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利股份”或“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366,450,3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40元(含税)。2023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3年6月13日。(公告编号:临2023-055)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调整。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2.87-1.04=11.83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董事潘刚、赵成霞属于《激励计划》受益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伊利股份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八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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