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曝光台丨专项整治进行中,这些粉尘企业被立案处罚

黄江曝光台丨专项整治进行中,这些粉尘企业被立案处罚

连月来,黄江镇结合市、镇工作部署,全力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为强化黄江镇粉尘涉爆企业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行“一线三排”工作机制,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全力开展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巩固粉尘涉爆企业专项安全整治工作成效,预防粉尘爆炸事故。

行动查处了多起粉尘涉爆企业违法违规案件,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敲响安全生产警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处罚4万元

5月29日,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盛森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堕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案例二】处罚1万元

5月29日,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联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案例三】处罚1万元

5月8日,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烷顺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分局责令该企业暂停使用设备、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接下来,黄江将继续加大对粉尘涉爆企业的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注意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撰文】刘慧茹 韦基礼

【作者】 韦基礼;刘慧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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