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女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一审宣判

“宝马女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一审宣判

7月7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某驾驶的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随后,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截停。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等50余人参与旁听。

此前报道:

2022年9月2日晚,湖南娄底市一宝马女司机疑似酒驾撞人,拖行被撞者近一公里后最终被交警拦下。当时一段网传视频显示,一黑色宝马车被拦停在路边,女司机坐在宝马车内,疑似正在接打电话,交警要求涉事女司机先进行呼气测试然后再下车。视频中,交警对女子怒吼,“你拉了多远你不晓得吗,被拖成这个样子”“挂人挂多远你不知道吗”,随后交警拉着女司机去看现场,“你自己过来看,给你看清楚,你还想讲什么。”当时,宝马车驾驶座一侧车轮下方有一位伤者横躺,衣服破损。

事故现场视频截图

该事件引发舆论关注。2022年9月4日,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情况通报称,9月2日23时52分许,肖某某(女,28岁)驾驶湘K牌照小型轿车在娄星区吉星路株山公园东门地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执勤交警随即迅速控制肖某某,将谢某立即送医救治,同时开展现场调查勘验。 经鉴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医疗机构正对伤者谢某进行全力救治,生命体征平稳。

2023年4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谢某丈夫周先生时,他正准备陪妻子进医院高压舱进行康复治疗。周先生称,当时妻子被拖行后,与地面相撞造成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和特别严重的全身三分之一擦伤。

周先生介绍,今年1月,妻子从重症监护室转到康复科治疗,但情况还是不怎么好,“不能走路、不能说话,也不能自己吃饭。现在是我和母亲一起照顾她,根本没有时间工作,孩子现在是我父亲在带。”

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4月7日,他跟肖某某的家人在法院见了一面,对方向他们口头进行了道歉,说希望得到他的谅解,“从出事到现在已经花了90多万,现在还没法确定今后的康复状况和治疗所需的费用,所以还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事发时肖某某在机动车道的最右侧车道以每小时69公里的速度(超速38%)由南往北行驶至娄底珠山公园东门地段时,轿车左前裙部与前方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交警部门认为,肖某某在醉酒后驾驶轿车在事故地段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未发现在前方同行的电动车,是形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谢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设有非机动车道事故路段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是形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部门称,肖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也未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反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肖某某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责任。

据悉,该案中还有一人涉案。家属去年12月收到的“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显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一案,娄底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交起诉。

谢某民事代理律师薛律师透露,接家属委托后她曾去相关单位查看了案件笔录。薛律师称,笔录及行车记录仪内容提到,肖某某事发前和梁某某等人喝酒。酒后梁某某等人劝肖某某别开车,但肖某某表示距离不远执意驾车。肖某某上车后和梁某某保持通话, 通话中肖某某两次提到“我好像撞倒一个人”。梁某某则建议肖某某别管,否则可能会暴露自己酒驾。不过,薛律师的这个说法,尚未得到官方证实。

“目前谢某还在医院,医药费还没有确切数字,具体要提多少赔偿也没统计出来,所以目前我们还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薛律师说。

2023年4月11日,该案在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来源: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官网、红星新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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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河南鹤壁山城区