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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生活,从书店开始

书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今,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实体书店已经越来越少,但是它所带来的读书体验却是无法用电子书替代的。如果你也认为实体书店的存在非常重要,那么就一定不能错过我们的书店。

书店

我们的书店不仅拥有各类书籍,还提供舒适的阅读环境和专业的服务。在这里,你可以慢慢地翻阅你喜欢的书籍,享受静谧的阅读时光。同时,我们的员工非常专业,他们会给你提供最好的阅读建议,并为你解答任何疑问。

阅读

高品质书籍

我们的书店提供最新的图书,你可以在这里找到最受欢迎的小说、经典的文学作品、实用的自助读物等等。我们的书籍都是由专业的采购员挑选,所以你可以放心地购买。此外,我们的书籍价格也非常合理,这意味着你可以在不破费的情况下尽情购物。

书籍

在这里,你可以找到各种主题的书籍,比如言情小说、历史小说、科幻小说、儿童读物、名著、诗歌等等。我们的书籍库存充足,所以你可以放心地挑选你喜欢的书籍。如果你不知道要买什么书,那么我们的员工会为你提供最好的建议。

书店文化

我们的书店不仅是一个售卖书籍的地方,更是一个文化氛围浓郁的社交场所。在这里,你可以结交到各种志同道合的朋友,和他们一起分享你的看法,探讨你的兴趣爱好。

书店社交

此外,我们还会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书籍促销活动、阅读分享会、签售会等等。这些活动都是针对不同的读者群体,让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书籍、交流想法,增进友谊。

结论

无论你是一个热爱阅读的人,还是一个想要加入书籍圈子的新手,我们的书店都是一个值得你前来的地方。在这里,你可以尽情地享受阅读的乐趣,结交志同道合的朋友,感受到书店所带来的文化氛围。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咨询我们的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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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quan)文(wen)如(ru)下(xia):

第(di)一章(zhang) 總(zong)則(ze)

第一條(tiao) 為(wei)了(le)強(qiang)化(hua)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營(ying)造(zao)良(liang)好(hao)网络生態(tai),保(bao)障(zhang)公民(min)合(he)法(fa)權(quan)益(yi),維(wei)护社会公共(gong)利(li)益,根(gen)据《中華(hua)人民共和国网络安(an)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個(ge)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lv)、行(xing)政(zheng)法规,制(zhi)定本(ben)规定。

第二(er)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jing)內(nei)的(de)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huo)动,適(shi)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suo)稱(cheng)网络暴力信息,是(shi)指(zhi)通過(guo)网络對(dui)个人集(ji)中发布的,侮(wu)辱(ru)謾(man)罵(ma)、造謠(yao)誹(fei)謗(bang)、侵(qin)犯(fan)隱(yin)私,以(yi)及嚴(yan)重(zhong)影(ying)響(xiang)身(shen)心(xin)健(jian)康(kang)的道(dao)德(de)綁(bang)架(jia)、貶(bian)低(di)歧(qi)視(shi)、惡(e)意揣(chuai)測(ce)等違(wei)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san)条 国家网信部(bu)門(men)負(fu)責(ze)统籌(chou)協(xie)調(tiao)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xiang)关監(jian)督(du)管(guan)理工(gong)作(zuo)。

地(di)方(fang)各(ge)級(ji)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區(qu)域(yu)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si)条 鼓(gu)勵(li)相关行業(ye)組(zu)織(zhi)加(jia)强行业自(zi)律,督促(cu)指導(dao)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並(bing)接(jie)受(shou)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ban)规定

第五(w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lv)行信息内容(rong)管理主(zhu)體(ti)责任(ren),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機(ji)制,健全賬(zhang)號(hao)管理、信息发布審(shen)核(he)、监测預(yu)警(jing)、舉(ju)報(bao)救(jiu)助(zhu)、网络暴力信息處(chu)置等制度。

第六(li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zhi)假(jia)冒(mao)、仿(fang)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進(jin)行违规註(zhu)冊(ce)或(huo)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認(ren)證(zheng)。

第七(q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ping)臺(tai)公約(yue),在(zai)用户协議(yi)中明(ming)確(que)用户制作、復(fu)制、发布和傳(chuan)播(bo)网络暴力信息应承(cheng)擔(dan)的责任,并依(yi)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職(zhi)责。

第八(ba)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qi)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gao),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nian)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qing)況(kuang)。

发現(xian)存(cun)在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hui)应社会关切(qie),引(yin)导网民理性(xing)发聲(sheng),防範(fan)抵(di)制网络暴力行为。

第三章 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

第九(jiu)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fen)類(lei)標(biao)準(zhun)和典(dian)型(xing)案(an)例(li)樣(yang)本庫(ku),在区分輿(yu)论监督和善意批(pi)评的基(ji)礎(chu)上(shang),明确細(xi)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zeng)强識(shi)別(bie)准确性。

第十(shi)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歷(li)史(shi)发布信息、违规处置、举报投(tou)訴(su)等情况,动态管理涉(she)网络暴力重點(dian)账号,及时采(cai)取(qu)幹(gan)预限(xian)制措(cuo)施(shi)。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mo)型,綜(zong)合考(kao)慮(lv)事件类别、針(zhen)对主体、參(can)與(yu)人數(shu)、信息内容、发布頻(pin)次(ci)、環(huan)節(jie)場(chang)景(jing)、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第四章 网络暴力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刪(shan)除(chu)屏(ping)蔽(bi)、斷(duan)开鏈(lian)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於(yu)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cheng)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擴(kuo)散(san)传播。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gen)帖(tie)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liu)言(yan)、彈(dan)幕(mu)、点贊(zan)等方式(shi)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ban)塊(kuai)、网络群(qun)组的管理,不得在詞(ci)条、話(hua)題(ti)、超(chao)话、群组、貼(tie)吧(ba)等环节集納(na)网络暴力信息,禁(jin)止創(chuang)建以匿(ni)名(ming)投稿、隔(ge)空(kong)喊(han)话等名義(yi)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cheng)員(yuan)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yi)出(chu)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直(zhi)播和短(duan)视频内容审核,及时阻(zu)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han)有(you)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xin)聞(wen)信息服务單(dan)位(wei)应当堅(jian)持(chi)正(zheng)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信息内容真(zhen)實(shi)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xuan)染(ran)炒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xian)审後(hou)发。

第十七条 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tui)廣(guang)引流(liu)、故(gu)意帶(dai)偏(pian)节奏(zou)或者跨(kua)平台搬(ban)運(yun)拼(pin)接虛(xu)假信息等恶意营銷(xiao)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構(gou)等提供流量(liang)、資(zi)金(jin)等支(zhi)持。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yun)許(xu)用户根据自身需(xu)要(yao)设置僅(jin)接收(shou)好友(you)私信或拒(ju)絕(jue)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ji)術(shu)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輸(shu)。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

(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wei)成年人、老(lao)年人等的;

(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biao)示遭(zao)受网络暴力的;

(三)若(ruo)不及时采取强制介(jie)入(ru)措施,可(ke)能造成严重后果(guo)的其他(ta)情形(xing)。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顯(xian)著(zhu)位置设置專(zhuan)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kuai)捷(jie)投诉举报入口(kou),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電(dian)话,簡(jian)化投诉举报程(cheng)序(xu)。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結(jie)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cai)料(liao)及时受理研(yan)判(pan),对明确为网络暴力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反(fan)饋(kui)结果,对核实不屬(shu)于网络暴力的,应当按(an)其他类型举报受理要求予(yu)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gao)证据收集便(bian)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si)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zha)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bi)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坚持最(zui)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yuan)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te)殊(shu)、優(you)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ji)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luo)实情况进行监督檢(jian)查。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会同(tong)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xiang)、会商(shang)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zhan)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zhao)《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罰(fa)。

法律、行政法规沒(mei)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給(gei)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ling)限期改(gai)正,可以并处一萬(wan)元(yuan)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kuan);因(yin)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ming)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暫(zan)停(ting)信息更(geng)新。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qi)、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從(cong)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煽(shan)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溝(gou)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駐(zhu)清(qing)退(tui)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shou)发、多(duo)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lie)入黑(hei)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除前(qian)款规定外(wai),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fen)絲(si)、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有关記(ji)錄(lu),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損(sun)害(hai)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zui)的,依法追(zhui)究(jiu)刑(xing)事责任。

第七章 附(fu)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you)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jie)釋(shi)。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yue) 日起施行。

原标题: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意见 返(fan)回搜(sou)狐(hu),查看(kan)更多

责任編(bian)輯(ji):

发布于:河北省保定徐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