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不得滥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

中炬高新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不得滥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

观点网讯:7月12日,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中炬高新于7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督工作函》。

今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声明表示近期实名举报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嫌虚假诉讼、操纵证券等事项。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大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影响公司治理和经营正常运作。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媒体向市场发布有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时,应当审慎客观,避免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误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原则要求,不得滥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的公告。

请中山润田及相关股东,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落实函件要求,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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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安徽马鞍山花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