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收保证金、预付费或涉嫌垄断!海南发布公用企业反垄断指引

强收保证金、预付费或涉嫌垄断!海南发布公用企业反垄断指引

为引导公用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6月3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7月15日。

这份文件一共五章二十九条规定,主要分为总则、合规管理制度、风险识别与防范、风险评估与处置、附则。从效力上看,这份文件仅对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

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在于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共交通运输、殡葬等公用行业作出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提到,在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水电气企业强收“押金”“保证金”,电信企业收取高价“初装费”“入网费”,以及殡葬企业强制搭售骨灰盒等种种做法,均存在垄断风险。

水电气公用企业强收“押金”“保证金”涉垄断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共交通运输、殡葬等行业的经营者。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风险识别与防范”一章提及,根据行业特性,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一般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相关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高,应当重点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供水、供电、供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规定不合理的“预付费”最低限额等等,都是值得警惕的经营行为。

又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企业强制向用户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初装费”“入网费”“设备调试费”等费用,或者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等;或是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办理非必要性业务等等都是值得警惕的经营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浙江省江山市殡仪馆因强制搭售骨灰盒被罚一事,曾引起社会关注。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商品,不得强制捆绑搭售骨灰盒、祭奠用品等商品,也不得拒绝提供殡葬服务。

及时补救或可适用承诺制度、宽大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发生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公用企业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承诺制度、宽大制度,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和损失。

如何合理运用反垄断承诺制度?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公用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根据公用企业履行承诺情况,依法决定终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

另外,被调查的公用企业在申请中止调查过程中,可以就涉嫌垄断行为的性质、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方法和时限等内容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沟通。

需要说明的是,承诺制度不适用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涉嫌垄断协议案件。

不仅如此,宽大制度亦是经营者应对反垄断法律风险的重要方式。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公用企业根据反垄断合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性,设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机构、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和考核机制、培育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建设内容。

征求意见稿相关事项可能会随着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修订而有所变化,公用企业应当持续关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废立、修订和执法动态等最新进展,及时对反垄断合规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正,指导相关岗位人员作出积极反应。

采写:实习生张雅菊 南都记者黄莉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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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江西赣州于都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