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评“18名村民搭浮桥被判有罪”:公共服务不应长期缺位

各界评“18名村民搭浮桥被判有罪”:公共服务不应长期缺位

吉林洮南市村民黄德义等18人,因为搭浮桥收费,而被判“寻衅滋事罪”的事件迎来最新进展。

据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消息,关于黄德义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审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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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这次事件中我们做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目前正在积极改进。”

此前有消息称,黄德义建的浮桥被拆除弃用后,当地村民为过河需绕远路。此事得到关注后,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回应,已有造桥计划,正等待审批。

7月8日下午,黄德义告诉南都记者:“我听说政府要建一个浮桥,但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建完浮桥以后还要建永久性的桥,俺们听着都非常高兴,就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建上。”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图源:红星新闻)

“吉林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刑”事件引发关注,不少媒体和专家发表评论。

机械执法有悖常识

8日,澎湃新闻发表评论《因搭浮桥判18人有罪:机械执法有悖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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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表示:正像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所指出的,“能动司法反对形式上依法办案,实质上不负责任的机械司法”,本案虽然形式上具备了“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罪”的罪状要件,但由于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把此罪的动机界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显然黄德义一家建桥收费,就是做一份经营,方便村民出行,根本就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目的,不具备与寻衅滋事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事法律的执行关乎公民的清白,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生命还在于实践,不能脱离了具体的生产、生活场景,把刑事案件变成法律积木的拼装游戏——刑法A法条,套用B司法解释,再换算一下“涉案金额”,就计算出有罪、无罪,这就是典型的机械执法。

司法界有一句名言:“你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掏了钱的农民不认为自己是“受害人”,浮桥没有对当地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损害,那么,造桥的“社会危害”在哪里呢?普通人凭着常识都认为不构成犯罪,办理刑事案件不能违背常识,机械执法不是正义。

公共服务长期缺位不应该

9日,齐鲁壹点转载了南方都市报的评论《私搭浮桥罪与非罪存争议,公共服务长期缺位不应该》。

文中表示,一个人的法律责任、罪与非罪,需要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状况、心理条件以及客观环境来做判断。因河流两岸长期缺乏必要的通行条件,村民在自力救济的作用下搭建浮桥后收取一定费用,可能更是基于涉事地方社会公共服务长期缺位这一不可抗力,所产生的社会自救行为。不许私搭浮桥,又长期没有合法合规地建桥,老百姓到底该如何自处?

而另一方面,被告搭建浮桥也并未强力阻止他人选择其他渡河方式,只是其他村民对几分钟几块钱与“70公里,3个小时”这么两种通行方式进行比较做出的判断,本案“强拿硬要”的痕迹可能亦不突出。即便是申诉再次被驳,也需要非常扎实的证据呈现和司法说理。

当然,不管司法对本案最终的判断会是如何,案件暴露出的地方公共服务长期缺位却是不争的事实。几次行政处罚都无法让有关部门看到群众的急难愁盼所在,而在违法搭桥行为因当事人被判刑而停下来的几年里,对于村民的建桥需求,当地的规划一直处在“正在”“将要”的尴尬状态,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合法的桥”呼之不出,“违法的桥”才会欲罢不能。法律的当然应当归法律,但社会问题的求解又从来都不局限于法律。“私搭浮桥”争议引出的当地政府“深刻反思”,尤其值得认真对待,因为不管私搭浮桥的罪与非罪,都不是公共服务长期缺位的理由。

(极目新闻综合澎湃新闻、齐鲁壹点、南方都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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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陕西咸阳永寿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