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个人信息搞“颜值打分”,不是创新而是犯罪

窃取个人信息搞“颜值打分”,不是创新而是犯罪

7月3日,北京海淀警方通报了“中国人民大学部分学生信息被非法获取”的情况。经查,嫌疑人马某某(男,25岁,该校毕业生)涉嫌非法获取该校部分学生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目前,马某某已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情通报一经发布,在当日的众多“爆”词条中仍冲上了微博高位热搜,全因这起始于网络爆料、经过舆论发酵后校方回应、警方介入并最终刑拘当事人的案件,挑动着社会对于公民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那根不安的神经。根据在相关校内网站的爆料帖文,该男子在研究生期间利用其计算机专业技能,盗取学校大量学生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照片、姓名、学号、籍贯及出生日期,公开搭建学生颜值打分网站,并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动态公开此事。

对此,除了大量表示不安的声音外,也有部分人认为这只是适用于道德谴责的一桩小事,甚至有人称之为“创意”。即便在马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相关网络评论中仍不乏“不算什么大事”的观点。这样的想法完全罔顾敏感的个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被盗取的危害性,与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样值得警惕。

马某某的行为若被坐实,是十分典型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依据该平台截图,除了详尽的个人信息,还有清晰的人脸照片,依据法律与判例,这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范畴,类似信息被窃取且公开,十分危险,这也是为什么此类行为会被依法严惩。在最高检今年3月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把人脸相片认定为可作人脸识别的“生物识别信息”的相关案例。该判例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等规定,消费者人脸、指纹等属于生物识别类敏感个人信息,涉案服务场所系公共场所,非维护公共安全必需且未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强制采集、非加密传输、违法存储、未定期删除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本事件中,颜值打分平台为公开平台,上载有清晰的人脸信息,且若为从学校数据库中窃取显然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因此,是与上述判例基本相符的情况。

其次,有人认为只要没有商业牟利就不算违法犯罪,这显然是一个常见但令人担忧的误解。无论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或刑法中,都没有指明窃取个人信息必须牟利才算犯罪。实际上,不仅是出售,仅提供信息或公开个人敏感信息都可能违法。而警情通报中指马某某涉及的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若其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敏感信息被窃取,对个人隐私的侵害甚至对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的潜在威胁是难以估量的。认为窃取个人信息只是小事,甚至将其模糊为创意,荒唐且危险。拥有专业计算机技术的人群,尤其是在有关部门或科技互联网公司可方便触及个人信息的程序员们,尤其应当以此为鉴。

公民个人隐私无小事,窃取个人信息不是什么创意,而是违法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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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内蒙古赤峰阿鲁科尔沁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