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峰、刘波: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2020-2022年在建工程列报有误且存在少记折旧的问题。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邮寄的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查封(冻结)财产清单和民事裁定书,载明公司名下浙商银行杭州运河支行、杭州联合银行三墩支行的一般户被冻结,为期一年。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邮寄的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载明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杭州支行的基本户被冻结,为期一年。公司迟至2023年3月7日才披露上述有关情况。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生物)破产清算进展事项。天目生物管理人于2023年2月11日通过阿里破产管理平台召开非现场会议,债权人表决通过了《预重整表决规则》和《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事项。2023年2月19 日至20日,天目生物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资产交易平台对天目生物重整投资人资格开展竞价活动,竞买者杭州佳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02万元竞得重整投资人资格。2023年2月21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天目生物重整程序。 公司迟至2023年3月1日才披露上述有关情况。

四、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80万元至-4,480万元,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4月 20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吿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0万元至-7,200万元,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81.6万元至-1,681.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五、公司董事会材料不完整,部分董事未在会议决议签署页上签字。

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峰,总经理刘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峰、刘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岀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审议及披露,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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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山东菏泽牡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