong)作呼(hu)聲(sheng)較(jiao)高。“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该《规定》的出台是回应人民群众制度需(xu)求的生动体现。

屈向东表示,过往,网络暴力之治理大多沿(yan)用事后司(si)法救(jiu)济的思(si)路(lu),但(dan)这种方式通过实践来看,存(cun)在维权成本高、侵权取证復(fu)雜(za)、侵权主体查(zha)明難(nan)、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该规定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通过“抓牢(lao)、看好(hao)、盯(ding)紧”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实现源頭(tou)、事先、事中的反网暴治理。他认为,《规定》出台后,将以网络平台为核(he)心場(chang)域(yu),一方面强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监测预警、信息处置、建构保护机制等方面的责任约束(shu);另(ling)一方面,为其开展(zhan)合规合理实施处置措施进行賦(fu)权,也有助(zhu)于平台依规处置、及时遏(e)制各類(lei)网络暴力信息的肆(si)意蔓(man)延。

总体上,屈向东指出,《规定》从事先的监测预警、事中的信息处置与保护机制再(zai)到事后的法律责任,建立了全流(liu)程(cheng)的规则框(kuang)架,同时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te)殊(shu)人群的制度保护,并結(jie)合执法经驗(yan),对于实践中常见的蹭(ceng)炒熱(re)度、恶意营销进行规制,这些(xie)因素(su)都会提升该规定出台后的可操(cao)作性与制度效果。

不过,多位专家认为,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规定》仍有待完善之处。其中,关于征求意见稿的第九(jiu)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標(biao)准和典(dian)型(xing)案(an)例(li)样本庫(ku),在區(qu)分輿(yu)論(lun)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ji)礎(chu)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强識(shi)別(bie)准确性”,孙宇昊认为,此項(xiang)规定建立在典型案例样本足(zu)够充(chong)足的情(qing)況(kuang)之下,因此需要进行大量(liang)的样本收集工作,进行分门别类。

“雖(sui)然是符(fu)合判(pan)例法的一种做法,作为我国非(fei)正式法律淵(yuan)源之一,其作用是便于在沿用时可以更加靈(ling)活(huo)、可控(kong)。但在具体认定上,還(hai)存在现实挑(tiao)戰(zhan)。比(bi)如造谣诽谤,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如何分辨(bian)是造谣还是事实,初(chu)期很难来判定。”孙宇昊介(jie)紹(shao),“同时,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规定‘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界限和标准是什(shen)麽(me),道德绑架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如何辨别,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在李洪江看来,关于社会公众期待的网络平台应当设置醒目(mu)的网络暴力投诉机制、積(ji)极解(jie)決(jue)取证难等问题,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均(jun)作了规定,但是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履行事前主动審(shen)查义务,规定还是未予直接回应。

此外,屈向东建議(yi),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殘(can)障(zhang)人士(shi)”,实现与“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同等保护,并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mo)型后,向全社会公布该算(suan)法模型,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网暴事件不断更新其模型。

北京商报记者 金(jin)朝(chao)力 冉(ran)黎(li)黎返(fan)回搜(sou)狐(hu),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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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山东济宁任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